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筆大借款,總計3億兩,加上利息共計6億多兩,它不僅嚴重地破壞了清政府的財政,而且沉重地壓在中國人民頭上,吮吸中國勞動人民血汗達數十年之久。“俄法借款”,俄款部分十月革命後取消,法款部分到1931年才全部還清。第一次英德借款,到1932年始將本利全部清償完畢;英德續借款,直到1938年,即抗日戰爭開始後第二年,還有3666650鎊沒有償完。這三筆大借款,是資本主義金融資本的侵略性的政治借款,與過去清政府在甲午戰前和戰時的外債有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俄法借款”,以中國海關收入稅項及存票為抵押,關稅收入有首先擔保歸還之義務。附款又規定,如果中國不能如期付還本利時,由俄法銀團代為繼續付給,但中國應另許俄國以別項進款加保;至於另商加保之事,“應由兩國大臣在北京辦理。”這已超出金融保證範圍,而另含政治意義。合同第四條又規定:“中國政府決定不以任何名義,任何利益,關於中國境內稅收之行政及管理事項,讓與任何一國。假若中國政府對於列強中之任何一國,給以此種利益,則此種利益,俄國亦應參與。”就是說,中國應該允準沙俄,不許他國幹涉中國財政的監督或行政;如果他國獲得這種幹預權,沙俄也要參加。暗中指的是英國掌握中的中國海關,反映了俄法集團和英國獨占中國海關利益的矛盾。當中國海關收入能按期付還借款本息時,似乎沒有問題;如果不能,俄法便可借口幹涉。這樣,俄法資本主義就以金融資本滲透到清朝封建政府,並以此為契機,脅迫清朝政府許可沙俄南下我國東北,許可法國從越南伸張勢力侵入我國兩廣、雲南諸省。這樣,“俄法之交既合,俄包中國之北,法裹中國之南”,“俄法借款”成為俄國入侵我國東北、法國入侵我國西南的號角。
第二,“英德借款”合同第七款規定:“此次借款未付還時,中國總理海關事務應照今辦理之法辦理。”要求中國海關製度,在借款未清償以前,按照現狀,不作任何之改變,亦即保證英國人擔任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的現行組織不變更,保持英國已攫得的中國海關行政權。顯然,英國想阻撓俄法集團對中國財政的控製,並抓緊對中國海關權利的控製。“英德續借款”以關稅收入為擔保,其不足額加以蘇州貨厘80萬兩,淞滬貨厘120萬兩,九江貨厘20萬兩,浙東貨厘100萬兩,宜昌鹽厘並加價100萬兩,鄂岸鹽厘50萬兩,皖岸鹽厘30萬兩,共為500萬兩作抵,把厘金也置於海關管理之下。還規定如果上項各種收入不能清還洋款時,總稅務司得要求另提其他可靠的湊足。同時,迫使中國許可英人把持總稅務司職位,監督和控製中國很重要的一部分財政行政權,而且期限達45年之久,使半殖民地的中國在資本主義的枷鎖下長期不能自拔。
第三,甲午戰爭賠款的最後1億兩,應於1898年5月8日以前交付。清政府於1891年6月,命李鴻章著手辦理借款。這時,資本主義對中國的威脅日甚,清政府的財政瀕臨破產,當借款交涉在資本主義的條件愈增愈多、無法議定時,德國強占了膠州灣,俄國強占了旅順、大連。清政府再度交涉借款,李鴻章主借俄款,張蔭桓主借英款。沙俄提出借款條件:
一、沙俄借款建築並管理滿洲及中國北部之鐵路;
二、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的職位空缺時,中國應聘一俄人擔任;
三、以海關稅收為擔保,不足時以地稅、厘金為抵押。
英國提出類似條件,加上長江流域不割讓與他國和開放大連、南寧、湘潭為商港,外國商品在各商埠免納厘金等條。俄法集團旨在使沙俄鞏固其在華東北、華北的勢力,部分控製財政,並奪取久握在英人手中的海關行政權;英國旨在基本上控製中國財政,鞏固和擴大其勢力範圍,進一步壟斷中國貿易。雙方針鋒相對的條件使清朝官僚感到棘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隻好說中國政府決定不向兩國借貸,自己另籌辦法。然而,日本賠款付償期限日近,英國又不肯罷休,說什麼中國向外國私家銀行舉借時,英商銀行必需分得一份權利,否則“中英邦交即將受嚴重的損害。”英國還提出要求:
一、辟南寧、湘潭為商埠;
二、許英國汽船自由行駛於中國內河;
三、中國聲明長江流域不割讓他國,以保證英國貿易利益,其理由是“補償”拒絕英國借款的損失。
清政府答以不能承認“補償”,英國又以“不惜訴諸武力”相威脅,清政府在武力威脅下,答應了後麵兩項。英資本主義以威脅手段達到目的,兜攬借款,“英德續借款”訂立,共1600萬鎊,年利四厘五,折扣八三。借款按八三折交付,即借債百兩,僅得83兩,一轉移間又要損失83萬鎊計算,即須支付手續費20萬餘鎊,再加借款以鎊價計算,曆年所受鎊虧之損失,更無法預計。所以,這種外債,不僅給予資本主義政治上的特權,即經濟上的壓榨也是前所未有。
1893年至1898年,這五年內,清政府所借甲午戰費和賠款借款(錢路借款尚不在內),合計即達庫平銀3億5千餘萬兩,比甲午戰前所借總額,超過6.6倍,除付日賠款外,都消耗到折扣、傭金、利息、貪汙、軍費、政費上。海關稅本是政府收入的大宗,戰後抵押賠款,政費必須另尋財源,財政危機日甚,更無力進行經濟建設了。
財政支絀,“羅掘已空”
《馬關條約》簽訂,清朝政府為了籌償賠款,除舉借洋款償賠外,又命戶部“妥籌辦法”,“通盤籌劃。”
本來,依照舊的傳統辦法,每逢政府財政困難或有特殊需要而政府難於籌劃時,便以“捐輸”(捐官,實即賣官)或報效(實即強製富商出錢)等方法來籌款。甲午戰後,清政府急於籌款,除增加舊稅,如加征錢糧地丁銀一兩增加七分,漕米一石加銀一錢,耗羨每兩加一錢征收外,戶部又擬出“核扣中外俸廉、裁汰各營兵勇,加抽土藥厘稅,提扣放款減平”等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