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蘇維埃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係列寧還很重視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根據他的指示,人民委員會成立了接待室。列寧在為蘇維埃政權機關管理工作的規定草案中,要求接待室要設在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還要求蘇維埃機關都要在人人可以看到的大門外張貼關於接待群眾來訪的日期和時間規定。
第四,建立健全國家監察機關,加強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為了不斷鏟除官僚主義的莠草,列寧十分重視建立和健全監督機關’廣泛吸收工農群眾來監督蘇維埃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
在1919年4月,全俄蘇維埃中央執委會頒布的、由列寧和國家監察人民委員斯大林簽署的《關於國家監察機關》的法令中特別聲明,“隻有吸引廣大的工農群眾參加國家管理和廣泛監督管理機關的事業,才能消除機構上的缺點,消除蘇維埃機關中的官僚主義劣習”;決定在國家監察機關中“注入工人的監督檢査組織的新生力量,並賦予它以真正的實際監督的新任務,吸引廣大的工農階層群眾參加它的工作,使得國家監察機構由形式監督的機關,一變而為人民的、社會主義監督的機關”;法令規定國家監督機關有權直接監督各人民委員部及其在地方的分支機構以及一般蘇維埃政權機關的活動,有責任使公職人員對於疏忽行為和犯罪行為要受到法庭審判並向相應的政權機關提請免除其職務;決定在國家監察機關中成立特別局接受對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的檢舉。
1920年2月,全俄蘇維埃中央執委會通過了《關於工農檢查院條例》,決定在吸弓I工農參加以前的國家監察機關的基礎上’改組中央和地方的國家監察機關為統一的監察機關,定名“工農檢査院”。它除了具有以前的國家監察機關所有的一切職權和任務外,還負有下列任務同蘇維埃機關中的官僚主義和拖拉作風作鬥爭”,對一切蘇維埃政權機關加強實際監督檢查;監督各機關中組織接受各種控告和檢舉並正確處理它們;根據視察和調査的結果製定關於精簡機構、消除工作中的官僚主義和拖拉現象的具體建議,提請中央和地方政權機關審查等。工農檢查院有權參加蘇維埃政權機關和公共組織的一切會議,有權派人以實習員的身份參加一切蘇維埃機關的日常工作。工農檢查院的建立,是俄共(布)和蘇維埃政府采取的反對和克服國家機關中的官僚主義的重大措施。列寧把工農檢査院當作是培養幾十萬、幾百萬勞動群眾管理國家能力的學校,設想通過工農檢查院的工作,使他們受到鍛煉,學會管理國家,以便代替幾十萬資產階級的官僚。
1923年初,黨的十二大又根據列寧關於把黨的監察委員會和工農檢查院合並的提議,成立了這兩個機關的聯合機關。代表大會規定工農檢查院和中央監委會的當前任務是:竭力促使和協助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濟機關改善它們的機構,在進行這項工作時要同工會保持密切的聯係,並吸收企業和機關的工人和職員參加;評審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協助黨和國家挑選領導人員,實際培養工人和農民擔任負責的領導職務;監察國家機關正確實行黨和蘇維埃機關的決議和決定,首先是關於改革國家機關和對公職人員的官僚主義和舞弊行為作鬥爭的決議和決定;特別細心地改善國家機關中和經濟機關中與居民直接接觸的部門,無情懲辦那些對工農大眾的需求采取老爺式態度的蘇維埃官吏,……。
第五,製定法律,實行法治,同官僚主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進行鬥爭。
蘇維埃政權建立以後,製定了許多這方麵的法令。如《關於賄賂行為》(1918年5月)、《關於確切、迅速執行中央政權機關的命令和消滅工作中的拖拉現象》(1918年12月)、《關於消滅拖延現象》(1919年12月)、《關於肅清賄賂行為》(1921年8月)等。在1922年的《蘇俄刑法典》——《職務上的犯罪》一章中,總結了以往蘇維埃政權的有關法令及其實施過程中的經驗,明文規定,凡公職人員濫用職權、逾越職權、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損害政權機關的威信、侵犯公民權益、貪汙受賄、偽造文件、泄露機密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免職處分或判處一定的徒刑。這進一步把反對官僚主義和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的非法行為的鬥爭法律化。
