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他們可以同成年男子一樣占有爵位,但沒有說明這些小男擁有的爵位與成年人擁有的爵位有什麼不同,客觀上應該是西嶋不認為或者是沒有意識到二者會有什麼不同。而曆史實際並非如此,小男所擁有的爵位與成年人擁有的相應爵位不論是從名稱上看還是從所獲惠利上看都是有區別的。 先看一下小男所擁有的爵位名稱。關於這一點在傳統文獻中基本看不到相關的史料,但出土的簡牘史料中確有非常寶貴的記載。從張家山漢簡和裏耶秦簡我們可以看到,這種未傅籍成年者占有的爵位被稱為“小爵”,如筆者前麵所引張家山漢簡中的“小爵不更”、“小爵大夫”和“小簪嫋”,裏耶秦簡中的“小上造”等。而且從張家山漢簡、裏耶秦簡和走馬樓三國吳簡的對照中,似乎還可以看出一種演變趨勢,即秦和西漢前期未傅籍成年者占有的爵位,在一般二十等爵級名稱前麵明確冠以“小”(“小簪嫋”、“小上造”)或者是“小爵”(“小爵不更”、“小爵大夫”),而隨著曆史的發展,隨著整個二十等爵的輕濫,“小”、“小爵”也不再被突出強調,走馬樓吳簡中幾歲小兒占有的爵位名稱前也沒有了“小”或“小爵”的字樣(參見前文所引簡文)。而且隨著二十等爵的輕濫,賜爵越來越頻繁,所賜級數也越來越多,在“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子”的製度規束下,越來越多的父兄要把超過八級公乘的爵位轉移給子侄兄弟,致使小男們一方麵自己也是國家賜爵的對象,另一方麵又接受越來越多的爵位移授,遂造成小男占有爵位者的年齡越來越小,而擁有爵位的級數越來越高。如前文所引,從秦朝及西漢初的小上造、小簪嫋、小不更、小大夫到三國時的小公乘,而且走馬樓吳簡中擁有公乘爵位者甚至多是三五歲的幼兒。 其次再看一下小爵擁有者所獲得的惠利及其與成年人擁有的相應爵位是一樣的還是有差異的。應該說這個問題不論是傳統文獻史料還是出土簡牘新史料都沒有直接涉及,但是我們一方麵可以參佐上麵對有關文獻中小侯史料的分析,另一方麵似乎還可以通過邏輯分析而得出一些認識。 秦漢時期的爵位等級眾多,等級不同,爵位占有者從爵位所能獲得的惠利有很大的差別。如前文所述,依據爵位占有者從爵位所能獲得的惠利不同,筆者把秦漢時期的爵位分成三個大的類別:貴族爵(一般來說包括諸侯王、列侯及關內侯等食邑等級)、官(卿)爵(二十等爵中的第十八級大庶長以下到第九級五大夫)和(吏)民爵(二十等爵中第八級公乘以下)。雖然說秦朝時天下為郡縣,子弟為匹夫,且迅速亡國使功臣侯者也沒來得及傳襲子孫,但兩漢時期未成年的王侯還是不乏其人的,如史書記載: 高皇帝撥亂世反諸正,昭至德,定海內,封建諸侯,爵位二等,皇子或在繈褓而立為諸侯王…… 又如漢武帝時大將軍衛青: 三子在繈褓中,皆封為列侯。 這些繈褓中的王侯無疑是小爵王侯,但由於本書主要討論的是編戶民與爵位的關係問題,且西嶋定生主要討論的也是民爵,特別是“賜民爵”問題,所以關於貴族爵和官爵等級類別中的小爵問題,在此不進行討論。這裏隻是討論八級以下民爵類別中的小爵,而且簡牘史料中涉及的具體小爵,不管是小上造、小簪嫋,還是小不更、小大夫,也全部屬於這個類別。為了搞清小爵與非小爵在惠利方麵的差別,我們首先看八級以下爵位,即所謂民爵帶給非小爵的爵位所有者哪些惠利,然後再和小爵相比較。 根據本書前麵所述,民爵帶給爵位所有者的惠利,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減免刑罰的優惠。有無爵、爵之高低,在犯罪量刑時是絕對不一樣的,《商君書·境內篇》就有如是規定: 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則已。 這一點恐怕是爵位對人們最有吸引力的地方。到漢代,晁錯就曾在給皇帝的上疏中明言: 得高爵與免罪,人之所甚欲也。 《漢書·惠帝紀》中也說: 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 這種優待有爵者的法規在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律》和張家山漢簡的《二年律令》中也都有記載: 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內公孫、外公孫、內公耳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耐以為鬼薪白粲。 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從上引史料可見:有爵者和無爵者、爵高者和爵低者是同罪不同罰,隻要有爵,就可以獲得減刑的好處。 二是減輕徭役負擔的優惠。據漢人衛宏的《漢官舊儀》卷下記載: 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盡其刑。 “免者”有的版本也寫作“免老”。免或免老,是指因年齡大而免除為國家服役的義務。有爵者比無爵者早四年免老。而且,張家山漢簡又豐富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其中《二年律令·傅律》有如下的法律條文: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嫋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為免老。 