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什麼是職業病?
職業病係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各種用工形式的勞動者,在工作或其他職業勞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都可以叫做職業病。
從廣義上講,凡是由職業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均稱為職業病,但從立法意義上看,在具體給以保險待遇上,則要根據疾病的危害性,國家的經濟、生產和技術條件,由國家對職業病範圍加以控製,提出法定職業病名單。凡屬法定職業病的患者,在治療和休養期間及在確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均應按勞動保險有關規定給予勞保待遇。
153.我國規定的職業病範圍是什麼?
關於職業病範圍,根據目前執行的《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的規定),職業病包括如下十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隨著情況的發展變化,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也會作出相應調整。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製定並公布。
154.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八條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4)患職業病的……”
比較上述兩部法律,前者製定較早,對職業病認定工傷的,限製較嚴,不僅要求職業病是在生產工作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的,而且要造成傷殘或者死亡的危害後果。但是後者的規定很簡單,隻要是職工確診為職業病的就認定為工傷,這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職工的保護範圍越來越廣。
155.職業危害因素有哪些?
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等環境因素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叫做職業危害因素。職業危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以下三類:
(1)生產工藝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①化學因素:包括生產過程中的許多化學物質和生產性粉塵。②物理因素:包括異常氣象條件、異常氣壓、噪聲、振動、非電離輻射、電離輻射等。③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腦炎病毒等傳染性病原體。
(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勞動組織和勞動製度不合理、勞動強度過大、過度精神或心理緊張、勞動時個別器官或係統過度緊張、長時間不良體位、勞動工具不合理等。
(3)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自然環境因素、廠房建築或布局不合理、來自其他生產過程散發的有害因素造成的生產環境汙染。
在實際工作場所,往往同時存在多種有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健康產生聯合作用。
156.職業危害如何預防?
職業病的突出特點是不可逆性和可預防性。這兩個特性決定了職業病防治工作必須以預防為主,即建設項目的預防性職業衛生審核。
據調查分析,由職業病造成經濟損失與預防職業病的資金投入之間的比例為7:4:1,即如果企業發生職業病和職業性損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是7,那麼在發生這些損害之前就對生產中的職業性危害進行治理,所需投資隻有4;如果企業在新建時就將預防職業危害的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考慮,其投資僅為1.因此,加強建設項目的預防性衛生審核管理是消除和控製職業危害的根本措施。
目前從源頭控製職業危害主要有四項措施:職業危害預評價:在建設項目前期,職業衛生技術人員應用衛生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進行預測性評價;“三同時”:建設項目的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設計審查:審查是否將預評價提出的防護措施建議和要求落實到建設項目的設計中;竣工驗收評價:建設項目在試運行期間,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建設項目存在的鉛、汞、苯等化學毒物、粉塵、噪聲、振動、輻射、致病的生物體等有害因素濃度(強度)進行測定,對除塵、排毒、通風、照明等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輔助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和管理進行評價。
157.職業病診斷由哪個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