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秦漢時期爵製的源流(下)(1 / 3)

唐人劉知幾看曆史極具慧眼,他在《史通·世家》中曾對“古者諸侯”與“漢氏諸侯”進行實質性對比,他說:

當漢氏之有天下也,其諸侯與古不同。夫古者諸侯,皆即位建元,專製一國,綿綿瓜瓞,卜世長久。至於漢代則不然。其宗子稱王者,皆受製京邑,自同州郡;異姓封侯者,必從宦天朝,不臨方域。或傳國唯止一身,或襲爵不經數世……

其實在分封製下,周的諸侯也好,卿大夫也好,實質上均具有臣民治民之權,即行政統治權與經濟受益權兼具,而漢代的王侯貴族僅僅是經濟上分食國家租稅,王國的土是皇帝之土,土上的民是天子之臣,與周完全不同。

漢代貴族食邑僅是經濟上食稅的這種情況,如果尋源找同的話,應與周代官吏的祿田有關。祿田作為官吏的俸祿報酬,就隻有經濟上的意義,不具有行政統治的權力。但周的祿田是不可世襲的,而漢貴族的食邑又與之不同,就世襲而言,漢貴族又同於周的封國、采邑。盡管《禮記·王製》曰“大夫不世爵”,諸侯之子承繼父位,需要經天子重新封賜,因此有的學者認為,周天子與諸侯的封賜關係僅在個人之間,子世襲要再受命,但筆者以為,這不過是一種製約的表示,事實上還是世襲的。天子、諸侯均難以將封賜出去的封國、采邑再收回,即“綿綿瓜瓞,卜世長久”。漢代王侯均可世襲,而因犯罪和過失失爵者也比比可見,傳國唯止一身者有之,襲爵數世的家族也不乏。相對看來,漢代的王侯比較容易控製,原因很明顯,就是他們手中沒有行政統治權,僅有經濟受益權。

除了具有食邑特權的貴族爵位外,漢代還存在官爵與民爵,這與先秦舊爵製下庶民無爵是最大的不同,因此,官爵、民爵相對於周來說缺乏可比性。但問題似乎又不那麼絕對,既然均稱為爵,不管是貴族爵,還是官爵、民爵,就都具有與爵相關的共性東西,無論何時封爵製的目的都是為了把人分成等級,因此有爵就比無爵、等級高的爵就比等級低的爵具有優越的政治和社會地位及榮耀感。下麵分幾點談談爵位帶與民爵者的惠利。

第一,爵位帶給人們在禮儀刑罰方麵的權益。服飾衣冠是古代禮儀等級的重要部分,《禮記·曲禮》曰:

禮不下庶人。

劉熙《釋名·釋首飾》雲:

二十成人,士冠,庶人巾。

所謂“士冠”是指士以上的貴族戴冠,庶人以下著巾,直到秦漢均是有爵者冠,無爵者巾。兩《漢書》的《五行誌》中均提到“尊者冠服”。又如有無爵位在法律麵前是絕對不平等的。《禮記·曲禮》又說:

刑不上大夫。

這句話特別能反映周代貴族在法律上的特權。雖然戰國以後社會變革,以法家為代表的思想家提出了“法不阿貴”的平等思想,但有無爵、爵之高低,在犯罪量刑時是絕對不一樣的,《商君書·境內篇》就有如是規定:

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則已。

這一點恐怕是爵位對人們有吸引力的主要地方。到漢代,晁錯就曾在給皇帝的上疏中明言:

得高爵與免罪,人之所甚欲也。

《漢書·惠帝紀》中也說:

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係。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

這種優待有爵者的法規在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律》和張家山漢簡的《二年律令》中也都有記載:

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公士以下居贖刑罪、死罪者,居於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櫝欙杕。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內公孫、外公孫、內公耳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耐以為鬼薪白粲。

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卒歲,杗(係)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曰。

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府(腐)者,皆收其妻、子、財、田宅。其子有妻、夫,若為戶、有爵,及年十七以上,若為人妻而棄、寡者,皆勿收。

