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簡牘新史料所反映的爵製新問題(1 / 3)

自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不斷有漢代和秦代的簡帛出土,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出土簡帛的地域不斷擴大,簡帛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多,這些考古發現的新史料,不斷豐富秦漢史的內容,同時也修正著人們對這一時期曆史的認識和看法。其中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居延漢簡、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裏耶秦簡等幾種簡牘,不但使我們發現了一些有關秦漢爵製的新問題,而且對爵製方麵的一些傳統認識也產生質疑和進行修正。簡牘新史料中所反映的爵製新問題主要包括:低爵世襲問題、婦女占爵問題、小爵問題、卿及卿侯問題、以錢抵爵問題、以爵位減免刑罰的相對性問題、爵位轉移問題等等。本書下麵要重點討論的是:低爵世襲問題、爵位的限製和轉移問題、婦女占爵問題及小爵問題。

一、低爵世襲問題

由於傳統文獻史料的局限,長期以來學術界普遍認為,秦漢時期的爵位世襲主要體現在高級爵位,即主要是存在於王侯等食邑貴族的爵位方麵,可以說在《史記》和兩《漢書》中,尤其是相關的表和列傳中比比皆是,但是卻看不到低等爵位,即所謂的民爵的世襲情況,所以基本是認定民爵是沒有世襲的權利的。出土的簡牘新史料主要就是張家山漢簡向學術界展示了低爵世襲的珍貴史料。這些史料集中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的《二年律令·置後律》中: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

關內侯後子為關內侯,卿侯

子為公乘,[五大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大夫後子為簪嫋,不更後子為上造,簪嫋後子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諸死事當置後,毋父母、妻子、同產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與同居數者。  及爵,與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級,盈大夫者食之。  先以長者、有爵者即之。爵當即而有物故,奪,以其數減後爵。其自賊殺,勿為置後。  死,其寡有遺腹者,須遺腹產,乃以律為置爵、戶後。  嚐有罪耐以上,不得為人爵後。諸當妳(拜)爵後者,令典若正、伍裏人毋下五人任占。  簡文中所說的“後子”,就是爵位繼承人,類似於皇帝和諸侯王及其他貴族的太子或世子,後子一般由嫡(長)子充當,無嫡子的由其他庶出之子充當。  以上《置後律》的這些律文,反映了這樣幾個方麵的信息:  首先是爵位擁有者死因不同,家人在世襲其爵位時,又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爵位擁有者因功勞死亡,那麼爵位繼承者不但完全承襲其原有的爵位,而且如果死者生前爵位與繼承者的爵位等級一樣的話,繼承者在世襲時可以增加一級爵位,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爵位的話,也會賜給其繼承者一級公士的爵位。另一種是爵位擁有者因疾病死亡,從上麵簡文看,在二十等爵中隻有侯類爵位,即徹侯和關內侯因疾病死亡,其後子能夠原封不變地世襲其原有的爵位,而其他爵位擁有者因疾病死後,其後子均不能完全世襲其原來的爵位,隻能是降低等級地繼承。而降等級繼承又分為三種情況:大庶長以下至左庶長的卿(官)類爵位擁有者死後,後子承襲爵位為公乘;五大夫以下至簪嫋的吏民類爵位擁有者死後,後子降低二級承襲爵位;而最低的兩級爵位,即上造和公士的擁有者因疾病死後,後代則不能繼承其爵位。