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底至1921年初,俄共(布)黨內發生了一場關於工會的作用任務問題的爭論。列寧等人批評了想立即實行“工會國家化”的主張,根據幾年來的實踐經驗,對工會在無產階級專政體係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新的結論,指出工會不是國家組織,工會的任務不是管理,工會是學習管理的學校,是黨和國家聯係群眾的“傳動裝置”。1921年3月,黨的十大通過列寧起草的提綱。提綱再次肯定了列寧的上述理論,並規定了工會參與管理和維護工人群眾合法權益等具體任務。
第五,黨中央的權力向中央政治局集中。按照黨章規定,中央委員會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在黨成為執政黨之後,隨著中央委員會人數的不斷增加,黨麵臨的任務的繁重和複雜,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集體地解決各種日常問題確有困難。
十月革命前,布爾什維克黨的中央委員會就曾在自己內部設立職能性機構或核心組織。1919年3月,黨的八大決定在中央委員會設立政治局、組織局和書記處,並規定政治局在中央全會閉會期間作政治決定,處理日常政治問題。這是健全和完善中央領導機構的重要步驟,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黨內權力的集中。在八大以後不到4年中,列寧主持的政治局會議就有296次,共處理和決定了2851個問題。列寧在黨的九大上總結一年來工作時直截了當地說,“政治局解決了所有一切有關國際、國內政策的問題”。有些具體的政務都搬到政治局去解決。
第六,從實際上有條件地允許黨內派別集團的存在轉到無條件地嚴禁黨內派別的存在。黨內可否有派別活動的自由?十月革命勝利後初期,黨尚無足夠的經驗和明確結論。黨的十大以前,黨內實際上是有條件地允許派別存在的。列寧曾在九大上說,“在正確的黨內集團之間結成聯盟永遠是需要的。這應當是實行正確政策永遠不可少的條件。”1921年初,他進而認為,“各個不同的派別聯合起來(特別是在代表大會之前),自然是可以允許的(追求選票也是可以允許的)。但是這樣做,必須是在共產主義(而不是工團主義)的範圍內……”。
十月革命之後常常在各個時期的重大問題上,在黨內形成各有不同政綱的派別集團。特別是國內戰爭結束後的曆史轉折時期,黨內派別鬥爭熾烈複雜。例如圍繞著工會問題的爭論就持續了4個月之久,嚴重地威脅著黨的團結統一,幹擾了黨的工作重心的轉移。於是,黨的十大通過了由列寧起草的《關於黨的統一》的決議,揭露了派別活動的危害性,闡明了保持黨的統一的必要性,提出對黨的缺點的批評、對黨的路線的討論等,“都不能由擁有某種‘政綱’等等的小集團去討論,而應當由全體黨員討論。”代表大會“責令立即毫無例外地解散一切不論按何種政綱組成的集團,並責成所有組織密切注意,禁止任何派別活動。凡是不執行代表大會這項決議的應立即無條件地開除出黨”。列寧在大會上說,“黨必須團結,黨內不容許有反對派存在,——這就是從目前形勢中得出的政治結論”,“現在不應當有反對派,現在不是時候!……這是客觀情況造成的,……現在反對派應當結束了,應當完結了,我們已經受夠了!”十大的決議,無疑是一項正確的、具有深遠曆史影響的決議。
以上六個方麵反映了國內戰爭爆發後蘇俄政治體製發展的一個基本趨勢:同十月革命前列寧的設想相比,權力是朝著集中的方向發展的。
至此,蘇俄政治體製的基本框架便初步建立起來了。把國內戰爭時期形成的政治體製的基本特點僅看成是“戰爭條件下的”是不夠的,這個體製與其說帶著國內戰爭時期的色彩,不如說帶著過渡時期的色彩。列寧在國內戰爭結束的時候,在1920年12月第一次提出“無產階級專政體係”的概念不是偶然的。蘇俄政治體製的“基本結構”和各個結構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基本職能在國內戰爭時期已基本確定下來了。那麼,實行新經濟政策之後,這個基本框架,這個體係的基本特征是否發生了重大改變呢?是否像經濟領域那樣,發生了由新經濟政策代替戰時共產主義政策那種模式的轉變呢?