從上引史料可見:首先,有爵者和無爵者、爵高者和爵低者是同罪不同罰;其次,不僅是五大夫,即九級以上的官爵、高爵,而且是隻要有爵,就可以獲得減刑的好處;第三是隻要有爵,不但是有爵者個人,而且連同妻子在內都可以在相對好一些的環境中服刑;第四是在家庭成員由於家人犯有鬼薪以上的罪行而連坐時,如果有爵可以免於連坐。另外,在量刑時,爵位越高,往往受到的處罰越小,如《二年律令·賊律》中還有一條律文:

鬥而以釰及金鐵銳、錘、椎傷人,皆完為城旦舂。其非用此物而姅人,折枳、齒、指,胅體,斷彿(決)鼻、耳者,耐。其毋傷也,下爵毆上爵,罰金四兩。毆同死

以下,罰金二兩;其有疻痏及,罰金四兩。  就是說因為毆打別人而犯罪者,隻要其爵位高於被毆打者,就可以少交納一半的罰金。所以《漢官舊儀》曰:  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為仕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盡其刑。  有爵者比無爵者,爵高者比爵低者,在斷案判罰時享有一定的特權,占有便宜。盡管因罪減刑,如由“城旦舂”減為“鬼薪白粲”,與周人絕對的“刑不上大夫”比,在法律上所受到的優惠,在量上還是有差異的,但實質應視為一樣,即因爵位而享有特權。由此可以看出,在等級製下,不平等是絕對的,要實現真正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  另外,與減免刑罰有關的,就是有爵者還可以不罰為奴,可以免除親人的奴婢身份。《漢書·刑法誌》明言:  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規定: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可見,爵位可以使自己或者是親人擺脫奴隸的身份地位而獲得編戶民的身份。  有一點還需要特別強調指出,那就是用爵位減免刑罰的相對性,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減免的。例如,罪行特別嚴重者就不能用爵位來減免刑罰。在張家山漢簡的《奏讞書》中記載了如下的案例:  八年十月己未,安陸丞忠刻(劾)獄史平舍匿無名數大男子種一月,平曰:“誠智(知)種無[名]數,舍匿之,罪,它如刻(劾)。”種言如平。問:平爵五大夫,居安陸和眾裏,屬安陸相,它如辤(辭)。鞫:平智(知)種無名數,舍匿之,審。當:平當耐為隸臣,錮,毋得以爵、當賞免。·令曰:諸無名數者,皆令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官,盈卅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臣妾,錮,勿令以爵、賞免,舍匿者與同罪,以此當平。  八年是指漢高祖八年。安陸獄史平遭到彈劾,原因是在家中藏匿沒有名數的成年男子種達一個月之久,盡管平擁有五大夫爵位,由於所犯罪行嚴重,不能用爵位來減免罪罰,所以審判結果為:“平當耐為隸臣,錮,毋得以爵、當賞免。”並引用了當時的法令條文:“諸無名數者,皆令自占書名數,令到縣道官,盈卅日,不自占書名數,皆耐為隸臣妾,錮,勿令以爵、賞免,舍匿者與同罪……”《奏讞書》中還有一個案例:  七年八月己未江陵忠言:醴陽令恢盜縣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鬥。恢秩六百石,爵左庶長從史石盜醴陽己鄉縣官米二百六十三石八鬥,令舍人士五(伍)興、義與石賣,得金六斤三兩、錢萬五千五十,罪,它如書。興、義言皆如恢。問:恢盜臧(髒)過六百六十錢,石亡不訊,它如辤(辭)。鞫:恢,吏,盜過六百六十錢,審。當:恢當黥為城旦,毋得以爵減、免、贖。律:盜臧(贓)直(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令:吏盜,當刑者刑,毋得以爵減、免、贖,以此當恢。  七年是漢高祖七年,這是一起一個名字叫恢的醴陽令盜竊官府糧食的案件。恢官秩六百石,爵為第十等左庶長,卻授意手下的屬吏石盜竊該縣的官糧,等於是監守自盜,無疑屬於嚴重犯罪行為。這段史料中提到了:  律:盜贓值過六百六十錢,黥為城旦。  還提到了:  令:吏盜,當刑者刑,毋得以爵減、免、贖。  依據這兩條律令,六百石的左庶長恢“當黥為城旦”。  再有一種不能用爵位減免的犯罪就是不孝之罪。漢代以孝治天下,把不孝行為不僅作為犯罪,而且法定為嚴重的犯罪行為,處罰十分嚴厲。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保存有這種處罰不孝的原始法律條文。