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秦漢時期爵製的源流(上)(1 / 3)

秦漢時期的曆史,上承先秦三代,下啟三國兩晉,秦漢時期的封爵製同世界上其它一切事物的發展演進一樣,有源有流,有傳承性,絕不會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但由於秦漢的封爵製度中貴族之爵迅速演變為隻食稅不治民,更由於其中相當多等級爵位的非貴族化特點,使之成為這個時期最富於時代特色的政治製度,即不但前比異於三代,後比有別於魏晉以降,而且與世界上其它國家和地區的古今所實行過的爵位製度都明顯不同。正因如此,長期以來學術界對秦漢時期封爵製度的研究,偏重於與其它時代分封和賜爵製度相比的特殊性,如認為它是作為三代爵製的對立物出現的等等,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它與以往製度的繼承關係,這是應該糾正和彌補的。故筆者擬從承襲與變異兩個方麵,探討秦漢封爵製度與先秦的同異關係,特別是探討封爵原則與封爵作用的發展演變。

一、封爵原則的承襲與變異

封土賜爵,依據什麼原則進行,是爵位製度中的首要問題。在上古封爵中,封賜的具體情況雖然多種多樣,但主要原則應是兩種,即因親封爵和因功封爵。以周為代表的三代舊爵製如此,戰國以後發展起來的秦漢新爵製也是一樣,即秦漢承繼了先秦三代的封賜原則。但長期以來形成一種看法,似乎三代的封爵原則是因親,親親而封,封爵製是建立在嫡長子繼承父位,庶子分封的宗法製基礎上,認為爵位的獲得,主要靠血緣關係。確實,在周初大封建中,“周之子孫苟不狂惑者,莫不為天下之顯諸侯”,所封七十一國,姬姓竟占五十餘國。他們均因血緣關係而得到土、民、爵位。親親封爵是周代封爵的主要原則,但不是唯一的主要原則。周初封國中有許多異姓,異姓的被封,基本與功行有關。《孔子家語·好生》曰:

周自後稷,積行累功,以有爵土。

《周禮·夏官》曰:

司勳掌六卿賞地之法,以等其功。

可見,司勳專掌書功之事。同時,即使是同姓,功勞在封爵中仍占重要地位,即亦親亦功,所以鹽鐵會議上“文學們”感歎說:

故文王德成而後封子孫,天下不以為黨;周公功成而後受封,天下不以為貪。

總體而言,秦漢的封爵製承繼了周朝分封製的兩大原則,但戰國以來形成的新爵製是在變法改革、兼並戰爭中逐漸形成,特別是秦國、秦朝尚耕戰、獎軍功,更發揚了因功而爵的原則。如《商君書·境內篇》中就明確規定:

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

《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六年亦載有因功授爵的具體情況:

長信侯毐作亂而覺,矯王禦璽及太後璽以發縣卒及衛卒、官騎、戎翟君公、舍人,將欲攻蘄年宮為亂。王知之,令相國昌平君、昌文君發卒攻毐。戰鹹陽,斬首數百,皆拜爵,及宦者皆在戰中,亦拜爵一級。

秦人靠武力擴大疆土,靠戰爭統一天下,這與其實行獎勵軍功的政策有直接的關係,大力推行軍功(也包括事功)賜爵,結果出現了抑製甚至取消親親封爵原則的狀況,所謂“秦無尺土之封”,“子弟為匹夫”。代秦而興的漢朝,雖說是漢承秦製,但畢竟有所變通,不但繼承因功封爵的原則,而且也實行姻親封爵。從漢初“尊王子弟,大啟九國”,到此後曆代大漢皇帝封皇子為王,封王子為侯,體現的均是親親而封的原則,這顯然不是秦製,而是承繼周製。僅從這一點來看,“漢承秦製”就是相對的,這種概括在一定意義上是存在偏頗的。

至於漢代的因功封爵,既與秦代有聯係,特別是具體承繼了以獎勵軍功為主的二十等爵的爵級、爵名,但就因功封爵的原則而言,又不僅僅與秦,還與周存在繼承關係,所謂“封主有功”,“以賞有功”,這就是周人的主張。因功封爵往往在王朝的初年更為突出和大量地存在,如西漢初年封功臣侯一百四十三人,東漢初年封二百一十七人,因功封其它爵位的人有多少,因史料限製不便於統計,但肯定也不少。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中也保存有豐富的因功賜爵的史料,如:

