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文辦理程序
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收文辦理包括簽收、登記、初審、承辦、傳閱、催辦、答複等程序。
1.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注明簽收時間。
2.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3.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4.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範圍後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5.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6.催辦。要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7.答複。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複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二)收文登記
收文登記是管理收入文件的“賬目”,可以用它記錄收文及其處理情況,控製文件的運轉,明確交接責任,避免紊亂。因此,設立收文登記是管理與保護文件的一種必要措施,認真履行登記手續是文書處理工作中一項重要的製度。
收文登記的具體方法是:在文件上加蓋文書處理章,然後進行登記。文件登記項目一般應包括:收文順序號、文件標題、密級、份數、承辦單位、簽收、歸卷號、備注等。登記要及時,字跡要清楚,不要勾抹或塗改。如果有的文件原來沒有標題,隻寫有文種的名稱如隻寫“通知”“通知如文”等,可根據文件的內容編擬一個簡明確切的標題,填寫“收文登記”上,不可收文無標題。對需要催辦的文件,要在備注欄中注明。
樣式1
文件登記簿
月日文號文件名稱中發國發中辦發××發××發其他文件備注
樣式2
轉出文件登記簿
月日文件號轉往機關簽收人月日文件號轉往機關簽收人
(三)發文辦理程序
發文辦理是指機關內部為製發公文所進行的創製、處置與管理活動。《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發文辦理的一般程序包括文件的複核、登記、印製、核發幾個階段。
1.複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複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複審。
2.登記。對複核後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範圍和印製份數並詳細記載。
3.印製。公文印製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4.核發。公文印製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後分發。
(四)發文登記
發文登記的項目主要有:發文日期、發文字號、文件標題、密級、
份數、發往機關、簽收、歸入卷號、備注等。
樣式
發文目錄簿
文件號文件標題領導簽發擬稿部門密級發放範圍份
數登記日期發出日期封
號明細賬頁備注
(五)用印登記
用印即印章,它是代表機關職權的憑證和標誌。機關印章是由批準成立本機關的上級機關頒發的,表示授予職權。按照規定,印章應由專人保管,專門加鎖,經常檢查,及時清洗。必要時,應密封保管,以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打印的文件上蓋章,要憑領導的簽發字樣作證。
樣式
用印登記簿
月日用印人和部門用印事由用印次數批準人經手人監印人備注
(六)公文歸檔
公文辦理完畢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時整理(立卷)、歸檔。
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根據其相互聯係、特征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於保管和利用。
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複製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擬製、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