《二年律令·賊律》載:  子賊殺傷父母,奴婢賊殺傷主、主父母妻子,皆梟其首市。  子牧殺父母,毆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後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  從這兩條律文清楚可見,對家庭中的長輩殺傷(不管遂與不遂)、毆詈、被父母控告不孝,均被判處棄市的死刑。不孝罪不但處罰嚴厲,而且一般都不允許贖免,《二年律令·賊律》規定:  賊殺傷父母,牧殺父母,歐(毆)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為收者,皆錮,令毋得以爵償、免除及贖。  不能用爵位贖免不孝之罪,即便是主動自首也不能贖免。《二年律令·告律》中又規定:  殺傷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殺傷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減。  總之,用爵位減免刑罰的惠利不是絕對的,不是對任何犯罪行為都適用的。  另外,秦國早在商鞅變法以前,就實行嚴密的居民編製管理製度,十家為什,五家為伍,而自商鞅變法以來,嚴格實行法律懲罰的擴大化政策,典型的做法是實行連坐,不僅親屬連坐,而且編戶什伍連坐。但是,在秦簡《法律問答》中卻有這樣的記載:  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  這就是說,隻要具有第五級大夫以上爵位者就可以不入編戶什伍,就獲得了不受連坐之法的特權。  第二,爵位帶給人們在徭役方麵的優惠。  進入漢代以後,占有爵位給人們帶來的利益,主要表現為世襲食邑、占有田宅、減免賦役、減免刑罰等幾個主要方麵。就吏民允許占有的八級公乘以下爵位所能帶來的利益而言,除了高祖劉邦初定天下的極短時間外,與分封食邑、免賦除役是沒有關係的,而且我們從居延漢簡中可以明顯看到,這些占有低爵的吏民、吏卒,恰恰是屯墾戍邊力役中的主體。在居延的吏、卒檔案中,具有公乘以下低等爵位者比比皆是,但第九級五大夫以上的高爵卻完全看不到,這在學界是共曉的,筆者要指出的是,按照已知的漢製漢律,八級公乘以下的低爵,雖然沒有完全免除徭役之惠,但卻有相對減輕徭役之利。  據漢人衛宏的《漢官舊儀》卷下記載:  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盡其刑。  “免者”有的版本也寫作“免老”。免或免老,是指因年齡大而免除為國家服役的義務。有爵者比無爵者早四年免老。而近年出版公布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其中的《二年律令·傅律》有如下的法律條文: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嫋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為免老。  另外同時又規定了“睆老”,即減服一半徭役的年齡。律文為:  不更年五十八,簪嫋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為睆老。  雖說與文獻史料略有差異,但考慮到兩漢曆時四百年,不論是徭役製度還是爵位製度發生一些變化,也是完全正常的。而居延出土的檔案史料,基本證實了上述製度和法律條文的可信。居延三簡中吏卒有年齡和爵位同時可考者總計約一百九十多人,其年齡約百分之九十六均在五十六歲以下,不但低於《二年律令》,而且也低於《漢官舊儀》的免老年齡,隻有七人年齡在五十六歲以上。  前麵二人五十八歲,是《二年律令》公乘免老的臨界年齡,算不上超齡服役,而且均非明確為戍卒,很可能也是吏。明確超齡的僅有第三、第四二人,第四人雖然是六十三歲,但其是甲渠第二隊長,第三人的簡過於簡略,難以說明問題,甚至“五十九”是否是“公乘鄴賜裏史充”的年齡,或者是另外一個人的,並非十分確定。  以上說的是結束和半結束服徭役的年齡與爵位等級的對應關係,那麼開始服徭役的年齡與爵位等級是否也存在對應關係呢?應該肯定地說是存在對應關係的,從現有史料來看,這種對應關係還體現為兩個方麵,一是本人所具有的爵位等級對自己開始傅籍服役年齡的影響,二是父家長所具有的爵位等級對自己開始傅籍服役年齡的影響。漢代人們獲得爵位的途徑主要有三:一是因功因勞賜爵,二是普遍賜爵,三是因父家長之爵而受爵。