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秦漢時期爵製的源流(上)(2 / 3)

秦漢時期婦女占爵,就傳統文獻史料所反映的情況看,一是存在於後宮女子之中,一是在貴族官僚家族中,特別是朝廷掌權大臣家族中,反映一般編戶民婦女占爵的史料極為罕見。《漢書·外戚傳》有一大段後宮婦女所擁有的官爵與男性官爵相對照的記載:

漢興,因秦之稱號,帝母稱皇太後,祖母稱太皇太後,嫡稱皇後,妾皆稱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之號焉。至武帝製倢伃、晅娥、傛華、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儀之號,凡十四等雲。昭儀位視丞相,爵比諸侯王。倢伃視上卿,比列侯。晅娥視中二千石,比關內侯。傛華視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視二千石,比少上造。八子視千石,比中更。充依視千石,比左更。七子視八百石,比右庶長。良人視八百石,比左庶長。長使視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視四百石,比公乘。五官視三百石,順常視二百石,無涓、共和、娛靈、保林、良使、夜者皆視百石。

此段話充滿了“比”某某、“視”某某,是“相當於”的意思。同一名稱,視官比爵,說明其不同於男子所占有的一般的官爵,主要體現的是恩澤、榮譽。在漢代有一定數量的婦女,因占爵而在政治上、經濟上享受特權,分吃國家稅收,與男性王侯一樣成為食邑貴族的一部分,但在名號上,她們往往不稱侯多稱君,隻有個別時期和個別人物也稱侯,如呂後專權時,蕭何死後,其妻被封酂侯,樊噲妻呂須被封臨光侯。她們擁有侯爵本身多體現一種等級特權,除極少數婦女是有恩德、有功勞於皇帝、朝廷、國家,而得到封爵的殊榮。如《陳留風俗傳》載:

高祖與項氏戰,厄於延鄉,有翟母者免其難,故以延鄉為封丘縣,以封翟母焉。

又袁山鬆《後漢書》記載,建寧二年:

爵乳母趙堯為平氏君。

以獎哺乳皇帝的恩德。除此之外,就這一類占有封爵的婦女來看,與功德無關,而是與她們的血統高貴、家族勢尊權重、或個人姿色姣好、被皇帝寵幸有關。

再一類吏民婦女,即有爵編戶民家庭中婦女的占爵則與上麵一類不同,她們基本沒有條件和機會靠自身從國家和君主那裏得到爵位,而僅僅是在較為特殊的情況下承繼了家庭,主要是男性成員已擁有的爵位。這一類情況在以帝王將相等社會上層人物為核心和主體的傳統文獻史料中很難覓到,但在考古發現的出土簡牘史料中有記載,特別是張家山漢簡的法律文書中有明確的反映。像《二年律令·置後律》中就這樣的記載:

女子比其夫爵。

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

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諸死事當置後,毋父母、妻子、同產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與同居數者。

從以上三段簡文可以看出,首先,在爵位占有方麵,婦女同丈夫具有一體性,共同享有其丈夫所占爵位的政治經濟利益,當時的法律條文稱之為“女子比其夫爵”。其次,女子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成為戶主:第一種情況是,男子死後,沒有兒子和父親,其母親可以代替為戶主;第二種情況是,男子死後,沒有兒子和父母,寡妻可以代替為戶主;第三種情況是,男子死後,沒有兒子、父母、妻子,女兒可以為戶主;第四種情況是,男子死後,沒有兒子、父母、妻子,女兒、孫子、耳孫和祖父的,祖母可以為戶主。再者,女子既然可以繼承為戶主,同樣也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占有爵位。而繼承爵位的情況也是分為幾種,一種是男子“死事”,沒有兒子的,女兒可以繼承父親應有的爵位;第二種情況是,男子死後,沒有兒子、女兒、父親的,母親可以繼承兒子的爵位;第三種情況是,男子死後,沒有兒子、女兒、父親、母親和同產兄弟的,同產姐妹可以繼承死去兄弟應有的爵位;第四種情況是,男子死後,沒有兒子、女兒、父親、母親、同產兄弟和同產姐妹的,妻子可以繼承死去丈夫應有的爵位;第五種情況是,男子死後,沒有兒子、女兒、父親、母親、同產兄弟、同產姐妹、妻子和祖父的,祖母可以繼承死去孫子應有的爵位。從以上的法律條文可以明顯地看出,當時作為一般編戶民階層的婦女所占有的爵位,基本不是來自國家君主的直接賜爵,而是間接的繼承,這種情況不但與男子直接從國家君主那裏接受爵位不同(當然男子也有繼承爵位的情況),且與後宮及貴族官僚家庭中的一些女子,直接從國家君主處獲得爵位也不一樣。

