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生部2002年平均月公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中的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3)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4)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製度。
158.職工患有職業病後如何取得工傷待遇?
勞動者患職業病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並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勞動行政部門據此確認工傷,並通知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發給工傷保險待遇。同時,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按照原勞動部《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勞險字[1992]6號)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並享受相應待遇。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結論,以醫學檢查、診斷結果為技術依據。
159.職工離開原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如何處理?
根據衛生部、原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1987]衛防字第60號),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其所在單位必須為其建立健康檔案。變動工作單位時,事先須經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材料裝入健康檔案。
患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各自所在地的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
根據原勞動部《工傷保險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五十一條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勞動關係終止、解除時或者轉換工作單位時,應當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在新單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160.患有矽肺病的刑滿就業人員能否享受矽肺病職工的待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1970]勞薪字21號《複關於患有矽肺病的刑滿就業人員能否享受矽肺病待遇的問題》的規定,勞改犯人在勞改期間從事粉塵作業患有矽肺病,刑滿就業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和其他患矽肺病職工一樣享受矽肺病人的待遇;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所在單位應給予治療,在治療和休養期間,應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費,當其恢複政治權利後,改按患矽肺病職工的待遇辦理。
161.被開除、勞教和勞改期滿釋放人員查出矽肺病後如何處理?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1981]勞險便字122號《複函》,原在全民所有製企業從事過矽塵作業,後來被開除或勞教、勞改期滿釋放回家的人員,在離開原工作單位後再未從事矽塵作業,現查出患二三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可由原工作單位改按退休處理,退休費為本人原標準工資的90%,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162.職工失業期間新發現職業病怎麼辦?
根據衛生部、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1987]衛防字第60號文件精神,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合並,由合並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163.職工自動離職後查出患矽肺病怎麼辦?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職工自動離職後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的待遇問題的複函》([1980]勞總險字36號)的規定,原全民所有製單位職工,自動離職後未再從事過矽塵作業,現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的,可由原單位改按退休處理,退休費為本人原標準工資的90%。
164.長期臨時工患矽肺病其待遇如何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1963]中勞薪字第755號《複函》的規定,凡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的臨時工,確診在這一段工作期間患矽肺病時,其待遇可與固定工同樣處理。
165.患矽肺病的職工能否發給護理費?
根據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原國家勞動總局[1979]勞險便字015號《複函》和[1980]勞險便字61號《複函》,可區別不同情況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準按現行因工致殘護理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