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是關於割地的問題。李鴻章據理申述說:泰西各國交兵,沒有將已據之地全行請讓者。伊藤回答說:西方的成例對日本無用,“不能以它們的例子來為中國服務”。李鴻章問:“台灣全島,日軍還沒有侵占,為什麼強行要中國割讓?”伊藤回答說:“這是彼此定約商讓之事,不論兵力到不到。”李鴻章語氣強硬:“我不肯讓,又將如何?”伊藤說:“如果一定要限於兵力所到,日軍要占山東及東北各省,你們將全讓嗎?”李鴻章指出:“這是日本新創的辦法。西方國家就不一樣,難道你們不怕貽笑西方國家嗎?”伊藤又以黑龍江一帶如何讓與俄國來詰難,李鴻章由於缺乏思想準備,竟然以荒唐的理由作回答:“中國以前所給俄國之地,實在是人煙稀少,十分荒涼,而台灣則已建立了行省,人口稠密,不能相比。”伊藤立即用譏諷的詞語說:“尺寸之土,都是王家之地,怎麼能夠分荒涼與繁盛?”李鴻章不再與伊藤爭執下去,明確表示:“總之,我講了三大點,2億兩賠款,數目太大,一定要請再減;駐在營口的貴軍請立即撤退;割讓台灣之事不必再提。”伊藤又說:“這樣的話,我們兩人意見不合。我將改定約款交給你閱看,所減隻能如此,時間太倉促,不必多說。照辦固然好,不能照辦就算駁回了。”李鴻章:“不許我駁了嗎?”伊藤又用進行戰爭相威脅:“你駁隻管駁,但我的主意不能稍有改變。現在廣島有60餘隻船,運輸量為2萬噸。兵糧齊備,所以沒有出發,是因為有停戰協定的緣故。”李鴻章最後重申:“賠款還須減5000萬,台灣不能相讓。”伊藤說:“這樣的話,我們立即出兵台灣!”李鴻章無可奈何地哀求說:“我們兩國比鄰,不必這樣決裂,總須和好。”並答應在三天之內,請示清政府再對割地、賠款等事做出答複。
4月12日,李鴻章接到由總理衙門轉來光緒皇帝的指示:賠款再與日本磋磨減少,割地允割台灣的一半,而牛莊、營口在所必爭。“倘事至無可再商的地步,應由該大臣一麵電告,一麵即與定約。”同一天,李鴻章致電總理衙門,伊藤越逼越緊,聲稱如再商改約款,即照和約決裂、此約中止的辦法去做。14日,李鴻章接到光緒的最終指示:“原來希望爭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果實在不能再商議,就遵前旨與之定約。”在當天,李鴻章與伊藤作了最後一次談判,除遼東割地、劃界、賠款利息及占地軍費稍有更動之外,其餘照日方條款辦理。
4月17日,李鴻章與伊藤分別代表中日兩國政府在《馬關條約》上簽字。這個條約共計11款,其主要內容是:1.中國承認朝鮮獨立自主;2.中國將遼東半島、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3.中國賠償日本軍費庫平銀2億兩,分八次交清;4.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本船隻可以沿內河駛入以上各口岸;5.日本臣民可以在中國各通商口岸設廠製造工業品,並可以免征一切雜稅。
《馬關條約》是一個喪權辱國的條約。它大大加深了中國的半殖民地化和民族危機。條約規定了巨額戰爭賠款,加上後來所謂“贖還”遼東半島的款項,總共2.3億兩,相當於清政府全年財政收入的三倍。清政府在財源枯竭的情況下,除了進一步搜刮人民外,隻得向列強大肆舉借附有苛刻政治條件的貸款,為列強進一步加強對中國的控製和掠奪提供了條件。條約允許日本在華直接投資設廠,西方列強援引“利益均沾”的特權,同樣享有這項權利。甲午戰爭後,列強爭先恐後地到中國開設工礦企業或修築鐵路,直接掠奪中國的原料和廉價勞動力,致使尚未成長的中國民族工商業遭受巨大的打擊。新的通商口岸的開放和內河行船特權的掠取,使得各國可以深入長江流域廣闊地區,直接掠奪中國內地豐富的資源和傾銷商品,從而加深了中國經濟的半殖民地化。條約規定割讓台灣及遼東半島等地,不但使中國失去了大片戰略要地,而且使中國數百萬台灣同胞,長期處於日本殖民統治的深重災難之中。
很顯然,《馬關條約》對中國社會產生的嚴重影響是空前的。從鴉片戰爭、英法聯軍之役以及伊犁條約等曆次大小賠款,總數不到5000萬兩,這次卻超過四倍以上,割地麵積又大,遠遠超過《南京條約》對香港一隅的割讓。而允許日本在通商口岸從事工業品製造,且又為西方列強援引為最惠國待遇共享,更是對中國民族經濟的嚴重損害。就連李鴻章本人也深深體會到了這一點。自條約畫押之後他忍淚含悲,匆匆登上輪船於4月18日啟程返國。20日回到天津後,他就在《奏中日會議和約已成折》中說:我在馬關與日本人談判,“正是事機棘手之際,力爭於驕悍不屈之廷,既不免毀傷殘年之遺體,又不能稍斂強敵之貪心。”在夜深人靜的時候考慮這個問題,真是“愧懼之情交織在一起。”我最感到內疚的是:“賠款數目比原來有所減少,還有2億兩;奉天以南雖退出幾處,而遼東半島營口等處沒有爭回來。”進而,台灣兵事並未涉及,日本人垂涎已久,必定要強行占領。他很清楚地認識到,日本得到中國的賠款和土地,“如虎添翼”,中國“後患不堪設想。”從而,他“深切盼望”清廷“振奮勵誌於上,內外臣工齊心協力,及早變法求才,自強克敵”。
飲鴆止渴
甲午戰爭期間,清政府因戰費需要,借過四筆外債,總數達4千餘萬兩,仗沒打贏,錢卻花完了。根據《馬關條約》,中國要賠款2億兩,第一年即須付1億兩,又為省去利息,必須於三年內籌足全數。而《馬關條約》簽字後六天,德、俄、法三國幹涉日本割取我遼東半島,迫之交還我國;但又須支付還遼的“酬報費”庫平銀3000萬兩給日本。
在甲午戰爭以前,清政府的財政,原已十分困難,據統計,這時每年收入為88909000兩,每年支出也相差無幾,要在國內自行籌劃這筆龐大款項,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因此,為了繳付此項賠款,清政府隻好向資本主義國家籌借外債。清朝政府既急於借債,資本主義又急於放債,於是分別在1895年簽訂了“俄法借款”,1896年簽訂了“英德借款”,1895年又簽訂了“英德續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