總之,就封爵原則看,秦漢時期,特別是漢代,最主要最基本的原則是承繼了先秦,特別是周,如因功封爵和因親封爵均可在三代曆史中找到初始之源,但秦漢時期的封爵原則又與先秦有很大不同,這是與整個古代社會的曆史變革同步發展變化的。可以說秦漢時期的賜爵原則更加多樣複雜,等級也更加繁細,更加輕濫,特別是普遍賜爵和買賣占爵,可謂最具時代特色的原則。

除了因功封爵、因親封爵、普遍賜爵、買賣占爵、婦女亦可占爵之外,秦漢時期還存在以下一些具體的封爵原則。

首先是以德封爵。德與功有密切聯係,但又有些許差異。德不僅包括恩德(恩德可以看成是功),更包括統治者所需要提倡的道德品質(這與功勞不同),所以《白虎通義·考黜》說“爵主有德,封主有功”,將“德”與“功”分而言之。前引女子趙堯因哺乳皇帝而為平氏君,這既是德,也可看成是功。而兩漢之際南陽人卓茂受到“封比幹”、“表商容”之禮遇,官拜太傅,“封褒德侯,食邑二千戶”,則純屬以德封,即因卓茂“束身自修,執節淳固”,不論是王莽居攝,還是更始專政,具不肯為“職事吏”,大大符合劉秀的漢王朝所要求的忠貞道德,與軍功、事功不太一樣。

其次是以官封爵。在上古時期,官與爵有十分緊密的聯係,特別是先秦時期,官爵甚至合一無分,官名同時也是爵名,比如“卿”、“大夫”等等,就是如此。商鞅變法以來形成的二十等爵,在秦統一前,更表現出與官、吏、職事聯係的密切,這種緊密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其一是官爵的合而為一,如為秦國改革發展立有大功的商鞅,曾為大庶長、大良造,從有關的史料史實可以看出,大庶長、大良造既是二十等爵中的爵位,也是秦國的行政官職。其二是占爵是拜官除吏的必要前提,而且爵位的高低與官職的大小是相適應的:

商鞅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

這種以斬首取爵,通過爵進而得官的做法,曾遭到法家代表人物韓非的批判,韓非認為:

“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

戰國以來新爵製的這種特點和與官、吏、職務的關係,是與當時的形勢,與以軍事力量統一天下有關的。但隨著統一戰爭的結束,這種情況也就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官爵名稱分離不一,且為官不必定有爵,有爵者也不必定居官,如出現了官至公卿卻無封號的隗狀、王綰、李斯等人,也出現了爵高封侯,而無具體官職的趙亥、召平、王賁等人。這種官、爵在某些具體人身上的分離,是否意味在統一的秦漢王朝封爵與官職之間的聯係完全喪失,筆者的回答是否定的。而且就一般情況來說,爵位與官職始終是決定人們社會等級、社會地位的因素,二者存在內在關聯和彼此間相適應,即無爵之民不官不吏,低爵之民不為高官,一般說隻有六百石以上的官具有五大夫以上的爵位,二千石以上高官,可望封侯。正因為官爵之間存在這種內在關聯,所以在秦漢曆史上,不但存在以爵拜官為吏,也存在因官職而被封爵的原則。《呂氏春秋·製樂》說:

爵列等級田疇,以賞群臣。

《史記·李斯列傳》也說:

尊大臣,盛其爵位,以固其親。

秦漢曆史上先得高官,反過來占有高爵的例子,莫過於公孫弘。本來漢初以來,一直行功臣封侯,由功臣侯任相的傳統模式,漢武帝改革政治,打破傳統,以布衣公孫弘出任宰相,不過布衣與宰相的結合十分短暫,很快他就因任相而被封平津侯,並形成又一種封君原則。在其之後,如車千秋以丞相封富民侯,朱博以丞相封二千五百戶。因官封爵,因相封侯,是秦漢時期獲爵的重要原則。

第三是因仇封爵。這種原則雖說比較特殊,但它卻更加體現了爵對於君主的重要作用,對於統治者來說,爵位實在是方便統治的工具,是收攬人心的手段。出於一定的政治目的,故意對有仇之人行封賜爵,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劉邦封雍齒。史書記載,高祖六年:

上已封大功臣(三)[二]十餘人,其餘爭功,未得行封。上居南宮,從複道上見諸將往往耦語,以問張良。良曰:“陛下與此屬共取天下,今已為天子,而所封皆故人所愛,所誅皆平生仇怨。今軍吏計功,以天下為不足用遍封,而恐以過失及誅,故相聚謀反耳。”上曰:“為之奈何?”良曰:“取上素所不快,計群臣所共知最甚者一人,先封以示群臣。”

雍齒曾背叛過劉邦,因此先封雍齒,群臣皆喜,說:“雍齒且侯,吾屬亡患矣!”這裏不僅涉及封賜原則,而且是權術策略。

第四種是興滅繼絕。這些被封者不是因本人的功勞、德行、血緣姻親等原因,而是靠祖先之功業、盛德,因原因和情況不同,又主要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是被封者是曆史上盛王賢者後裔,例如,漢成帝綏和元年二月甲子,封殷後孔子世吉嫡子孔何齊為殷紹嘉侯,千六百七十戶,後又進爵為公,地方百裏。武帝元鼎四年,詔封周後孽子嘉為周子南君,三千戶。二是對開國元勳的後裔“紹爵複家”。不論是西漢還是東漢,經過幾百年的發展,許多王侯貴族的家世先後衰敗了,有的甚至淪為傭工酒保,本始元年宣帝詔曰:

故丞相安平侯敞等居位守職,與大將軍光、車騎將軍安世建議定策,以安宗廟,功賞未加而薨。其益封敞嗣子忠及丞相陽平侯義、度遼將軍平陵侯明友、前將軍龍雒侯增、太仆建平侯延年、太常蒲侯昌、諫大夫宜春侯譚、當塗侯平、杜侯屠耆堂、長信少府關內侯勝邑戶各有差。

《後漢書》中也有類似記載,如:

張純高祖父安世,封富平侯,純少襲爵土。建武初,先來詣闕,故得複國。有司奏,列侯非宗室不宜複國。光武曰:“張純宿衛十有餘年,其勿廢,更封武始侯,食富平之半。”

二、封爵作用的演變(上)

後代多行秦政事,秦朝開創、漢朝完善的一係列製度,特別是其中的政治製度,對後來的中國曆史影響極大。而在這些製度中,以二十等爵製為核心的秦漢封爵製度,無疑又是最具時代特色的,我們對其關注重視,也是自然的事情。但是,如何定位這一製度的作用和影響,卻又是個見仁見智的問題。

日本著名史學家西嶋定生不僅對秦漢時期的二十等爵製有十分深入細膩的研究,而且對二十等爵在秦漢曆史中的作用和影響給以極高的定位。他關於二十等爵製的評價和定位可以做如下的歸納轉述(不是絕對原文,但大體是其原話):