二、加強民主政治建設的努力與改革政治體製的主張
國內戰爭結束之後,蘇維埃俄國出現了三大危機:經濟危機——國民經濟瀕臨崩潰;政治危機——全國到處有農民的暴動,工人也有不滿情緒;黨內危機——派別很多,爭論不休,缺乏統一意誌等。造成這些危機的原因,主要是長達7年的戰爭對國民經濟的嚴重破壞,也有戰時共產主義政策中的錯誤。政治權力的集中,民主的受限製也是產生危機的因素之一。
麵對著嚴峻的經濟政治形勢,布爾什維克黨於1921年春果斷決定以新經濟政策代替戰時共產主義政策。與此同時,也采取了不少措施加強民主政治建設。
首先是健全黨內的民主生活製度。列寧領導下的黨有一個優良傳統:黨內有在一定條件下討論爭論問題、進行批評的充分自由,有正常的民主生活,即使在內戰時期,黨內政治生活仍很活躍,民主空氣仍是濃厚的。但是,不能不看到,國內戰爭時期,黨“祖織上的極端集中製和黨組織的集體機關的緊縮”、“黨的工作方法總的說來趨於戰鬥命令製”,這不能不削弱了黨內的民主,助長了黨內的官僚主義傾向。基於這種情勢,黨的十大決定用“工人民主製”來代替“極端集中製”。其主要內容一是“排斥一切委任的製度,……從下到上的一切機關都實行普遍選舉製、報告製和監督製等等”。十大決議規定黨的領導機關的會議要定期、公開召開,並使之成為製度,“有關的黨委員會不僅要向上級組織,而且要向下級組織經常報告工作”,要“使黨的輿論對領導機關的工作進行經常的監督”。二是“對一切最重要的問題,在全黨必須遵守的黨的決議未經通過以前展開廣泛的討論和爭論。充分自由地進行黨內批評,集體製定全黨性的決議”。為此,大會決定更經常地出版“爭論專頁”和專門文集。十大在強調擴大黨內民主的同時,又強調了黨的集中統一的必要性,規定對黨內問題的討論應當根據黨委作出的計劃進行,而一經形成決議,就“必須遵守,必須最迅速而準確地執行”。
建立和健全監察機構和監察製度是實行新經濟政策後民主政治建設的又一個重要內容。布爾什維克黨和列寧向來重視這方麵的建設,把它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一個重點來抓。實行新經濟政策之後,由於官僚主義和黨內不正之風的滋長,布爾什維克黨和列寧十分重視建立一個健全的、有權威性的黨的監察機關和監察製度。
在國內戰爭臨近結束的時候,1920年9月俄共(布)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第一次宣布成立黨的監察委員會,在黨內初步建立起獨立地行使監察權的機構和製度。而這個機構和製度基本確立起來則是黨的十大。這次轉折時期的代表大會做出《關於監察委員會》的專門決議。決議規定監委的任務是同黨內官僚主義和升官發財思想、同濫用職權行為和破壞黨的威信、黨的團結現象作鬥爭。決議規定監委和黨委會平行行使職權,並向本級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報告工作;監委會委員有權出席本級黨委會和蘇維埃委員會的一切會議和本級黨組織的其他各種會議,並有發言權;監委會的決議,同級黨委必須執行,不得加以撤銷,如有不同意見,可提交聯席會議或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解決。與黨委會平行的監委會成立以後,進行了大量的工作。1922年春舉行的黨的十一大肯定了這一點,認為“這些監察委員會在新經濟政策的條件下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隨著新經濟政策的實行,那些最不堅定的經不住考驗的黨員發生蛻化變質的危險在日益增長”。大會通過了《監察委員會條例》。《條例》重申了十大規定的監委的職權的各項基本原則,同時就某些問題進一步作了具體的補充規定。這樣,俄共(布)黨內的監察獨立的製度就確立起來了。
加強法製建設是實行新經濟政策初期的民主政治建設的另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實行新經濟政策、擴大人民民主的重要保證。
可以說,布爾什維克黨和蘇維埃政權非常重視法製建設,即使在嚴酷的國內戰爭環境中,也沒有中斷這項工作。因此,在國內戰爭結束時,已初步形成了蘇維埃的法律體係和司法審判體係。然而在戰時頒布和施行的許多法律、法令以及有關司法機關的法規、條例畢竟不能或不完全能適應新時期的新任務。為此,在1921年8月全俄中央執委會頒布的法令中,在同年12月召開的黨的第十一次全國代表會議以及緊接著召開的全俄蘇維埃第九次代表大會上,一再提出加強革命法製問題。這就開始了法製建設發展的新階段。其主要措施有:
進行法律彙編工作。1922年,根據蘇維埃政權的命令開始進行了這項工作並取得了豐碩的成果。這一年,全俄中央執委會通過基本財產權利宣言、民法典、刑法典、土地法典,勞動法典、刑事訴訟法典以及法院組織條例、檢査監督條例、律師條例等等。1924年1月,蘇聯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批準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根本法(憲法)》。這樣便形成了比較完整、係統的蘇維埃法律體係。
改組全俄肅反委員會(即契卡)o1917年12月成立的、由捷爾任斯基擔任主席的這個重要的無產階級專政機關,在國內戰爭激烈進行的條件下,實際上擁有可以先斬後奏、完全獨立地進行搜捕和槍決的非常權力,成為打擊敵人的一把尖刀。但是契卡這種做法也容易誤傷革命隊伍中的同誌。在國內戰爭後期,契卡就曾錯誤地打擊了一些對蘇維埃政權的政策稍有不滿的人,如一些反對征稅過重的中農;它甚至幹涉了黨內的生活。這種狀況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和工作重心轉移後的新任務。因而,最先由列寧提議,再經中央政治局、黨的全國代表會議、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先後討論,決定改組其機構,縮小其權限和活動範圍,最後在1922年2月,全俄中央執委會作出決定,撤銷全俄肅反委員會及其他機關,原來契卡所擔負的鎮壓公開的反革命活動、實行政治保衛工作等任務,由蘇俄內務人民委員部附設的“國家政治保衛局”承擔,在地方則由有關蘇維埃執委會附設的政治部擔任。
上述幾個方麵,說明實行新經濟政策時期,蘇維埃民主和法製建設有了相當程度的發展,這對於克服和抑製權力過於集中所造成的種種弊病起著重要作用。但也必須看到,國內戰爭時期已經大體確立起來的政治體製的基本框架並無重大變化,權力過於集中狀況也無根本改變,在這裏,並未發生像經濟領域那樣的模式的轉換。正因為如此,列寧病重期間才那麼惦記著改革政治體製問題。
如前所述,蘇俄政治體製的形成過程便表現出權力過於集中的弊病。這突出反映在未能貫徹列寧和黨一再強調的黨政分工原則,存在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現象。黨對蘇維埃政權的活動“進行過分頻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對細節的幹涉”,在“黨和蘇維埃機關之間形成了一種不正確的關係”,“一切問題都從人民委員會搬到政治局來了”。權力過於集中給經濟工作和軍事工作帶來了危害,並使黨和國家機關中產生種種官僚主義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