同時又規定了“睆老”,即減服一半徭役的年齡。律文為: 不更年五十八,簪嫋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為睆老。 這是說由於有爵可以提前結束服徭役,同樣由於有爵還可以延遲兒子服役的年齡,漢代開始傅籍及服役的年齡,一般來說是二十歲,後來延到二十三歲,主要依據如下史料。《漢書·景帝紀》載: 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鹽鐵論·未通第十五》載禦史曰: 古者,十五入大學,與小役,二十冠而成人,與戎事……今陛下哀憐百姓,寬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輔耆壯而息老艾也。 這些古代文獻是就一般情況而言,而如果父家長有爵,其爵位等級越高,兒子的傅籍年齡也越大。《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傅律》記載: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 三是服役和辦公中地位待遇優越。爵位的高低與編戶民在充當戍卒服役時的地位、等級和職務基本上是對應的。正像前文所說,雖然在居延漢簡中存在職務、服役種類與個人占有的爵位不對應的情況,既有爵位為八級公乘的戍卒,也有爵位僅僅為一級公士或者是二級上造的隧長,但畢竟屬於少數情況。在已經公布的居延漢簡中,具有公乘爵位者九十四人,其中為吏者七十一人,約占百分之七十六,為卒者二十三人,約占百分之二十四;而具有最低的公士爵位者二十九人,其中為吏者僅有二人,約占百分之七,為卒者二十七人,約占百分之九十三。從筆者這一粗略統計可以看出,具有的爵位等級越高,為吏的機會越多,爵位越低,為吏的機會相應減少。不過,哪怕是最低的爵級也比無爵者身份地位高,為吏的機會多。秦漢二十等爵中的最低一級是“公士”,顏師古《漢書·百官公卿表》注曰:“言有爵命異於士卒。”另外,由於戍徭者爵位不同,其享受的口糧標準也不一樣。據雲夢睡虎地秦簡《傳食律》記載: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從者,食姦(糲)米半鬥;仆,少半鬥。 不更以下到謀人,粺米一鬥,醬半升,采(菜)羹,芻稿各半石。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無)爵者,及卜、史、司禦、寺、府,姦(糲)米一鬥,有采(菜)羹,鹽廿二分升二。 其中“官士大夫”是指爵六級官大夫和五級大夫,“謀人”應是爵三級簪嫋,“上造”則是二級爵。傳食律是各級官吏住宿傳舍時按爵等職別規定的夥食標準,從簡文可見,爵位不同,夥食待遇則不一樣。 四是優先和更多地獲得國家賜予的田宅。早在統一前的秦國就已經有明確規定,據《商君書·境內篇》載,爵位每增進一級,就可以: 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 之後的漢代,特別是西漢初年,實際是繼承了秦的這種依據功勞的大小賜予高低不等的爵位,又依據高低不等的爵位而授予多寡不同的田宅,這在漢代法律中是有明文規定的,具體就是我們前麵多次摘引的《二年律令·戶律》: 關內侯九十五傾,大庶長九十頃,駟車庶長八十八頃,大上造八十六頃,少上造八十四頃,右更八十二頃,中更八十頃,左更七十八頃,右庶長七十六頃,左庶長七四頃,五大夫廿五頃,公乘廿頃,公大夫九頃,官大夫七頃,大夫五頃,不更四頃,簪嫋三頃,上造二頃,公士一頃半頃,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頃,司寇、隱官各五十畝。不幸死者,令其後先擇田,乃行其餘。它子男欲為戶,以為其田予之。其已前為戶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關內侯九十五宅,大庶長九十宅,駟車庶長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長七十六宅,左庶長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嫋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隱官半宅。欲為戶者,許之。 五是優先拜官除吏的惠利。前引《韓非子·定法》曾說: 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 五十石、百石為基層政權機構中的小吏,嚴格說還算不上是官,不過,即便是除吏也是與爵位有著密切關聯的。雲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內史雜》記載道: 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 這條簡文是說,要在有一定閱曆的成年人中任用佐吏,不能用無爵者和剛剛成人傅籍的小青年。 