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加緊“籌款”,地方官吏乘機搜刮,“對地方之利病,生民之休戚”,卻是“不遑顧問。”這樣,便加劇了“天災人禍”,據《光緒朝東華錄》的記載,甲午戰起和戰後的四五年間,全國各省幾乎普遍遭遇各種災害,造成嚴重的經濟危機。
廣大人民,主要是農民,在慘重的壓迫下被迫反抗,小規模的鬥爭已經不斷展開。
這些反抗,就“奏聞於朝”的來說,有山西姚步籠等百餘人的抗糧鬥爭;直隸永平、遵化破產農民的“結夥成群,專搶囤積,名曰分糧”;廣東歸善、永平、長樂交界,唐觀士等聚眾千餘,“以劫富濟貧為名,四出搶掠”;江蘇蘇州機匠以不堪苛捐壓迫,“聚眾滋事”,“毆官毀局”;廣西靈川縣知縣陳國華以“浮收激變”;四川以水旱迭乘,“饑民屯聚,與‘土匪’出掠”,“借饑為名,糾眾劫殺”;江蘇鬆江婁縣南鄉饑民百餘,憤平糶不均,毆擊鄉董,並及天主教堂。
各地秘密會黨也乘機起事,如哥老會劉芝草(劉吉六)於廣東石城起事,後由唐玉合率師潛赴灌陽,山東大刀會、四川餘棟臣等的反對外國侵略的鬥爭也已展開。
此外,西北回民起義,波及陝西、甘肅、新疆、青海、西康各省,西南藏族、彝民也有反抗鬥爭;台灣人民的反割台鬥爭更予日本侵略者以沉重打擊。
上述情況,正如康有為《公車上書》所說:“民日窮匱,乞丐遍地,群盜滿山,即無外釁,精華已竭,將有他變,伏莽遍於山澤,教民遍於腹省,各地會黨,發作待時,加以賄賂昏行,暴行於上,胥吏官差,蹙亂於下,亂機遍伏,即無強敵之逼,揭竿斬木,已可憂危。”
舊製度風雨飄搖
中國早在兩千年前就由地主階級建立了統一國家,在牢固的封建經濟基礎上形成完整、嚴密的封建政治體製,即封建官僚機構、專製主義的中央集權。在這種體製中,皇帝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在各地方分設官職以掌兵、刑、錢、穀等事,並依靠地主紳士作為全部封建統治的基礎。這就是地主階級建立的國家機器。皇權專製製度到了明清時期,已經發展到盡頭。這是因為明清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後期:一方麵,掌握國家政權的地主階級已經沒落,其因循保守、愚昧腐朽的特性,發展到了極端;另一方麵,農民和其他社會力量要求改造社會,他們反封建的鬥爭日益尖銳。為維護其經濟基礎及上層建築,這個封建國家便日益加強其專製和鎮壓的職能。
明、清兩朝高度集中的皇權專製表現在皇帝“乾綱獨斷”、專製獨裁、權威無限,徹底掃除了封建社會中宰相製度的殘餘。明清以前的國家體製設有宰相,宰相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在皇帝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勸諫、限製以至批評皇帝的某些作為。明清時期,為保證皇權的高度集中而取消了宰相,雖有內閣處理政務,但在內閣之上還設有一個皇帝的禦用機構。這個機構在清朝順治時為議政王大臣會議,康熙時為南書房,雍正時為軍機處。尤其是乾隆二年複設軍機處之後,該機構草擬詔書,下達聖諭,“軍國大計,罔不總攬。”如升革文武官員,審理重大案件,製定大曲禮節,查考兵馬錢糧等等。它本身沒有獨立性,絕對聽命於皇帝,實際上隻是皇帝的私人秘書處。軍機處權力的增強是皇權集中的表現。這時“內閣宰輔,劬存而已”,形同虛設,並不起什麼作用。
官僚機構是清朝極端皇權專製統治的組成部分。清王朝為了集權於皇帝,在政權機構上最突出的措施就是使機構繁雜。清朝中央行政機構設立六部。六部之中,吏部列在首位。名義上,吏部負責官吏的任免,但實際上任命大官的權力出自皇帝,吏部隻是辦理文官任免的手續而已。禮部掌管國家的典禮、學校、科舉,但在禮部之外,又設主管禮樂、賓宴、讚導的光祿寺、太常寺、鴻臚寺等。刑部管理全國刑法案件,但管理刑法的還有都察院、大理寺。在掌管論撰文史的翰林院之外,又設職權相似的詹事府。行政機構重重疊疊,職責不清,使一件事分派幾個機關辦理,互相牽製。為集權於皇帝,清朝在官員的職責安排上最主要的措施就是使一人兼數職,一職任數人,形成人無專職,事無專責的局麵。大小官員誰也不能獨立辦一件事,任何一件事也無法責成專人負責。中央六部長官的職權受很大的限製,他們無權向地方官直接發布命令,隻能奏請皇帝頒發詔諭。尚書和侍郎間如有爭執,均可單獨上奏,聽候皇帝決斷。地方上,總督和巡撫的職權也是互相製約的。總督是二省或三省的軍政長官。巡撫雖管一省的政務,但一般例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且多兼兵部侍郎銜,也成為地方的軍政大員,可以直接上奏皇帝,並不受總督的節製。通過上述措施,皇帝掌握官僚機器的運轉,他的意誌就是法律,一切人,包括各級官吏,都匍匐在他的權威之下。
疊床架屋的各級官僚機構和充塞滿朝的冗官冗員必然造成因循守舊、腐敗昏庸的作風,這是官僚政治的顯著特點。“大臣任意因循,小臣效尤玩滯”,互相推諉,內外觀望,加上律例繁瑣,動則獲咎,於是形成往複呈谘,無人負責的局麵。貪汙、納賄是官僚政治的產物。各級官吏貪贓枉法,賄賂公行。更有甚者,莫過於使這種納賄形成製度。清初順治時,已有士人“納粟入監”,但不能得官。康熙時,為平“三藩”叛亂,開捐納以補充軍費,三年內捐納的知縣達500多人。後來逐漸形成“捐納”製度。外省文職可由監生捐至道員,武職可由武生捐至遊擊,各級官品均定有捐價。這是清朝腐敗政治的一大表現。有人說:“捐途多而吏治益壞,吏治壞而世變益亟,世變亟而度支益蹙,度支蹙而捐途益多,是以亂召亂之道。”進入近代社會以後,賣官鬻爵的製度經久不衰。道光以後有大捐和常捐之分,由虛銜進而實官,由知縣、知府進而僉道。這項製度一直延續到戊戌維新運動發生時仍然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