但是當爵位等級達到可以降等級繼承的爵位級別時,即便爵位擁有者因疾病死時,其後子尚未長大成人,也可以按照上麵所說的原則承襲爵位,甚至連遺腹子都可以獲得爵位的繼承權。  其次是爵位擁有者的爵位,一般來說在其死後應該由後子世襲繼承,但如果沒有子男,家庭中的其他成員也可以成為爵位的繼承者,其繼承順序是:子男、子女、父、母、男同產、女同產、妻。  再次是爵位的世襲傳承必須要在裏伍基層組織的監督下進行,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論是爵位擁有者由於犯罪、物故、自賊殺,還是繼承人曾經犯罪,都會影響爵位的世襲繼承。  另外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傅律》中也有一條與爵位製度有關的簡文:  不為後而傅者,關內侯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簪嫋;卿子二人為不更,它子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為簪嫋,它子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為上造,它子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為公卒。當士(仕)為上造以上者,以適(嫡)子;毋適(嫡)子,以扁(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長者若次其父所以,所以未傅,須其傅,各以其傅時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死時爵。當為父爵後而傅者,士(仕)之如不為後者。  《傅律》中的這條簡文與上麵《置後律》中的幾條簡文有一個重要的不同,它主要講的是爵位擁有者在活著的時候,他的不是後子,即非爵位承襲者的子男們在傅籍成人時,由於他的爵位等級不同,而會獲得不同等級的爵位。  其中又包括了比較複雜的情況,那就是第七級公大夫以上爵位擁有者的子男中,有兩個兒子所獲得爵位比其他兒子高一級,這裏邊嫡庶差別得到了體現。而第六級官大夫以下爵位擁有者的子男們,彼此之間則沒有這樣的差別。這種父親還活著,子男在傅籍之時因父親擁有的爵位不同而獲得不同爵位的製度,是否也可屬於世襲或繼承製度,是個可以研究討論的問題,因為他畢竟不是承襲父輩的爵位,而是因父輩的爵位而獲得的新的爵位,把它看成是爵位獲得的一條途徑,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爵位世襲和繼承製度,也許更為合理。  二、爵位的限製和轉移問題  爵位的限製和轉移看起來似乎構不上什麼新問題,正史中可以說有不少有關爵位限製和轉移授予的相關記載,即史書中所說的“移授”,如:  其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級;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同產子。  漢製,賜爵自公士已上不得過公乘,故過者得移授也。  大赦天下。賜民爵,人二級,為父後及孝悌、力田人三級,脫無名數及流人欲占者人一級,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子;鰥、寡、孤、獨、篤癃、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  元初元年春正月甲子,改元元初。賜民爵,人二級,孝悌、力田人三級,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同產子,民脫無名數及流民欲占者人一級;鰥、寡、孤、獨、篤癃、[貧]不能自存者穀,人三斛;貞婦帛,人一匹。  陽嘉元年春正月乙巳,立皇後梁氏。