以上五個方麵是民爵占有者可以獲得的主要惠利,從原則上說與之相對應的小爵也應該享有這些好處,但我們具體一分析就會發現,由於年齡不到傅籍,屬於未成年人,上麵的好處多數與小爵無緣。如優先拜官除吏,顯然是對占有爵位的成年人而言的,“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剛剛傅籍成年者尚且不除,何況未成年的小男。再如,秦漢時期賜田宅是以戶為單位進行,除了極個別的情況之外,未成年的小男是不擔任戶主,一般都不會以小男所具有的爵位,作為國家授予田宅的依據。又如在正常情況下,小爵占有者是不會出現在徭役之中的,因為傅籍成人後才擔負徭役,而一旦傅籍就變為成年人,其原來所擁有的小爵也就不是小爵了,擁有小爵的小男不在徭役中,那麼因爵位而在徭役中相對優惠的地位和待遇也就與之無關了。當然,小爵也不是對擁有者完全虛而無實,其惠利好處主要表現為二:一是可以減免刑罰,二是可以延遲傅籍服役年齡,即上引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傅律》所說的: 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 擁有小爵者比一般人分別延遲了二年和四年傅籍服役的時間。於此可見,未成年人擁有小爵所獲得的惠利顯然不如有相應爵位的成年人。 第二個方麵是,西嶋定生把國家賜爵與小男占爵緊密聯係在一起進行考察,但估計是由於研究視角的關係,他沒有注意因而也就沒有言及小男的占有爵位,除了接受國家普遍賜爵之外,是否還有其它的途徑,而這對於小男占有爵位這個問題來說,無疑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按照日本另外一位學者藤枝晃氏及西嶋定生在藤枝晃氏研究基礎上的研究,並被學術界普遍接受的觀點,大男大女的年齡是15歲以上,而小男小女的年齡是14歲以下,小男要想通過國家普遍賜爵而獲得爵位,即獲得小爵,前提條件是在其1—14歲期間,國家必須要有普遍賜爵發生。然而兩漢曆史的實際情況是,從漢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第一次普遍賜民爵位始,到漢獻帝建安二十年(公元215年)最後一次普遍賜民爵位止,其中相鄰的兩次普遍賜民爵間隔的時間超過14年的共有6次,這就意味著某小男如果從1歲至14歲與這六段時間相重合的話,他就不能通過普遍賜爵而獲得爵位。那麼他們是否就與小爵無緣了呢,西嶋沒有關注,筆者的回答是還有機緣。 實際上除了普遍賜爵之外,小男起碼還有另外二種途徑可以獲得爵位,一是因父死世襲而獲爵,二是因爵位移授而獲爵。就前者而言,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父親因功勞死亡,一是因疾病死亡,死亡原因的不同導致後代爵位世襲繼承方麵有所差異。張家山漢簡的《二年律令·置後律》中有下麵兩條不同繼承的法律條文: 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 關內侯後子為關內侯,卿侯子為公乘,五大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大夫後子為簪嫋,不更後子為上造,簪嫋後子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其中第一條屬於因功勞死亡,所以子男不但完全承襲其原有的爵位,而且死者如果生前沒有爵位的話,也會賜給其子男一級公士的爵位。第二條則屬於因疾病死亡,其中所說的“後子”,就是爵位繼承人,類似於皇帝和諸侯王及其他貴族的太子或世子,後子一般由嫡(長)子充當,無嫡子的由其他庶出之子充當。從這條簡文看,在二十等爵中隻有侯類爵位,即徹侯和關內侯因疾病死亡,其後子能夠原封不變地世襲其原有的爵位;而其他爵位者因疾病死後,其後子均不能完全世襲其原來的爵位,隻能是降低等級地繼承,而降等級繼承又分為三種情況:大庶長以下至左庶長的卿(官)類爵位擁有者死後,後子承襲為公乘;五大夫以下至簪嫋的吏民類爵位擁有者死後,後子降低二級承襲爵位;而最低的兩極爵位,即上造和公士的擁有者死後,後代則不能繼承其爵位。爵位擁有者因疾病死時,即便其後子尚未長大成人,還屬於小男,也可以按照上麵所說的原則承襲爵位,甚至連遺腹子都可以獲得爵位的繼承權,如《二年律令·置後律》又載: 死,其寡有遺腹者,須遺腹產,乃以律為置爵、戶後。 這就是說即使是尚未出生的小孩也具有爵位的繼承權,隻是要等到他出生時才得以確認。這是說小男可以通過承襲父爵的途徑而獲得爵位。 另外,正史中還有爵位轉移授予的相關記載,即史書中所說的“移授”,如: 其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級;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同產子。 漢製,賜爵自公士已上不得過公乘,故過者得移授也。 賜民爵,人二級,為父後及孝悌、力田人三級,脫無名數及流人欲占者人一級,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子。 正是基於爵位承襲和轉移的存在,筆者才認為西嶋定生把居延漢簡中二十歲以下爵位占有者的爵位,全部都作為一年一年、一次一次賜爵累計所致的看法,僅具有假設性、間接性和不確定性的缺點,居延漢簡中的小爵史料也僅僅具有相對性、可懷疑性。