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詔曰”,即直接引述詔令原文的形式出現。《漢書·高帝紀》中的五年詔雖然長達278字,但估計依然不是五年詔令的全部文字和內容。《漢書》作者在撰書時對原詔令可能依然有所取舍,因為《漢書》高帝五年詔並非從頭引至尾,而是以“詔曰”和“又曰”的形式分為前後兩部分,其中“詔曰”部分引了128字,“又曰”部分引了150字,當然不做取舍而故意將完整的詔文分開引用也不是不可能的,故筆者隻是說“估計”、“可能”。下麵僅就此道詔令中一處與爵製有關的傳統標點及解釋提出一點異議和修正意見。 為了討論方便,先將《漢書·高帝紀》中五年五月詔的全文引錄於此: 詔曰:“諸侯子在關中者,複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複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 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甚亡謂也。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今吾於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嚐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善遇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 下麵重點要討論的是詔令中的一段,兼及其餘。重點一段是: 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 首先從文本談起。中華標點本的這種斷句法早已成為學術界的傳統讀法,在這種標點斷句之下,也早已形成了對這段史料比較一致的傳統解釋,即對於那些無罪無爵以及雖有爵但沒達到大夫爵級的軍吏卒,一律賜予大夫之爵,原來就具有大夫及以上爵位的軍吏卒,在原爵位的基礎上再增加一級,令那些具有七大夫以上爵位者食邑,而具有七大夫以下爵位者,免除本人及其家人的徭役。各家的解釋均很一致。但筆者以為,這種解釋與此段詔令的文字標點是存在矛盾的,其中“七大夫以上”與“非七大夫以下”兩句,釋義應是相同的,均應指七大夫以上的爵位,應該說傳統解釋與“非七大夫以下”的意思是不相符的。出現這種不符的原因有二,或是標點斷句問題,或是錯字問題。古人行文原無標點,按照此段詔令前後文字內容的內在邏輯關係看,即說完“七大夫以上”,再說“七大夫以下”,應承認傳統解釋又是合理的,如果文字不誤,毛病應認為是出在標點斷句上。筆者以為,應將“非七大夫以下”後麵的“,”號前移到“非七大夫”之後,使該句成為“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這樣就與傳統釋義相符,與古人原意相合了。如維持傳統的標點斷句,隻能認為這句話是說,不是七大夫以下之爵,而是七大夫以上之爵者可以得到“複其身及戶,勿事”的待遇,這樣既讓整段史料邏輯混亂,也與古人原意相悖。其實在古漢語中,這種“非……以上”或“非……以下”的句式很多,現代漢語也沿用。遠的例子不舉,僅將《漢書》後翻幾頁就有例證,《高帝紀》八年春三月載:令“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劉氏冠”,這句話是命令公乘以下爵位者,不可以戴劉氏冠,而絕不是反過來,指公乘以上爵位者。造成不符的另一種可能就是文字有誤,即“非七大夫以下”的“下”是“上”字之誤,毋庸贅言,這種錯誤在文字書寫中是容易發生的。如果將“非七大夫以下”變成“非七大夫以上”,整段文字的邏輯也通,與傳統釋義也相符。不過,首先要考慮的原因應是標點之誤,這樣不會涉及更為複雜的古書勘誤。 其次,在“高帝五年詔”中,“七大夫”是具有等級分界性的重要爵位,但“七大夫”是什麼爵,是秦爵還是楚爵?唐人顏師古曰:“七大夫,公大夫也,爵第七,故謂之七大夫。”學術界一般據此認為,這裏的七大夫就是秦二十等爵中的第七級公大夫。不過也有不同看法,如日本學者栗原朋信及西嶋定生等就認為這裏所說的七大夫,是漢初所行的楚爵爵稱,不是秦爵,至於應該與秦二十等爵製的哪一階相比定,還有問題,即不以顏師古說法為是。但這一觀點長期未被中國學者注意,沒有給以討論。近年李開元重新指明這一分歧,堅持顏師古的說法,理由是漢建國後已將楚製改為秦製,且五年詔中其它爵名都是秦爵。不過這一解釋似乎沒有解決栗原朋信所謂楚爵改秦爵後,楚爵爵稱還遺留的問題,七大夫就是一個例證。筆者對此談一點看法。 栗原、西嶋未言七大夫為楚爵的根據,但其看法應該是有一定原因的。 