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書·高帝紀》顏師古注曰:“編戶者,言列次名籍也。”《漢書·梅福傳》注曰:“列為庶人也。”故“編戶齊民”一詞所指稱的大致應該是中國古代君主專製統治下的社會中,被國家統一編入戶籍進行管理,並按照規定同樣擔負賦役的居民,是一個主要區別於社會中不入什伍編戶的官僚貴族和沒有獨立戶籍的奴婢的人群。編戶齊民這種人群的形成和這一稱謂的產生並不同步,按照事物發展的一般邏輯,應該是前者早於後者,這也符合中國上古曆史中編戶齊民發展的實際。完整的“編戶齊民”一詞出現於何時,始見於何種文獻,學人少有述及。據筆者所見,應該是在漢代,首見於漢代人筆下,《淮南子》一書中有言曰:
夫鳥飛千仞之上,獸走叢薄之中,禍猶及之,又況編戶齊民乎?由此觀之,體道者,不專在於我,亦有係於世矣。
且富人則車輿衣纂錦,馬飾傅旄象,帷幕茵席,綺繡條組,青黃相錯,不可為象;貧人則夏被褐帶索,含菽飲水,以充腸,以支暑熱,冬則羊裘解劄,短褐不掩形而煬灶口;故其為編戶齊民無以異,然貧富之相去也,猶人君與仆虜,不足以論之。
漢代人有借古說今的傳統,《淮南子》也不例外,看似談論的是先秦之事,所基於的對天地人間事物的觀察理解卻主要是作者生活的時代。
在有關“編戶齊民”問題的研究中,台灣學者杜正勝的《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一書,無疑是最有成績和最值得關注的,對筆者多有啟發。當然,許多問題還可以進行討論,比如像杜書開篇即言:“‘編戶齊民’一詞習見於漢人的著作……”這一說法應該說有它的合理之處,但同時又與事實稍有距離。就前者而言,雖然杜正勝《編戶齊民》一書所界定的時間是從春秋到秦朝這五六百年,但產生於這個時期的文獻史料中難以覓見“編戶齊民”這一稱謂,要到漢代人的著作中才出現,這是上麵這句話的合理之處。但是與先秦時期的文獻史料中基本不見“編戶齊民”一詞的情況相類似,出現在秦漢時期的文獻史料中的“編戶齊民”一詞也並非是習見不鮮,相反卻是屈指可數的。除了上引《淮南子》中的兩條史料外,其餘也僅有四五條,史料因稀少而珍貴,故羅列於下麵以備分析說明。
文學曰:“荊、揚南有桂林之饒,內有江、湖之利,左陵陽之金,右蜀、漢之材,伐木而樹穀,燔萊而播粟,火耕而水耨,地廣而饒材;然民窳偷生,好衣甘食,雖白屋草廬,歌謳鼓琴,日給月單,朝歌暮戚。
趙、中山帶大河,纂四通神衢,當天下之蹊,商賈錯於路,諸侯交於道;然民淫好末,侈靡而不務本,田疇不修,男女矜飾,家無鬥筲,鳴琴在室。是以楚、趙之民,均貧而寡富。宋、衛、韓、梁,好本稼穡,編戶齊民,無不家衍人給。故利在自惜,不在勢居街衢;富在儉力趣時,不在歲司羽鳩也。”
(王)莽知民苦之,複下詔曰:“夫鹽,食肴之將;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曰)[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臧;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
陵夷至乎桓、文之後,禮誼大壞,上下相冒,國異政,家殊俗,耆欲不製,僭差亡極。於是商通難得之貨,工作亡用之器,士設反道之行,以追時好而取世資。偽民背實而要名,奸夫犯害而求利,篡弑取國者為王公,圉奪成家者為雄傑。禮誼不足以拘君子,刑戮不足以威小人。
富者土木被文錦,犬馬餘肉粟,而貧者裋褐不完,唅菽飲水。其為編戶齊民,同列而以財力相君,雖為仆虜,猶亡慍色。故夫飾變詐為奸軌者,自足乎一世之間;守道循理者,不免於饑寒之患。
漢興以來,相與同為編戶齊民,而以財力相君長者,世無數焉。而清潔之士,徒自苦於茨棘之間,無所益損於風俗也。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船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琦賂寶貨,巨室不能容;馬牛羊豕,山穀不能受。妖童美妾,填乎綺室;倡謳(妓)[伎]樂,列乎深堂。賓客待見而不敢去,車騎交錯而不敢進。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敗而不可飲。睇盼則人從其目之所視,喜怒則人隨其心之所慮。此皆公侯之廣樂,君長之厚實也。
陵遲至於桓、文之後,禮義大壞,上下相冒,國異政,家殊俗,奢靡不製,僭差無極。於是商通難得之貨,工作無用之器,士設反道之行,以追時好而取世資。偽民倍實而要名,奸夫犯難而求利,篡殺取國者為王公,劫奪成家者為侯伯。禮義不足以製君子,刑戮不足以威小人。
富者木土被文繡,犬馬餧菽粟;貧者(短)[裋]褐不完,食(疏)[菽]飲水。俱為編戶齊民,而以財力相(窘)[君],雖為仆虜,猶無慍色。故夫飾變詐為奸軌,自足乎一世之間;守道隨理,不免乎饑寒之患。
在以上五條有關“編戶齊民”的史料中,最後一條是荀悅的讚語,完全同於《食貨誌》中的一條,而除了王莽曾經在詔令中使用了“編戶齊民”一詞之外,其它幾條基本隻是存在於當時以及後世思想家、政論家、曆史學家及大臣們的議論中,即主要不是在當時國家的法律文書和皇帝的詔令中,所以這一稱謂的性質,更接近於世間的俗稱,其政治性和法律性特點並不突出。
當然,正如學術界普遍認同的,“編戶齊民”也異稱或簡稱為“編戶之民”、“編列之民”、“編戶民”,或者進一步稱為“編戶”或者是“齊民”。但是,即便是加入這些或簡略或變通的稱謂,除了“齊民”的稱謂相對多見之外,其它稱謂,如“編戶之民”、“編列之民”、“編戶民”、“編戶”出現的幾率也同“編戶齊民”一樣低,特別是包括秦朝在內的秦以前時期,此類稱謂更是少見,似乎隻在《吳越春秋》中出現一次“編戶之民”,其文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