賜爵,人二級,三老、孝悌、力田三級,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同產、同產子,民無名數及流民欲占著者人一級;鰥、寡、孤、獨、篤癃、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  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貰與子若同產。然則公乘者,軍吏之爵最高者也。  以上這些史料基本都是出自《後漢書》,反映了東漢以後爵位賜予的相對頻繁和輕濫,為了不使更多的人獲得第九級五大夫以上爵位,從而獲得免役的惠利,故統治者三令五申,編戶民被授予的爵位都被限製在第八級公乘以下,超過的部分下令轉移給子男、兄弟及其兄弟的兒子。從文獻史料看,似乎西漢時期沒有相關的限製性規定,甚至有學者用湖北江陵鳳凰山出土的木牘來證明這一點:說墓主人張偃僅僅是一個鄉官,俸祿絕對沒有達到六百石,但他的爵位卻是五大夫,說明當時吏民占爵沒有不得超過公乘的限製規定。但是問題又似乎還不是這麼簡單,由於上孫家寨、張家山等地漢簡的出土,使漢代爵位的限製和轉移問題的內容更加豐富,也更加複雜。  根據軍功大小不同和原來身份不同賜爵的級數分別有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限製不得超過的爵級數有三級和五級,限製不得超過的爵位名稱包括左庶長、五大夫,其中左庶長隻有一次,五大夫兩次,另外還有一次是爵位達到五大夫後,可以提前退役,等於是變相限製不得超過五大夫;賜爵達到的最高爵位是第十四級右更,超過了五大夫和左庶長,但是賜予什麼身份的人不得而知;斬首捕虜不滿級數的轉為賜錢;當達到一定的爵位等級後,如五大夫,再記功時從嚴掌握,辦法是斬首二級或者是三級算作一級,以此限製獲得食邑權和免役權的人數;由於某些原因,一些人是不允許賜予爵位的。總的看來,上孫家寨漢簡不論是賜爵的情況還是限製賜予爵級的情況,均與文獻史料有明顯不同,差異的原因,除了時代的不同外,估計最主要的還是打仗立功賜爵與和平年代普遍賜爵的差別所導致的。  再看一下張家山漢簡的情況。有學者依據以下兩條簡文:  捕從諸侯來為間者一人,妳(拜)爵一級,有(又)購二萬錢。不當妳(拜)爵者,級賜萬錢,有(又)行其購。數人共捕罪人而當購賞,欲相移者,許之。  捕盜鑄錢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級。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許之。  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隸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為庶人。其當刑未報者,勿刑。有(又)複告者一人身,毋有所與。詗告吏,吏捕得之,賞如律。  認為“爵位之轉移多以轉移權益的形式見存”,允許所獲之爵位“相移”和用之“抵免他人之罪”,而“史籍所載則有爵級的直接轉移,如《續漢書·百官誌》注引劉劭《爵製》:‘……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貰與子若同產。’此類轉移,目的是為避免過多的人得高爵”。其實我們還可以在該文的基礎上作進一步的歸納分析,即綜合傳統文獻和出土新史料,漢代爵位的轉移可以分為爵位等級的直接轉移和爵位所含權益內容的派生轉移。而就直接轉移來看,主要就是把獲得的爵位轉移授予他人,而就目前所能見到的有限史料看,直接接受爵位轉移的又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親屬之間的轉移,即上麵《後漢書》引文中所說的把超過八級公乘的爵位移授給子男、兄弟、兄弟子等;另一種是非親屬間的轉移,就是上麵所引張家山漢簡《捕律》中說的“數人共捕罪人而當購賞,欲相移者,許之”。而就派生的權益轉移來看,也包含了豐富的內容和不同的情況,主要是兩種情況:一種是自我轉移,把爵位轉移為錢財,據《二年律令·盜律》載:  徼外人來入為盜者,要(腰)斬。吏所興能捕若斬一人,妳(拜)爵一級。不欲妳(拜)爵及非吏所興,購如律。  又據《二年律令·捕律》載:  能產捕群盜一人若斬二人,妳(拜)爵一級。其斬一人若爵過大夫及不當妳(拜)爵者,皆購之如律。所捕、斬雖後會論,行其購賞。  斬群盜,必有以信之,乃行其賞。  