徼外人來入為盜者,要(腰)斬。吏所興能捕若斬一人,妳(拜)爵一級。不欲妳(拜)爵及非吏所興,購如律。

……能產捕群盜一人若斬二人,妳(拜)爵一級。其斬一人若爵過大夫及不當妳(拜)爵者,皆購之如律。所捕、斬雖後會論,行其購賞。斬群盜,必有以信之,乃行其賞。

捕從諸侯來為間者一人,妳(拜)爵一級,有(又)購二萬錢。不當妳(拜)爵者,級賜萬錢,有(又)行其購。數人共捕罪人而當購賞,欲相移者,許之。

捕盜鑄錢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級。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許之。

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隸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為庶人。其當刑未報者,勿刑。有(又)複告者一人身,毋有所與。

詗告吏,吏捕得之,賞如律。

除以上兩個主要的相同點外,漢代還存在以德封爵的情況,而這一原則在周人那裏也有前例。如《尚書大傳》說,武王勝,殷箕子走之朝鮮,因以封之。《禮記》說,武王克殷未及下車而封黃帝之後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下車而封夏後氏之後於杞,封殷之後於宋。

那麼,從上麵所述可否得出結論,秦漢時期,特別是漢代在封爵原則方麵完全承繼了周代的因功和因親原則,或者說二者是一脈相承,沒什麼差異。

筆者以為不能,全麵考察秦漢封爵情況,其原則還是同周代有明顯差別的,其表現主要在三個方麵。其一是,因功封爵的等級細密繁多,有二十多個等級,這是周代不能比的。由於這是個一目了然的突出現象,故本書不欲展開討論。

其二是,存在普遍的賜爵製,不僅包括普遍賜予官吏爵位,而且包括普遍賜予編戶民爵位,這種普遍賜爵的原則,大約始於秦始皇時期:

二十七年,始皇巡隴西、北地……是歲,賜爵一級。治馳道。

秦朝存在的時間很短,有關的史料也少,但兩漢時期的賜爵可以說是史不絕書。據統計,兩漢大約在皇帝即位、冊立皇後、確立皇太子、皇太子冠、立漢社稷、都城長安建成、改元易號、出現祥瑞、天災、日食、水旱蟲災、對少數民族作戰勝利、邊疆少數族歸附等幾十種情況下進行過普遍賜爵。這種普遍賜爵的原則和情況在周代是沒有的。普遍賜爵從秦始皇首創,到漢代形成常製,並從西漢時期一般每次賜爵一級,到東漢每次常賜二級,甚至三級。這種情況既反映了秦漢賜爵原則與周的差異,也反映了秦漢爵製所涉及麵的廣泛,同時也說明爵製的發展趨於輕濫,爵位成為比較易於獲得的東西。

建寧是漢靈帝的年號,建寧四年是公元171年。關於秦漢時期普遍賜爵,特別是經常、普遍地賜予編戶吏民爵位問題,日本著名學者西嶋定生在《二十等爵製》一書中的研究極為細膩,特別是他關於普遍賜予吏民爵位不僅僅局限於家長,而是包括所有編戶良民男子的結論,筆者非常讚成,而且極為欣賞,因此在普遍賜與吏民爵位這個問題上,不想著墨太多。但是想要強調指出的是,秦漢,特別是兩漢由於普遍頻繁地賜予吏民爵位,故社會中擁有爵位的人員很多,包括的層麵很廣,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兩部分人:一是尚未成年的小男孩,也是國家賜爵的對象,與成年人一樣占有爵位,更加顯示出秦漢編戶民占有爵位的普遍性;二是秦漢時期婦女雖然不是國家普遍賜爵的對象,但卻具有法律規定的有繼承和占有爵位的權利。關於這兩個問題,在此暫不詳敘,放在本章的後麵再作討論。