秦漢帝國的基本結構是由皇帝施行的以賜爵製為手段的個別人身支配,漢代一般庶民廣泛地成為有爵者,是由於對一般庶民無差別地賜爵而造成的現象,在兩漢420年間約達90回。廣大庶民都成為有爵者這一事實,說明皇帝與庶民之間.不單是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並且是以爵為媒介結合起來的;皇帝與庶民是憑靠爵而形成為秩序,皇帝支配是以這種秩序結構為場地而進行的,這成為漢帝國國家結構的基本形態的端緒。

可見西嶋定生是把二十等爵製,特別是其中的“賜民爵”看成是秦漢帝國政治和社會結構的基礎和主體框架。由於西嶋令人難以企及的細膩研究,使學術界大多數人在對其研究精神欽羨仰慕的同時,對其獨到的研究視角和路徑也頗為欣賞,對其結論也給以肯定。但也有一些學者表示了質疑的態度,如台灣學者杜正勝在《“編戶齊民論”的剖析》一文中就提出:

有些學者討論戰國秦漢的國家結構,特別重視二十等爵製,這個問題在我的《編戶齊民》專門有一章解答(第八章《平民爵製與秦國的新社會》)。平民爵製是秦國特別的製度,商鞅變法多承襲戰國前期東方列國的改革,唯獨二十等爵是新創,為東方所未有,故秦能激發民心士氣,終於統一天下(參《編戶齊民》第九章)。終秦之世,爵位的限製仍相當嚴格,但漢代以後,賜爵買爵之途多端,爵製開始浮濫。到漢武帝時,原來的爵位對人民已無吸引力,他為籌措財源,於是另設“武功爵”,爵製破壞益甚。西嶋定生氏研究秦漢國家權力結構,把皇帝與人民的統治關係建立在以爵製作基礎的所謂人身支配上(《中國古代帝國の形成と構造》),如單就秦國軍功爵而言,大抵是可以成立的;但他研究的重心卻放在漢代的民爵,想要證成他的理論是愈發不可能了。

大陸學者卜憲群也在《秦漢官僚製度》一書中說:

日本學者西嶋定生先生在《二十等爵製》一書中,將秦漢賜爵製視為以皇帝為中心的一元化秩序,這與本文所提的賜爵製是以皇權為核心的身份等級秩序有相通之處,例如爵所表現的身份特權即如此。但我們不同意西嶋先生爵製秩序就是國家秩序的觀點。我們認為賜爵所體現的身份秩序和身份特權是皇權獨尊性、私有性的一種派生,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國家權力和國家統治秩序,但二者又非相統一。秦漢由官爵合一到官爵分離,以及二十等爵製的消亡,並不意味著國家秩序的瓦解,原因就在於此。因此,我們也不認為秦漢國家行政統治,是以爵製秩序為基礎而實施的。

筆者是比較同意杜正勝和卜憲群的上述看法的,也認為西嶋定生拔高了爵製,主要是賜民爵的作用和影響。筆者不但承認,而且非常重視爵位在人們身份等級和權力地位確定上的作用影響,同樣也非常重視封爵對皇權統治、國家政治結構和社會等級秩序形成的作用影響,但並不因此而認為通過封賜爵位所形成的等級秩序與國家統治秩序是完全合一的,是皇帝對全體人民進行個別人身支配的基礎所在,尤其是在漢代。下麵談談筆者對從先秦三代到戰國秦漢封爵在作用影響方麵演變的認識。

在上古,不論是先秦三代,還是戰國秦漢,封爵都是一項重要製度,是確立人們在社會中等級地位的重要依據之一,其作用影響又不是單方麵的,而是包括授爵行封和受爵被封兩個側麵。封爵對於君主、國家和占有爵位的個人,均有重要作用和明顯好處,但不論就兩個方麵的哪一個方麵來看,這種作用和好處,在先秦三代和秦漢時期的表現,既有相同、相沿的共性,也有相異的變化差別。

從先秦到兩漢,不論是政治家還是思想家,對封爵製與國家統治的關係,即對實行統治的重要作用,這種製度給統治者帶來的好處,有頗多的論說。

如《周易·係辭上》曰:

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左傳》定公四年載衛臣祝佗說: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選建明德,以藩屏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