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解】

《論語·為政》載孔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以德治國與以刑治國,曆來是治國的兩條思路。本篇即圍繞究竟是以刑治國還是以德治國展開論辯。大夫倡導以嚴刑峻法來治國,通過法令的威懾使民眾不敢犯罪。文學則主張通過道德教化來實現治國目標,認為當時法令過於繁多,連執法官吏都無法通讀,更何況平民階層?文學進一步以秦朝為例,說明法令愈多國家愈亂,篤於教化是治民唯一可行之道。

大夫曰:“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嚴而民慎,法設而奸禁。網疏則獸失,法疏則罪漏。罪漏則民放佚而輕犯禁。故禁不必,怯夫徼幸;誅誠,蹠、不犯。是以古者作五刑,刻肌膚而民不逾矩。”

【注釋】

督奸:督察奸邪。

放佚:放縱。

必:果斷。

怯夫:原作“法夫”,據王利器說校改。徼幸:通“僥幸”。

誠:意同“必”,指堅決執行。原作“誡”,據張敦仁說校改。

五刑:墨、劓、刖、宮、大辟。

刻肌膚:指各種肉刑。

【譯文】

大夫說:“禁令是用來教育民眾的手段,法律是用來督察奸邪的工具。禁令嚴格,民眾就會謹慎;法律設立,奸邪就會禁止。羅網疏漏,就會失掉野獸;法律空疏,罪犯就會漏網。罪犯如果漏網,民眾就會放縱,就容易觸犯禁令。因此禁令執行如果不堅決,那麼連膽小鬼都會心存僥幸去犯罪;如果誅罰得到堅決執行,那麼就連蹠、那樣的大盜也不會輕易犯罪。所以古時候製作墨、劓、刖、宮、大辟五種刑罰,還有各種肉刑,民眾因此不敢逾越規矩。”

文學曰:“道徑眾,人不知所由;法令眾,民不知所辟。故王者之製法,昭乎如日月,故民不迷;曠乎若大路,故民不惑。幽隱遠方,折乎知之,室女童婦,鹹知所避。是以法令不犯,而獄犴不用也。昔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偽萌生,有司治之,若救爛撲焦,而不能禁;非網疏而罪漏,禮義廢而刑罰任也。方今律令百有餘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國用之疑惑,或淺或深,自吏明習者,不知所處,而況愚民!律令塵蠹於棧閣,吏不能遍睹,而況於愚民乎!此斷獄所以滋眾,而民犯禁滋多也。‘宜犴宜獄,握粟出卜,自何能穀?’刺刑法繁也。親服之屬甚眾,上殺下殺,而服不過五。五刑之屬三千,上附下附,而罪不過五。故治民之道,務篤其教而已。”

【注釋】

道徑眾:道路眾多。徑,原作“德”,據王先謙說校改。

人不知所由:人們不知該走哪條路。由,經過。

辟:通“避”。

昭:明白。

曠:寬廣。

幽隱:昏暗。

折乎知之:原作“折乎知足”,據王利器說校改。折,通“晰”(用王利器說),明。一說,折,通“哲”,亦通。

室女:閨女。童婦:少女。

獄:國家監獄。犴:古代鄉亭一級基層單位監禁囚犯的地方。

秋荼:秋天開白花的茅草。

凝脂:凝結的油脂。

上下相遁:上下互相欺騙。遁,本文為逃避,引申為隱瞞,欺騙。

治:原作“法”,據王利器說校改。

救爛:補救破爛的衣服。撲焦:撲滅燒焦的東西。

任:用。

文章:法律章程。

自:雖,即使。明習:熟悉。

塵:布滿灰塵。蠹:生蟲。棧閣:放置圖書、文件、檔案的閣架。

而民犯禁滋多也:“禁”下原無“滋多”二字,據王利器說校補。

宜犴宜獄,握粟出卜,自何能穀:見於《詩經·小雅·小宛》。岸,《韓詩》作“犴”。握粟,手拿小米。出卜,出去占卜。穀,善。這三句詩大意是說,要被囚係要入獄,手拿小米去占卜,如何才能得大吉。

親服之屬甚眾:古代按照親疏關係,將喪服分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五服親屬,人數眾多。

上殺下殺:《禮記·喪服小記》:“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鄭玄注:“殺,謂親益疏者,服之則輕。”孔穎達疏:“上殺者,據己上服父祖而減殺……下殺者,謂下於子孫而減殺。”以自己為基點,向上推算,血緣關係愈親近,喪服愈重,血緣關係愈疏遠,喪服愈輕,依次減殺,如為父親服喪三年,為祖父服喪一年等,這叫做上殺。以自己為基點,向下推算,依次減殺喪服,如為子服喪一年,為孫服喪九月等,這叫做下殺。殺,原作“附”,據張敦仁說校改。

服不過五:喪服不過五等。

五刑之屬三千:見於《孝經》,意謂五刑的細目有三千條。

上附:向上比附歸類。下附:向下比附歸類。附,原作“殺”,據張敦仁說校改。

故治民之道:“之”字原無,據楊沂孫說校補。

篤:厚。教:教化。

【譯文】

文學說:“道路眾多,人們不知道該走哪條路;法令繁多,民眾不知道應該如何去規避。因此君王製定法令,應該像日月一樣昭著,這樣民眾才不至於迷惑;應該像大路一樣寬廣,才不至於民眾困惑。無論是昏暗之處還是遠處,都清晰地知道法令,閨婦少女,都知道如何規避。所以法令無人觸犯,監獄牢房空虛不用。從前秦朝法令比秋天的枯草還要繁多,法網比凝結的油脂還要細密。但是官民上下欺騙隱瞞,奸詐作偽事件層出不窮,主管官員去治理,如同補救爛衣,撲滅燒焦的東西,根本不能禁止;這不是法網疏漏導致罪人脫逃,而是因為廢棄禮義而任用刑罰。如今國家律令有一百多篇,法令條文繁雜,罪名設置很重,各郡和諸侯國適用時感到疑惑,有的律令太淺,有的律令太深,就連那些熟悉法令條文的官吏,也不知如何處理案件,何況那些愚昧的民眾呢!法律禁令文件布滿灰塵,生出蛀蟲,被放在藏書閣架之上,連官吏都不能全部看完,何況是愚昧的民眾呢!這就是官員斷獄案越多,而民眾觸犯禁令的人也越多的原因。《詩經·小雅·小宛》說:‘要被囚係要入獄,手拿小米去占卜,如何才能得大吉。’這首詩所諷刺的就是刑法繁多。五服親屬人數很多,無論是向上減殺還是向下減殺,喪服都不會超過五等。五刑條目多達三千條,無論是向上比附還是向下比附,治罪都不會超過五刑。因而治民的方法,不過是務求厚於教化而已。”

大夫曰:“文學言王者立法,曠若大路。今馳道不小也,而民公犯之,以其罰罪之輕也。千仞之高,人不輕淩,千鈞之重,人不輕舉。商君刑棄灰於道,而秦民治。故盜馬者死,盜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絕輕疾之資也。武兵名食,所以佐邊而重武備也。盜傷與殺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責其意也。猶魯以楚師伐齊,而《春秋》惡之。故輕之為重,淺之為深,有緣而然。法之微者,固非眾人之所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