其三是,秦漢時期爵是可以買賣的,國家可以賣爵,私人擁有爵位後也可以出賣,這在周代也是沒有的。那時與爵相連的動詞隻有:班、封、賜、賞等,絕無買爵賣爵之說。嚴格講,爵位的買賣並非天下統一後的事情,在秦統一六國之前,即戰國時期就已經存在。《商君書》中多有關於“粟爵”的記載,如說:

粟爵粟任,則國富。

所謂“粟爵”就是國家賣爵,以爵位換取糧食,故《商君書》中又說:

民有餘糧,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則農不怠。

《韓非子》中也有買賣爵的記載:

夫明王治國之政,使其商工遊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務而趨末作。今世近習之請行則官爵可買,官爵可買則商工不卑也矣;奸財貨賈得用於市,則商人不少矣。聚斂倍農而致尊過耕戰之士,則耿介之士寡而高價之民多矣。

秦始皇在統一天下之前,早已經開始用爵位換取老百姓的糧食,史載,四年:

百姓納粟千石,拜爵一級。

而到了漢初,著名政論家晁錯對君主賣爵更有精彩的說法:

爵者,上之所擅,出於口而亡窮;粟者,民之所種,生於地而不乏。夫得高爵與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於邊,以受爵免罪,不過三歲,塞下之粟必多矣。

結果,漢文帝采納了晁錯的建議:

令民入粟邊,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為五大夫,萬二千石為大庶長,各以多少級數為差。

漢成帝時,詔令吏民入穀物換爵:

百萬以上,加賜爵右更,欲為吏補三百石,其吏也遷二等。三十萬以上,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補郎。

東漢靈帝中平四年:

賣關內侯,假金印紫綬,傳世,入錢五百萬。

上麵所引的這些史料,不僅說明戰國秦漢的新爵製從產生之日起就具有了買賣的特性,人們獲得爵位的途徑,不單純是戰功、農耕,而且還顯示出不同時期不同爵級的不同價格,即各個時期爵的價格與允許買賣的爵之等級是不相同的。綜秦漢之世,國家賣爵的最高級別,就已見史料看,就到關內侯,尚未見王、侯之爵可以通過買賣而獲得者。

秦漢時期,主要是漢代,爵之出售不僅限於國家,私人也可以將已占有爵位出售,即爵位可在民間買賣。但與有些學者認識不同,筆者認為,這種民間爵之買賣是不自由的,並非隨時隨地一直被允許進行,或者說買賣所占有的爵位,是分為合法買爵和非法買爵的。韓非曾說:

明主之為官職爵祿也,所以進賢材勸有功也。故曰:賢材者處厚祿,任大官;功大者有尊爵,受重賞。官賢者量其能,賦祿者稱其功。是以賢者不誣能以事其主,有功者樂進其業,故事成功立。今則不然,不課賢不肖,論有功勞,用諸侯之重,聽左右之謁。父兄大臣上請爵祿於上,而下賣之以收財利,及以樹私黨。

這顯然是一種非法的行為,“請爵祿於上”,然後“賣之”,不但坐收無本之“財利”,而且通過賣爵“以樹私黨”,這是專製君主最為忌諱的行為,將其視為非法是無疑的。《史記·吳王濞列傳》就記載有對不合法賣爵的處置:

膠西王卬以賣爵有奸,削其六縣。

《後漢書·王允列傳》記有下麵一條史實:

王宏字長文,少有氣力,不拘細行。初為弘農太守,考案郡中有事宦官買爵位者,雖位至二千石,皆掠考收捕,遂殺數十人,威動鄰界。

也與買賣爵位有奸相關。君主詔令買爵賣爵的才是合法的。史書中這一類記載不少,如《漢書·惠帝紀》載:

元年冬十二月,趙隱王如意薨。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

六年冬十月辛醜,齊王肥薨。令民得賣爵。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又漢文帝後六年,詔曰:

天下旱,蝗。帝加惠:令諸侯毋入貢,弛山澤,減諸服禦狗馬,損郎吏員,發倉庾以振貧民,民得賣爵。

又《史記·平準書》載有司言:

天子曰:“朕聞五帝之教不相複而治,禹湯之法不同道而王,所由殊路,而建德一也。北邊未安,朕甚悼之。日者,大將軍攻匈奴,斬首虜萬九千級,留栘無所食。議令民得買爵及贖禁固免減罪。”請置賞官,命曰武功爵。級十七萬,凡直三十餘萬金。諸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減二等;爵得至樂卿,以顯軍功。

《漢書·成帝紀》又載:

三年夏四月,赦天下。令吏民得買爵,賈級千錢。

《後漢書·安帝紀》載:

(永初三年)夏四月丙寅,大鴻臚九江夏勤為司徒。三公以國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錢穀,得為關內侯、虎賁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緹騎、營士各有差。

另外,賈誼在上漢文帝疏中曰:

漢之為漢幾四十年矣,公私之積猶可哀痛。失時不雨,民且狼顧;歲惡不入,請賣爵、子。既聞耳矣,安有為天下阽危者若是而上不驚者!

在以上所羅列的買爵或賣爵的史料中,都有一個很關鍵的字,或者是一個“請”字,或者是一個“令”字,或者是一個“得”字,這幾個動詞反映了國家對民間買賣爵位的製約。爵之買賣必須經國家批準,特高爵,如王、侯等沒有買賣的紀錄,人們對於某些時期國家鬻官賣爵的不滿、譴責,如漢靈帝時期明碼標價的賣官賣爵,這種種情況說明盡管秦漢時期爵位是可以買賣的,不同於三代,但爵位畢竟不同於一般的商品,不論是製度法令,還是思想觀念,對其均有規製。應該認為,這種情況是三代爵不可以買賣原則對秦漢時期的影響。

另外,秦漢時期還存在一種獲取爵位的途徑,那就是徙邊移民,通過遷徙邊地也可以獲得爵位。其實早在秦昭襄王時期就已經采用賜爵的辦法吸引居民遷徙實邊:

二十一年,錯攻魏河內。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東賜爵,赦罪人遷之。

秦始皇三十六年:

遷北河榆中三萬家,拜爵一級。

西漢初年,匈奴不斷南下侵擾,漢朝采取防禦措施,軍將吏卒輪番戍邊,晁錯建議文帝曰:

陛下幸憂邊境,遣將吏發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遠方之卒守塞,一歲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選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備之。以便為之高城深塹,具藺石,布渠答,複為一城其內,城間百五十步。要害之處,通川之道,調立城邑,毋下千家,為中周虎落。先為室屋,具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複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賜高爵,複其家。予冬夏衣,廩食,能自給而止。

文帝采納了晁錯的意見,徙民賜爵戍邊。

在上古前期,占有官、爵、封邑,均是男性的特權,婦人一般沒有,但秦漢時期不同。據《魏氏春秋》,黃初三年,帝欲封太後母,尚書陳群奏曰:

案典籍之文,無婦人分土命爵之製,在禮,婦人因夫爵,秦違古法,漢代因之,非先王之令典。

從陳群的話可以看出,按照上古之法,即先秦的製度,婦女是不受爵位的,但這是就一般的情況而言,特例還是有的。如春秋中葉,齊國女子辟司徒之妻就被齊侯封與石窌之邑,關於封賜原因,《左傳》成公二年是這樣記載的:

齊侯見保者,曰:“免之,齊師敗矣!”辟女子。女子曰:“君免乎?”曰:“免矣。”曰:“銳司徒免乎?”曰:“免矣。”曰:“苟君與吾父免矣,可若何?”

乃奔。齊侯以為有禮。既而問之,辟司徒之妻也。予之石窌。

一個小小的辟司徒之妻,為何會得到石窌為封邑?因“齊侯以為有禮”,有何禮?杜預注曰:“先問君後問父故也。”先君後父,令齊侯感動得不惜破婦人不爵的傳統慣例。但是就一般情況而言,新爵舊爵在婦女身上體現了封與不封、賜與不賜的不同。不過,秦漢時期雖說婦女有爵,但相對於男子的封邑賜爵還是有區別的。另外,同是婦女占爵又可以分為兩大類不同的情況,一類是後宮和貴族官僚家庭中的女子,再一類就是吏民,即有爵的編戶民家庭中的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