其一,劉邦在反秦抗楚的過程中,所賜手下有功者的爵位確實有楚爵,如執帛和執圭,而同時所賜的爵位又有七大夫,具體如曹參、夏侯嬰和灌嬰都曾先後獲得七大夫、執帛和執圭的封爵,由於執帛和執圭是楚爵,故認為七大夫也應是楚爵;其二,高帝五年詔中的七大夫待遇過高,可以食邑,這在此前的秦爵中是沒有的,根據《商君書》的記載,第九級五大夫以上方可食邑,而顏師古《漢書·高帝紀》注更引臣瓚曰“秦製,列侯乃得食邑”,因而懷疑這種可以食邑的七大夫不是秦爵,而是楚爵。但以上我們估計可能依據的這兩個原因似乎均構不成七大夫為楚爵的有力證據。 筆者認為,七大夫與執帛、執圭不同,即認定執帛、執圭是楚爵而不是秦爵有充分的史料依據。關於執帛,《漢書·曹參傳》注引鄭氏明確道“楚爵”;《史記·曹相國世家》注引張晏曰:“孤卿也,或曰楚官名。”先秦官、爵混而難分,但均認定為楚製。關於執圭,《呂氏春秋·異寶》載,“荊國之法,得五員者,爵執圭,祿萬簷,金千鎰”;《戰國策》卷一載,周君謂楚將景翠曰“公爵為執圭,官為柱國,戰而勝,則無加焉矣,不勝則死”;《戰國策》卷九載:陳軫為齊王問楚將昭陽曰“楚之法,覆軍殺將,其官爵何也”,昭陽對曰“官為上柱國,爵為上執圭”;《說苑》卷十一載“鄂君子晢親楚王母弟也,官為令尹,爵為執圭”等等。而關於七大夫,可以說認定其不是秦爵而是楚爵則沒有一條可信的史料依據,雖然《左傳》中有一條史料同時言及七大夫和楚,卻難能為據。《左傳·僖公二十六年》載: 桓公之子七人,為七大夫於楚。 這裏的七大夫並非楚之爵名,應當是說桓公七個兒子為楚國七個大夫,因為類似這種語式說法在上古史書中多見,比如說五大夫,在有些時候是特指一種爵名,但有時就是指五個大夫。如《說苑》卷二載翟黃曰: 昔者,西河無守,臣進吳起而西河之外寧;鄴無令,臣進西門豹而魏無趙患;酸棗無令,臣進北門可而魏無齊憂;魏欲攻中山,臣進樂羊而中山拔;魏無使治之臣,臣進李克而魏國大治;是以進此五大夫者,爵祿倍,以故至於此。 這裏的五大夫明顯是指吳起、西門豹、北門可、樂羊、李克五個大夫,不是指五大夫之爵,上麵《左傳》中的七大夫也應是如此。由於缺乏七大夫為楚爵的史料證明,故不能認定七大夫不是秦爵七級公大夫而是楚爵。 另外,高帝五年詔中說:“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複故爵田宅。”這裏要恢複的“故爵”明顯是指秦朝時的爵位,那麼在故爵基礎上加賜的新爵級也是秦爵,應該是合乎邏輯,沒有疑問的。 而且僅僅經過七年,到漢惠帝即位時(公元前195年)曾大賜天下,詔令: 賜民爵一級。中郎、郎中滿六歲爵三級,四歲二級。外郎滿六歲二級。中郎不滿一歲一級。外郎不滿二歲賜錢萬。宦官尚食比郎中。 謁者、執盾、執戟、武士、騶比外郎。太子禦驂乘賜爵五大夫,舍人滿五歲二級。賜給喪事者,二千石錢二萬,六百石以上萬,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視作斥上者,將軍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減田租,複十五稅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係。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其中言及具體爵名的有五大夫、上造,二者也屬秦二十等爵中的兩個爵級。 而2001年公布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其年代為呂後二年(公元前186年),上距高帝五年也不過十六七年,簡文中包括了豐富的爵製內容,其爵名全部是秦爵。如前麵多次引到的《戶律》中的記載: 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嫋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 這裏包括了秦二十等爵的全部爵名。應該可以確認,自劉邦稱帝後,漢在爵製方麵,除了諸侯王爵外,實行的是秦朝的二十等爵製。另外,五年詔中又說:“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將“七大夫”與“公乘”並提,說明二者等次相近,而七大夫的等次又明確低於五大夫,這一點從《漢書》曹參和樊噲的傳中可見,二人都是先被賜七大夫,再立軍功後又升為五大夫。五大夫是二十等爵中的第九級,公乘是第八級,七大夫應該就是第七級公大夫,就是秦爵,這樣分析應該是不誤的。 再次,“七大夫以下”的“以下”指什麼,包括那些等級的爵位,按學術界對五年詔的傳統解釋和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指七大夫以下的爵位,即不包括七大夫在內的七大夫以下的六個等級的爵位,具體是:六級官大夫、五級大夫、四級不更、三級簪嫋、二級上造、一級公士。但是這種解釋,雖習以為常,習以為準,細思卻有疑點,有必要修正重釋。 西漢建立以後,在爵製方麵主要是承繼秦的二十等爵製。關於二十等爵製的源流是個較複雜的問題,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即它與先秦時期三代國家軍政中各種性質和等級人的身份名稱有關。