十五、十六歲也好,十八、二十歲也好,這些人所占有的爵位存在另外兩種可能性,一種是他們是在傅籍成年後一次或幾次(當然要少於所高出十四歲的年齡數)繼承或轉移所致的可能性,再一種是存在不是從十四歲以下開始接受賜爵的可能性。 漢代就一般成年人而言,獲得爵位的途徑主要有三:一是因功勞賜爵,二是普遍賜爵,三是因父家長之爵而受爵。所謂“因父家長之爵而受爵”,一是指文獻史料中經常出現的賜“為父後者”爵的情況,二是指男子在傅籍之時,因父家長爵位不同而被授予不同的爵位,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傅律》所載: 不為後而傅者,關內侯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簪嫋;卿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為簪嫋,它子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為上造,它子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為公卒。 這是傅籍成年人的情況,而那些未傅籍成年者擁有的爵位,即小爵都是通過什麼途徑獲得的呢?筆者以為基本同於非小爵者,也有三種途徑。 其一,如前文所說,十五歲以上至傅籍以下為成童,他們與傅籍的成人賦稅相同,力役有別,在地方出小役、為小吏,在加強地方治安,維持鄉裏秩序方麵有立功受爵的機會,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曰: 徼外人來入為盜者,要(腰)斬。吏所興能捕若斬一人,妳(拜)爵一級。 《二年律令·捕律》曰: 能產捕群盜一人若斬二人,妳(拜)爵一級。 捕從諸侯來為間者一人,妳(拜)爵一級。 《二年律令·錢律》曰: 捕盜鑄錢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級。 其二,作為“後子”的爵位繼承人,當被繼承者因病或因公死去時,後子即使未傅籍成人也可以按規定繼承相應的爵位,而其他兒子則要到傅籍時。如《二年律令·置後律》曰: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 關內侯後子為關內侯,卿侯子為公乘,五大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大夫後子為簪嫋,不更後子為上造,簪嫋後子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又曰: 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 其三,未傅籍成年的小男除了少數人通過立功受爵、一批人通過繼承轉移獲爵之外,絕大多數人主要還是作為國家普遍賜爵對象而擁有爵位,這一點是筆者的自我修正和補充,因為此前筆者曾經認為: 兩種情況導致未傅籍成人者占爵:十五歲以上至傅籍以下者有服役立功受爵的機會;未傅籍成人的爵位繼承人當被繼承者死去時可繼承相應的爵位。 由於當時沒有見到《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和《裏耶發掘報告》中有關未成年人占有爵位的史料,所以在探討秦漢社會之所以存在未傅籍成年者占有爵位的原因時,提出了上麵的結論,可以說是裏耶戶籍簡中二十位“小上造”糾正了筆者的看法。 這些“小上造”全都不是“戶人”,即不是戶主,而是戶主的子男或弟男,他們的父兄基本都是具有二十等爵中的第四等“不更”爵。由於父兄健在,說明他們的小上造爵位不是因為世襲繼承得來;又由於父兄的爵位僅僅是第四級不更,遠未達到第八級公乘爵,不存在“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同產子”的問題,說明他們的小上造爵位不是因為移授得來;再者由於未成年男子普遍具有小上造的爵位,基本是一戶之中有幾個未成年小男就有幾個小上造,多者達到一戶四個之多,故說明他們的小上造爵位不是由於個別或特殊的原因獲得,而隻能是由於國家普遍賜爵而一並獲得。 在討論小爵問題的最後,筆者願意把前麵所引的《二年律令·傅律》關於傅籍年齡的簡文再疏釋一下,原文是: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 釋文為: 具有四級不更以下爵者之子,二十歲傅籍;具有五級大夫至九級五大夫爵者之子,以及本人具有小爵不更以下至二級上造的未成年人,二十二歲傅籍;具有卿以上爵者之子,以及本人具有小爵大夫以上的未成年人,二十四歲傅籍。 綜上所述,小爵是漢代封爵製度中有嚴格內涵的特殊名詞,它不是二十等爵中一至四等爵的總稱,而是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其存在與漢代的傅籍製度、力役製度、封爵製度和繼承製度有密切的關係。
正文 第三節 簡牘新史料所反映的爵製新問題(2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