為了保證人民群眾能有效地運用法律的武器同官僚主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不正之風進行鬥爭,早在1918年11月,非常第六次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就曾根據列寧的提議,通過了列寧參加起草的《關於嚴格遵守法律》的著名決議,其中載明,共和國的任何公民,對於一切公職人員或蘇維埃的某種行為或對其合法請求的刁難願提出控告時,被控告者應依公民的要求,作出簡明記錄,記明時間、地點、被控告者名稱和案件要點,並將記錄副本一份當時發給控告人,另一份立即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濫用此權限而顯然無理要求製作記錄或拒絕製作記錄的,應送往人民法院究辦。這個決議在此後頒布的有關法令中一再得到重申。
以列寧為首的布爾什維克黨和蘇維埃政府采取上述措施,發動工農群眾管理監督國家,對於防止、克服和抑製官僚主義起了重大作用。
二
在研究列寧領導開展反官僚主義的鬥爭、發動居民管理監督國家、加強黨和國家政權建設的時候,我們可以看到列寧在這方麵的認識和發展變化過程的一條比較明晰的基本線索。(我們在談居民管理國家時,以工會職能問題為例。工會職能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居民管理國家的情況。俄共(布)和列寧顯然曾把擴大工會管理職能作為反官僚主義的重要措施,作為實現全體居民管理國家,從而使國家逐步消亡的一個重要途徑。當然,這不是問題的全部。)
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寧曾設想可能在推翻資產階級統治之後,在一天之內著手由武裝的人民代替資本家和官吏去監督生產和分配,計算勞動和產品。國家很快不再成為“政治國家”。因為資本主義的發展已經把計算和監督簡化到了極點,而成為一種非常簡單的、任何一個識字的工人都能勝任的監督和登記手續,隻是算算加減乘除和發發有關字據的手續;巳經達到人人都識字;已經使千百萬工人在社會化大生產的巨大複雜的機構受了訓練而養成遵守紀律的習慣:這就為所有的工人都能夠參加國家管理創造了前提。列寧在這裏指的是資本主義髙度發達的國家。對於俄國,以列寧為首的布爾什維克在十月革命前就籌劃好在革命以後把工會組織同國家政權機關合並起來。
十月革命勝利後,列寧麵臨的是一個經濟文化十分落後、小農占多數的國家。列寧對這個國家的政治經濟結構早有深刻的研究。但是,無須諱言,十月革命勝利後初期,1918年上半年,列寧對於使全體居民都參加國家管理,戰勝官僚主義這個過程還是估計得很快的,認為當時有可能取消官僚機構(這裏當然不能把蘇維埃政權機關同“官僚機構”等同起來)。列寧此時提出:“今天,國家已經成為無產階級的國家”,“工會正在變為並且應該變為國家的組織。”同一時期,全俄工會一大提出,“在當前的社會主義革命進程中,日益發展的工會應當成為社會主義政權的機關”。
到了國內戰爭時期,列寧對於由工會這個無產階級的組織來實現專政、管理國家的態度仍然是明確的、積極的。1919年1月,在全俄工會二大上,列寧指出,工會“應該在政治上占據最重要的地位,應該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主要的政治機關”,應該“宣布工會國家化”,“使工會組織同國家政權機關合並起來”等。但列寧在這個時期的思想認識已有了重大的發展變化。如,第一,在1919年3月,提出蘇維埃實際上是通過無產階級的先進階層來代表勞動群眾實行管理的機關。這是列寧的黨的專政思想的初步提出,說明列寧當時認為不僅不能一下子實現“全體居民”參加國家管理,而且一時也不能由包括整個無產階級的組織——工會來實現專政。列寧在上麵說的“工會國家化”問題時,也充分估計到當時的情況,指出“假如工會現在就想自作主張地擔負起國家政權的職能,那就隻會弄得一團糟。”第二,列寧指出許多管理部門存在著守舊的官僚,但是,沒有這種機構也不行。第三,列寧提出不能把階級統治和管理混為一談的理論,指出,“無產階級的統治就表現在取消了地主資本家的私有製”;“但是要管理,要建設國家,就應當有掌握管理技術,具有管理國家和管理經濟經驗的人才,而這樣的人材我們隻有從舊階級中才能找到。”這是列寧對其在1918年提出的統治階級既能進行統治,又能進行管理的觀點的重要發展。所以在這個時期,列寧一方麵還是強烈要求用更大的規模讓更多的工農分子進入國家機關,監督整個國家機關,一方麵又十分現實地強調必須吸收具有管理經驗的剝削階級出身的人從事管理。
國內戰爭結束以後,在發動和吸引廣大群眾管理監督國家問題上,布爾什維克黨麵臨著複雜的局勢:官僚主義滋長的日趨嚴重和小資產階級自發勢力以及無政府主義的活躍。基於此,列寧一方麵強調改革國家機關,逐步消除官僚主義的迫切性;另一方麵又強調作為強製組織的國家存在的必要性。他說,“如果沒有‘國家機關’,那我們早就滅亡了”;“如果不進行有係統的和頑強的鬥爭來改善國家機關,那我們一定會在社會主義的基礎還沒有建成以前滅亡。”在工會問題上,列寧的提法有了明顯的變化,他明確指出工會的主要職能不是管理,而是學習管理的學校;工會不是國家組織,而應該成為黨、國家和群眾之間聯係的引帶。列寧提出了工會必須實行“兩種保護”的重要思想:由於蘇維埃國家帶有官僚主義的弊病,因此,組織起來的無產階級,必須保護自己階級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使之不受這個國家政權的侵犯;由於蘇維埃國家是工人國家,因此,無產階級又必須保護自己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