就因父家長之爵而受爵這一條途徑來說,主要體現在兩個時間,一是男子傅籍之時,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傅律》載:  不為後而傅者,關內侯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簪嫋;卿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為簪嫋,它子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為上造,它子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為公卒。  二是父死置後之時,《二年律令·置後律》載:  徹侯後子為徹侯……關內侯後子為關內侯,卿侯子為公乘,五大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大夫後子為簪嫋,不更後子為上造,簪嫋後子為公士……  又曰:  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  對於八級公乘以下的爵位占有者來說,他們自己的爵位是如何影響他們傅籍服役的年齡的,傳統文獻史料缺乏相應而有力的史料證明,但是出土的簡牘中卻有這方麵的史料。  從傳統文獻史料看,漢代開始傅籍及服役的年齡,一般來說是二十歲,後來延到二十三歲,主要依據如下史料。《漢書·景帝紀》載:  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鹽鐵論·未通第十五》載禦史曰:  古者,十五入大學,與小役,二十冠而成人,與戎;……今陛下哀憐百姓,寬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輔耆壯而息老艾也。  《史記·項羽本紀》注引如淳曰:  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內學之,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為罷癃,《漢儀注》:“民年二十三年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陣。”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裏。”  今老弱未嚐傅者皆發之,未二十三為弱,過五十六為老。  這些古代文獻應該說是就一般情況而言的,而如果其本人或者是父家長有爵,二者的爵位等級越高,該人開始傅籍和服役的年齡也就越大。《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傅律》記載: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  這裏所謂的“小爵”就是指未傅籍成年人本人所具有的爵位,本人具有“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傅籍,本人具有“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傅籍,這就是說本人所具有的爵位等級影響自己開始傅籍服役的年齡。與之相類,父家長具有“不更以下”爵位,其子傅籍年齡是廿歲,具有“大夫以上至五大夫”等級爵位,其子傅籍年齡是廿二歲,具有卿以上爵位,其子傅籍年齡是廿四歲,父家長所具有的爵位等級與兒子的傅籍服役年齡存在對應關係。  張家山漢律所規定的父家長爵位等級與其子傅籍服役年齡的對應關係,在居延漢簡檔案中得不到佐證,但居延漢簡中吏卒有年齡和爵位可考的一百九十多人中,其年齡約百分之九十二均在二十三歲以上,而二十歲以上者更是高達百分之九十八,基本可以佐證漢代實行二十至二十三傅籍服役的製度。  他們的年齡不合乎一般人的傅籍服役和占爵的年齡規定,他們是未傅籍成人卻占有爵位者,他們所占有的爵位是一種特殊的爵,這種爵應該是上麵所引的張家山漢簡中所提到的“小爵”。小爵的首要特點就是占爵者尚未達到漢朝國家規定的傅籍年齡,小爵之所以存在,應該有兩個主要原因,其一是各種原因致使他們在未傅籍前已經開始服役,進而有了因功勞受爵的機會,或者是由於已經與傅籍成人同樣服役,在國家普遍賜爵時也成為賜爵的對象。居延漢簡中有一組“故小男”的檔案材料,應該說比較好地證實了筆者的這一說法。  這七個人都是同郡縣同爵位等級,檔案所記載的是他們原來由未傅籍的小男開始,共計八次接受賜爵的時間。未傅籍者占爵的原因之二是由於“疾死置後”,即作為爵位繼承人的“後子”,當被繼承者因病或因公死去時,後子即使未傅籍成人也可以按規定繼承相應的爵位,如本文上引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後律》所載。