劉劭的《爵製》是這樣敘述的: 商君為政,備其法品為十八級,合關內侯、列侯凡二十等,其製因古義。古者天子寄軍政於六卿,居則以田,警則以戰,所謂入使治之,出使長之,素信者與眾相得也。故啟伐有扈,乃召六卿,大夫之在軍為將者也。及周之六卿,亦以居軍,在國也則以比長、閭胥、族師、黨正、州長、卿大夫為稱,其在軍也則以卒伍、司馬、將軍為號,所以異在國之名也。秦依古製,其在軍賜爵為等級,其帥人皆更卒也,有功賜爵,則在軍吏之例。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義也。自左庶長以上至大庶長,九卿之義也。關內侯者,依古圻內子男之義也。秦都山西,以關內為王畿,故曰關內侯也。列侯者,依古列國諸侯之義也。 如前文所分析,劉劭將秦漢時期的二十等爵劃分為四個大的類別,即一級至四級為士,五級至九級為大夫,十級至十八級為卿,十九級、二十級為侯。 應該說劉劭的劃分基本是合於曆史實際的。在張家山漢墓出土的有關爵製的漢簡新史料,比較明確地顯示出二十等爵內部的四大類別,特別是在《二年律令》中,多見“關內侯以上”、“卿以上”、“五大夫以下”、“大夫以上”、“不更以下”等簡文,如: 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關內侯以上比二千石…… 賜棺享(槨)而欲受賚者,卿以上予棺錢級千、享(槨)級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錢級六百,享(槨)級三百……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 張家山漢簡中的這些新史料反映了二十等爵內部確實存在侯、卿、大夫、士的類別,彼此存在權益上的差異。但是,秦漢不同時期各大類爵甚至每一具體爵級的權益又是有變化的,僅就免除徭役這種惠利看,高帝五年詔規定七大夫以下可以免役,但最遲十幾年後,即到呂後二年(公元前186年)就已經是從第七級即“自公大夫以下(上),勿以為徭”,而六級官大夫以下沒有免役之利,而最晚到漢文帝時期,又變成了“至五大夫以上,乃複一人耳”,即爵至第九級以上方能免役。就西漢王朝穩定後的一般情況看,應該是九級五大夫以上方可獲得免役的好處,故清人錢大昕說:“爵自公士至公乘,凡八等;雖有爵,猶不得複除,與編戶無異。”所以在居延漢簡所反映的大量戍徭更卒中,多見八級公乘以下爵位者,而難見九級五大夫以上爵位者。至於說本文所討論的高帝五年詔,令七級以下爵也可免役,學術界一致認為是特殊曆史時期的特殊政策,但真的如傳統解釋所認為的,七大夫以下所有爵級均可以得到免役的優惠?其實這不僅得不到任何其它史料的佐證,而且僅就五年詔的前後文看,也有問題。 《漢書》高帝五年詔的前部分,即“詔曰”部分,包括對四種人的政策,第一種是諸侯子,第二種是聚保山澤之民,第三種是自賣為奴婢者,第四種就是軍吏卒。詔令規定,軍吏卒隻要無罪,就會獲得賜爵的獎賞,即使原來無爵者也可以和爵之不滿五級大夫者一樣獲得大夫爵位,而原來就擁有大夫及以上爵位者則再加賜一級。軍吏卒被賜予這些爵位後,可以得到什麼特別的政治經濟利益,那就是下麵說的兩種情況,一種是七大夫及以上爵位者可以食邑,一種是不夠七大夫之爵位者可以“複其身及戶,勿事”。由於這些獎勵政策的對象是無罪的軍吏卒,而他們所獲得的爵位最低也是五級大夫,所以筆者認為,“七大夫以下”應該是指六級官大夫和五級大夫,不應包括四級不更、三級簪褭、二級上造和一級公士,即不應包括劉劭《爵製》中所說的士爵,這些爵級與軍吏卒們無關,也與免役無涉。 另外,再看一下高帝五年詔中對那些“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之民的政策。可以說這些民與軍吏卒完全不同,他們不但對新王朝的建立沒什麼功勞,而且是漢初社會中極不安定的因素。為了使社會迅速安定,鞏固漢朝已得的天下,劉邦對他們的政策一是令其返回原來的郡縣,二是恢複他們的故爵田宅。正是為了使這種安定的目的、安撫的政策迅速而順利地實現,劉邦還嚴令下麵的官吏對這些民要招撫教育,不要打罵,但絕沒有安撫到讓這些民按所恢複的故爵食邑和免役的地步,如果真是這些民中的有爵者,特別是眾多的低爵者也都是夠七級就食邑,七級以下全部免役的話,恐怕西漢政府會無邑可賜,無民可役。所以對無罪有功軍吏卒的優惠政策並不適用於整個天下。 “高帝五年詔”畢竟是特殊曆史時期的應變產物,從常識的角度思考,它也不可能長期實行。事實也正是如此,大約自漢惠帝開始,最遲也不過漢文帝時期,二十等爵中的第七級七大夫非但食不了邑,而且連賦役也不能免複,而食邑的特權又回複到列侯(包括部分關內侯)等級,與秦朝基本一樣,免役之利也僅僅惠及第九級五大夫,這基本成為兩漢的定製。
正文 第二節 秦漢時期爵製的源流(下)(2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