捕從諸侯來為間者一人,妳(拜)爵一級,有(又)購二萬錢。不當妳(拜)爵者,級賜萬錢,有(又)行其購。  又據《二年律令·爵律》載:  諸當賜受爵,而不當妳(拜)爵者,級予萬錢。  這幾條簡文中所言到的“不欲拜爵”、“非吏所興”、“爵過大夫”、“不當拜爵”幾種情況,都會發生爵位轉移為錢財的事情。其實上麵所引的“捕從諸侯來為間者一人,拜爵一級,有(又)購二萬錢。不當拜爵者,級賜萬錢,有(又)行其購”也可以歸入這一類情況之中。再一種情況是他人轉移,主要是指用爵位贖免他人的罪行,如上引《二年律令·錢律》律文“予爵一級。  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許之”,隻要捕獲一名盜鑄錢者或者是死罪犯,就可以獲得一級爵位,就可以用這一級爵位來贖免死罪一人,如果犯罪者不是死罪,如像城旦舂、鬼薪白粲罪,可以贖免二人,像隸臣妾、收人、司空罪可以贖免三人,使他們重新成為庶人。  還應該指出的是,用爵位贖免他人罪行的做法,也不是漢代的發明,應該是漢承秦製,同樣是在出土的簡牘史料,即雲夢睡虎地秦簡中也有類似的法律條文: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  歸還二級爵位方可以贖免為隸臣妾的親生父母一人。上麵所說漢代隻要歸還一級爵位,就可以贖免死罪一人,而像隸臣妾這樣的罪犯,可以贖免三人,可見秦朝比漢朝要嚴苛得多,不過也從一個側麵看出秦朝的爵位比漢朝要重得多,也要值錢得多。  三、婦女占爵問題  秦漢時期,主要是漢代,婦女與爵位是什麼關係,她們是否也可以占有爵位,這也是學界關注的問題。日本學者西嶋定生在《二十等爵製》一書中,用了極大的篇幅考察男子和賜爵問題,認為秦漢時期的占爵者是包括小男在內的編戶良民男子,婦人是無爵的。尤其是在該書的第二章第三節《民爵賜與的對象》中專門分列了幾個標題,即“家長與‘男子’”、“‘男子’一詞的含義”、“‘為父後者’一詞的含義”、“授爵者的年齡”等,對賜爵男子進行了細致的考察,另外又在第四章第六節專門撰寫了“關於婦人無爵”的問題。其實婦女與爵位是有關係的,關於這一點史書中是有記載的,如《漢書·文帝紀》載:  丞相臣平、太尉臣勃、大將軍臣武、禦史大夫臣蒼、宗正臣郢、朱虛侯臣章、東牟侯臣興居、典客臣揭再拜言大王足下:子弘等皆非孝惠皇帝子,不當奉宗廟。臣謹請陰安侯、頃王後、琅邪王、列侯、吏二千石議,大王高皇帝子,宜為嗣。願大王即天子位。  其中的陰安侯就是女性,是漢高祖劉邦的兄嫂,據顏師古注引如淳又說:  《王子侯表》曰合陽侯喜以子濞為王,追諡為頃王。頃王後封陰安侯,時呂媭為林光侯,蕭何夫人亦為酂侯。  呂後的妹妹呂媭、蕭何的夫人也都封侯。但是西嶋認為這是呂後掌權時期的特別事例。然而不單是西漢,東漢時期也有婦女封侯之事。據《後漢書》記載,漢光武帝劉秀之子,即廢皇太子東海恭王劉強兒子寡少,結果三個女兒被封侯,劉強臨死時上疏顯宗謝恩說:“天恩湣哀,以臣無男之故,處臣三女小國侯,此臣宿昔常計。”李賢等注曰:“即婦人封侯也。”更值得關注的是出土簡牘中也有婦女占有爵位史料。其中丙牘的正麵是燕家的戶籍,錄有“新安戶人大女燕關內侯寡”的內容,就是說成年女子燕是個具有關內侯爵位的寡婦。此外,《漢書·外戚傳》又記載:  漢興,因秦之稱號,帝母稱皇太後,祖母稱太皇太後,適稱皇後,妾皆稱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之號焉。至武帝製倢伃、晅娥、傛華、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儀之號,凡十四等雲。  昭儀位視丞相,爵比諸侯王。倢伃視上卿,比列侯。晅娥視中二千石,比關內侯。傛華視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視二千石,比少上造。  八子視千石,比中更。充依視千石,比左更。七子視八百石,比右庶長。良人視八百石,比左庶長。長使視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視四百石,比公乘。  但是對於這些後宮婦女的爵位,西嶋並不予以承認,認為“都是由視秩、比爵來表示的,並不是爵本身”。