但這種情況在居延漢簡中難以明確反映,因為作為後子和小男而繼承爵位時,他們尚未服役於邊地,到了法定傅籍服役年齡後,他們中肯定有人會在居延吏卒的隊伍中,也許上麵所列當初的“故小男”中就有這種情況,隻是居延漢簡沒能給我們以明示。  爵位的高低與編戶民在充當戍卒服役時的地位、等級和職務基本上是對應的。雖然在居延漢簡中存在職務、服役種類與個人占有的爵位不對應的情況,如前文所述,既有爵位為八級公乘的戍卒,也有爵位僅僅為一級公士或者是二級上造的隧長,但這應該屬於少數情況。秦漢二十等爵中的最低一級是“公士”,顏師古《漢書·百官公卿表》注曰“言有爵命異於士卒”,哪怕是最低的公士爵也比無爵者身份地位高。如《睡虎地秦墓竹簡》中記載一件訴訟案:“某裏公士甲縛詣大女子丙,告曰:‘某裏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殹(也)。’乙使甲曰:‘丙悍,謁黥劓丙。’”可見,高爵位者可以低爵位者為家吏役使,包括將悍妾押往官府進行處置。由於戍徭者爵位不同,其享受的口糧標準也不一樣。據《傳食律》記載:“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糲米半鬥;仆,少半鬥。”類似的記載還有。傳食律是各級官吏住宿傳舍時按級別規定的夥食標準,反映了爵位不同,待遇不一樣。  第三,有爵者比無爵者、爵高者比爵低者可以優先和更多地獲得國家賜予的田宅,或者是在一些時候優先租種國家的土地,甚至還會獲得庶子,即供其役使的依附農民。其實早在秦國的時候就已規定,爵位每增進一級就可以:  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  荀子在敘述秦國馭民的特點時說:  秦人,其生民陿阸,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勢,隱之以阸,忸之以慶賞,鰌之以刑罰,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於上者,非鬥無由也。阸而用之,得而後功之,功賞相長也,五甲首而隸五家,是最為眾強長久,多地以正。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  斬獲五個甲首,就可以役使五家依附農民。秦國正是在這種賞功賜爵的過程中,培植了一大批軍功地主。之後的漢代,特別是西漢初年,實際是繼承了秦的這種依據功勞的大小賜予高低不等的爵位,又依據高低不等的爵位而授予多寡不同的田宅,這在張家山漢簡中有明確的記載,這就是我們在前文引用過的:  關內侯九十五傾,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十四頃,五大夫廿五頃,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更四頃,簪嫋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頃,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不幸死者,令其後先擇田,乃行其餘。它子男欲為戶,以為其田予之。  其已前為戶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嫋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隱官半宅。欲為戶者,許之。  上麵的簡文見於《二年律令·戶律》,就是說它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故更顯珍貴與重要。  另外,漢代除了按照功勞賜爵授田宅之外,與土地有關的,還有根據爵位,優先租種公田的規定。漢武帝晚年,悔征伐之事,下輪台罪己詔,轉變國家發展之策,封丞相為富民侯,以示“方今之務,在於力農”。任命趙過為搜粟都尉,推行代田法,同時“令命家田三輔公田”,韋昭在注釋“命家”一詞時說:  受爵命一爵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優之也。  第四,有爵者可以優先拜官除吏,且官爵之間存在一定的對應關係。  前引《韓非子·定法》曾說:  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  五十石、百石為基層政權機構中的小吏,嚴格說還算不上是官,《漢官舊儀》就說:  賜爵九級為五大夫。以上次年德為官長將率。  大體上說,隻有第九級五大夫以上的爵位才有真正拜官的資格。不過,即便是除吏也是與爵位有著密切關聯的。