39.什麼是社會保障製度?它由哪幾部分組成?

社會保障製度,是指國家為了保障社會安全與公民的生存權、發展權,調節國民的收入與分配,向公民提供物質幫助,以滿足其基本需求的製度。它又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四個部分。

(1)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確保公民的生存和勞動力的再生產,對喪失勞動能力、勞動機會的人提供物質保障,以維護其基本生活需要的製度。社會保險是與勞動風險相對應的概念,是關於勞動風險的社會保障。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還僅限於城鎮職工,尚未建立起農民的社會保險體係。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死亡保險六種。

①養老保險:指勞動者因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由政府給予物質幫助,以滿足其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險製度。

②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由政府給予失業者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促進其再就業的社會保險製度。

③工傷保險:指職工因工受傷、殘疾、死亡時,由政府予以經濟賠償和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製度。

④醫療保險:指勞動者及其供養的親屬患病後,政府和社會給予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製度。

⑤生育保險:指女職工因生育而從政府和社會獲得的醫療、休息等幫助的社會保險製度。

⑥死亡保險:指勞動者及其供養的親屬自然死亡後,政府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製度。

(2)社會救助。社會救助是政府對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製度。其保障對象為無依無靠又無經濟來源的公民,如農村的“五保戶”和城鎮的有一定收入但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家庭和個人,生活無著落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以及因突發性災害造成生活困難的公民,如水災、地震的受災人口。

(3)社會優撫。優撫,即優待與撫恤。社會優撫是指對於為國家和社會作出犧牲和突出貢獻者或其家屬,政府提供物質幫助和優待、優惠的社會保障製度。如,對為國家和社會利益犧牲或受傷的軍人、警察和其他人員(如見義勇為者)及其家屬,國家發放撫恤金、安置就業、特別錄取或免費上學等。

(4)社會福利。社會福利指政府和社會為了維護和提高公民的生活質量而提供的物質的和非物質的幫助的製度。如提供義務教育、免費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公園、體育設施等。

40.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何區別?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都是通過建立保險基金的方式應付風險,但兩者又有很大區別。社會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屬於政府行為,而商業保險則是等價交換的買賣行為;社會保險的對象是勞動者,而商業保險的對象是一切自願購買保險的公民;社會保險實行強製保險原則,而商業保險一般采用自願原則;社會保險的確立以法律規定為依據,當事人不得協商,而商業保險通過合同確立;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是根據基本生活的需要確定,保障水準較低,而商業保險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確立,差別很大;社會保險的保險費由勞動者個人、企業和國家三方負擔,而商業保險的保險費完全由投保人負擔;社會保險的經營主體是政府,而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是作為企業法人的保險公司;社會保險以保障公民的社會安全為目的,而商業保險則以盈利為目的。

41.什麼是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製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複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

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是由國家憲法和勞動法給予根本保障的。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這一勞動基本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傷者及其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為了使勞動者切實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原勞動部於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這一條例是現階段實施工傷保險製度的政策措施,也是落實工傷待遇的主要依據。這兩個法規的內容是基本相同的,但後者的效力高於前者,如有抵觸,應以後者為準。當然,對於2004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案件,隻能適用前者。

42.工傷保險有哪些基本特點?

工傷保險有四個基本特點:一是強製性,它是由國家立法強製執行的,在一定範圍內的用人單位、職工必須參加;二是非盈利性,工傷保險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三是保障性,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對勞動者或其遺屬發放的工傷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互濟性,通過強製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在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對費用實行再分配,調劑使用基金。

43.頒布《工傷保險條例》有什麼重大意義?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複,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製定本條例。”新條例的頒布蘊涵著深厚的曆史背景和迫切的時代需求,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複雜化、多元化的必然結果。在勞動者權益被侵犯的諸多表現形式中,工傷和工傷索賠難問題尤為引人關注。由於現實中較多存在勞動安全無保障、因工傷殘難獲賠償、有了爭議難以舉證、工傷保險費用沒人管等情況,一旦因工傷索賠引致勞動爭議,其結果不僅令一些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損,也給社會帶來了諸多不穩定因素。同時,工傷事故也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無論是就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言,還是為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係特別是加強工作環境安全的保障體係都刻不容緩。1951年政務院就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96年發布了原勞動部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有關部門製定的《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雖然規定了十種認定工傷的情形,但“粗線條”的法律條文多,具體的司法解釋少,在實際操作中很難找到量化的標準。

在這樣的背景下,《工傷保險條例》的出台適得其時。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相比,《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形成上由一個部門的規範性文件上升為國務院簽署的行政法規,其權威性、法律效力大大提高。工傷事故不僅是勞動者麵臨的普遍風險,也是企業和企業主經營中麵臨的普遍風險。建立工傷保險製度,成為工業化國家謀求對勞動者和企業經營者工傷救濟的必然選擇。同時,工傷保險的推行也因此成為現代法製的重要課題。

44.《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與以往不同的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即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中所稱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也就是說,“職工”將不再是國家正式職工的專稱,而是泛指所有的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包括農民工在內的人員。這是社會的一種進步,將各類企業的勞動人員統稱為職工,這體現了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一視同仁,有利於消除社會不公。以往將同一個單位裏的員工劃分為正式職工與非正式職工兩個等級,嚴格區分兩者的工資等級、福利待遇,盡管非正式職工幹得不比正式職工少,但待遇就是不一樣。此次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抹去正式職工與非正式職工在工傷保險問題上的差別,並強調,凡是在民營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務工的農民,都要作為“職工”來看待,今後都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權利,這就為大批在民營和個體私營企業打工的民工建立起了一道維權機製。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還充分考慮到工傷事故不可避免性和非個人性的特征,強調通過健全社會保障體係,加強現代國家的社會職能並承擔起保障社會成員免受意外損失的義務,從而突破侵權責任的調整範圍,在更寬廣的範圍內給受害人以補償,分散了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風險。

該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45.什麼是工傷保險基金?

工傷保險基金是指為了建立工傷社會保險製度而籌集的基金。因為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組成部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是以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為依據,即通過基金廣泛籌集,保險範圍較大,使可能發生於少數人或少數單位、地區的危險,轉而由多數人或多數單位、地區共同分擔,基金在人員、單位、地區之間調劑使用。這樣,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才能按時足額發放各種待遇。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已經建立了社會保險方式的工傷保險製度,用人單位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一定的工傷保險費。

46.工傷保險的實施對勞動者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工傷保險製度的貫徹實施,對勞動者的意義主要有以下三點:

首先,工傷保險保障了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複的權利,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