雲夢秦簡《秦律十八種·內史雜》記載道:  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  士伍就是沒有爵位或者說是失去爵位的人,《漢舊儀》曰:“無爵為士伍。”從這條簡文可以看出,即便是佐吏之屬,也要求擔任者必須具有爵位。前引劉劭《爵製》則對爵位與軍吏職位的關係也說得非常明確,這裏僅摘引與吏卒相關文字:  其在軍賜爵為等級,其帥人皆更卒也,有功賜爵,則在軍吏之例。  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一爵曰公士者,步卒之有爵為公士者。二爵曰上造。造,成也。  古者成士升於司徒曰造士,雖依此名,皆步卒也。三爵曰簪嫋,禦駟馬者。要嫋,古之名馬也。駕駟馬者其形似簪,故曰簪嫋也。四爵曰不更。不更者,為車右,不複與凡更卒同也。五爵曰大夫。大夫者,在車左者也。六爵為官大夫,七爵為公大夫,八爵為公乘,九爵為五大夫,皆軍吏也。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貰與子若同產。然則公乘者,軍吏之爵最高者也。  秦代官爵之間存在相對較為嚴格的對應關係,而漢代則明顯不如秦嚴格,存在軍吏占爵等級不及戍卒者,但“吏民爵不得過公乘”這一點,還是符合漢代情況的,居延簡牘檔案史料也證實了這一點。在涉及吏民、吏卒可以占有的八級以下爵位的大約三百五十多枚簡中,可以判明占爵者身份是吏還是卒者約有一百八十多人,其中為吏者約一百零七人,為卒者約八十一人。在為吏者中占有公乘爵位者約有七十一人,約占有爵吏的百分之六十六,占有公大夫以下爵位者三十四人,其中最低爵公士隻有二人,僅占不足百分之二;而在為卒者中占有公士爵位者卻有二十七人,約占百分之三十三,占有上造以上爵位者五十四人,其中具有允許吏民占有的最高爵位公乘者二十三人,約占百分之二十八。從這一粗略統計可以看出,爵位高者為吏的幾率也高,爵位低者為吏的幾率也低,雖然吏、卒身份與爵位等級之間不存在絕對的對應關係。  中國古代官與爵有密切聯係,就秦漢時期而言,經曆了因爵而官到因官而爵的變化。秦有爵即可除吏,重爵勝於重官,這從秦始皇巡行刻石中先侯後相可見一斑。如在著名的琅邪刻石中,追隨秦始皇東巡並參與刻石頌功德的大臣們的名單排序是:  列侯武城侯王離、列侯通武侯王賁、倫侯建成侯趙亥、倫侯昌武侯成、倫侯武信侯馮毋擇、丞相隗林、丞相王綰、卿李斯、卿王戊、五大夫趙嬰、五大夫楊樛從,與議於海上。  爵位高於也重於官職,不要說列侯爵位的武城侯王離和通武侯王賁,就連“爵卑於列侯,無封邑”的倫侯爵位的建成侯趙亥、昌武侯成、武信侯馮毋擇三人,位次也排在丞相隗林和王綰二人之前。發展到漢代,爵位與官製的關係出現了完全不同的情況。大體上說來,漢代是官位重於爵位,雖有爵不是必然要拜官除吏,不過因爵而吏,或因官而爵的情況,在漢代史料中還是俯拾可得。如在居延漢簡中,戍卒事役類別和職務高低大小基本是由爵位決定的,或者說是與爵位基本對應的,無爵和低爵之人絕大多數隻是充當一般的戍卒,而絕大多數的候長、燧長均由具有第八級公乘爵爵位的人擔任。漢代官秩和爵位等級大致還是高低相互適宜的。一般來說,不爵之民不可能拜官為吏,特殊情況下無爵而官了,不久也會得到與官職相應的爵位;低爵之民不可能為高官,大體說是六百石以上之官具有五大夫以上的爵位,二千石以上之高官才可望封侯。  此外官吏出公差,其出差的待遇水平也和其本人具有的爵位等級有關。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傳食律》就有相關規定:  食從者,二千石毋過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過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過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從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實從者食之。  第五,因爵位的占有及其高低,除了在減免刑罰和徭役、占有土地和拜官除吏等方麵獲得惠利,是包括民爵在內的所有爵位帶給人們最主要好處之外,秦漢不同時期爵位還帶給人們其它一些不同的惠利。  因爵位高低有無而獲得不同的賞賜,其中既有生前的,也有身後的。  首先看生前的不同賞賜,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賜律》有比較豐富的相關史料:  賜衣者六丈四尺、緣五尺、絮三斤,襦二丈二尺、緣丈、絮二斤,絝(袴)二丈一尺、絮一斤半,衾五丈二尺、緣二丈六尺、絮十一斤。五大夫以上錦表,公乘以下縵表,皆帛裏;司寇以下布表、裏。  第九級五大夫以上爵位者、第八級公乘以下爵位者和無有爵級的司寇以下者,三者被賜予的衣被的裏和麵都是不一樣的,有錦、縵、帛、布的差異。  又載:  賜不為吏及宦皇帝者,關內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嫋比鬥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飯一鬥、肉五斤、酒大半鬥,醬少半升。司寇、徒隸,飯一鬥,肉三斤,酒少半鬥,鹽廿分升一。  因爵位高低有無而獲賜不等的飯、肉、酒、醬(司寇、徒隸無醬有鹽)。《二年律令·傅律》又載: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嫋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稟浬米月一石。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嫋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  賜給老邁年高者米以為糜粥,授予老年人王杖以示尊養,是漢代統治者孝親敬老的具體體現,但從所引律條可以看出,由於爵位等級不同,獲取稟彿米和授王杖的年齡也不同,爵位越高,獲取的年齡相對越低,爵位越低,獲取的年齡相對越高,以示等級的差別。  其次,再看由於爵位有無高低的不同,身後的賞賜也不一樣。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賜律》又載:  賜棺享(槨)而欲受齎者,卿以上予棺錢級千、享(槨)級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錢級六百、享(槨)級三百;毋爵者棺錢三百。  具有卿以上爵位者比具有五大夫以下爵位者,每一級棺錢多四百,槨錢多三百,而無爵者,一律隻有三百錢棺錢,而無槨錢。另外,當時還存在一種與爵位有無高低相關的製度,據《商君書·境內》記載:  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則已。小夫死。  以上至大夫,其官級一等,其墓樹級一樹。  可見,起碼是在秦代,法律明令規定,按照死者生前爵位的級數在其墓上種樹,爵位越高,墓樹越多,這是爵位等級性在墓樹製度上的反映。  這裏還想重新強調,秦漢四五百年,朝代易姓幾次,爵位帶給人們的好處,不是一成不變的,不同朝代,甚至同一朝代的不同時期,不完全一樣。  如免役是農民從爵製中獲得的最大實惠,但商鞅二十等爵初創時,四級為不更,按唐人顏師古的解釋是“言不豫更卒之事也”,就是說達到四級爵不更,即可以免除徭役負擔。至遲到西漢初年,這種情況已發生變化,在著名的高帝五年五月詔中說:“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把免役的爵級提升到第五級大夫,到天下安定後,免役等級又升高了,據《漢書·食貨誌》:“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複一人耳。”至遲從文帝以後,漢代隻有九級以上的官爵或者稱高爵,才有免役之利,八級公乘以下的民爵無此好處。  又如食邑等級的下限也是變化的。較早的《商君書·境內》載,九等爵五大夫可稅邑三百家,說明九等以上的爵位均可以食邑。以後食邑的等級升高,顏師古注引臣瓚曰:“秦製,列侯乃得食邑。”就兩漢食邑的範圍而言,大體上說是具有貴族爵位者,包括王、各種侯以及一切分食國家稅收者,但也有比較特殊的時期,食邑等級的爵位下限是很低的,最為突出的就是西漢初年,更準確地說是劉邦剛剛稱帝之時,在上引“高帝五年詔”中所宣布的“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  說到“高帝五年詔”,主要由於兩個方麵的原因:一是這道詔書對漢代封爵製度的承襲和變異影響很大,對漢朝建立後社會結構的重新排列組合影響很大;二是如此重要的一道詔令,學術界傳統認定和使用的,不論是文本還是釋義,都存在一定的問題,故筆者在下麵稍作質疑和討論。  四、“高帝五年詔”重釋  楚漢戰爭結束後,劉邦稱帝,於五年(公元前202年)五月宣布遣散軍隊,同時頒布了一道長篇詔令,這就是“高帝五年詔”。此道詔令屬於曆史上帝王詔令中特別重要的那種,因其是新王朝初建時統治者獎勵有功、安定天下的具體措施,直接影響到新的社會等級結構、新的社會秩序的形成和建立,故長期為中外秦漢史專家所重視。  對於高帝五年詔,雖然《史記》、《漢書》、《漢紀》、《資治通鑒》等書均有涉及,但最詳細者當屬《漢書·高帝紀》,而且它不是以敘述、轉述,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