與之相反,西嶋引用了幾條傳統文獻中婦女無爵的史料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如引《白虎通義·爵篇》曰:  婦人無爵何。陰卑無外事。是以有三從之義,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夫尊於朝,妻榮於室,隨夫之行。故禮郊特牲曰,婦人無爵,坐以夫之齒。禮曰,生無爵,死無諡……  又引《禮記·郊特牲》曰:  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  其實,《白虎通義·爵篇》在“死無諡”之後還有一句話:“《春秋》錄夫人,皆有諡,夫人何以知非爵也。”西嶋為什麼略去了這一句話,我們不得而知,但恰恰是這句話,反映出《白虎通》作者對古代婦人無爵還是有懷疑的。其實後來作為經典的誌書,不論是《通典》還是《通誌》都承認秦漢婦人有封爵:  凡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至秦漢,婦人始有封君之號。  基本可以確定,西嶋定生認為秦漢時期的占爵者是包括小男在內的編戶良民男子,婦人是無爵的。  其實國內學術界也有許多學者與西嶋看法相同,不認為漢代婦女可以占有爵位,如前些年當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發布後,有學者就根據其中婦女占有公乘爵位的簡文,認為孫吳時期“婦女可以同男子一樣獲得‘公乘’爵級,這一情況,根本不見於漢代史籍及出土漢簡,可以說是孫吳時期賜爵製實行過程中所獨有的現象”,明確表示了對漢代婦女占有爵位的否定。  其實這種看法並不穩妥,且不說上麵所引傳統文獻中的那些史料,在有巨大影響的張家山漢簡中就有關於婦女占爵的簡文,這些出土的考古新史料動搖了學術界“婦人無爵”的傳統認知。在《二年律令》所顯示的繼承法中,漢代婦女就有繼承爵位的權力,如《置後律》載:  為縣官有為也,以其故死若傷二旬中死,皆為死事者,令子男襲其爵。毋爵者,其後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  寡為戶後,予田宅,比子為後者爵。  也許有人會強調《二年律令》反映的是西漢初年的情況,然而在反映漢魏之際社會狀況的走馬樓吳簡中更是存在婦女占有爵位的具體個案。  可以說,張家山漢簡和走馬樓吳簡相互支撐,共同證實了秦漢時期(即便不是整個秦漢,也是秦漢相當長的時期)婦女是可以占有爵位的。  漢代婦女可以有爵,這與漢代婦女具有相對較高的社會地位有密切關係,她們不但可以有爵,而且可以參與土地的買賣交易,可以繼承和分割家產。如《貞鬆堂集古遺文》(卷十五)所載的《房桃枝買地券》就是兩名婦女進行的土地交易:“洛陽大女房桃枝從同縣大女趙敬買廣德亭部羅西造步兵道東塚下餘地一畝。”又據長沙東牌樓漢簡《光和六年監臨湘李永、例督盜賊殷何上言李建與精張諍田自相和從書》,父親精宗沒有兒子,隻有女兒,另外有兄弟和侄子,其生前的田產,最後分成兩部分,其中四分之一歸於弟弟精張(曾為兄操辦喪事),主要的四分之三則歸出嫁的女兒,並由其嫡長子李建代為繼承。從這一具體實例可知漢代女子是可以繼承父親的土地財產的,爵位也是同樣。  當然也不可否認,漢代婦女占爵同男子還是有區別的。首先,國家在普遍賜爵時,她們並不是賜爵的對象,所謂“賜民爵一級(或者是二級),女子百戶牛酒”,在兩《漢書》中頻繁出現,說明賜爵對象的民是吏民男子,不包括女子,對女子的恩惠是百戶牛酒,由於普遍賜爵是編戶吏民擁有爵位最主要最容易的途徑,婦女被排除在賜爵之外,她們就遠不如男子擁有爵位的人數多和比例高。婦女擁有的爵位僅僅是通過繼承男子的爵位而獲得,而在繼承法中繼承關係的先後排序中,婦女又處於居後的位置,當擁有爵位的男子去世後,首先擁有繼承爵位資格的是子男,其次才是子女;再後也首先是父親,其次才是母親;再後首先是男同產(即兄弟),其次才是女同產(即姐妹);最後才是外姓人的妻子。這種繼承法律決定了女子比男子占爵的機會又大大減少,甚至可以認為,在古代鼓勵人口生殖,不搞計劃生育的情況下,一般家庭中都不乏男性成員,因此女子獲得繼承爵位的機會是非常少的,所以幾乎可以肯定,社會中擁有爵位的女子隻能是個別現象,但在法律上是允許婦女擁有爵位的。  四、“小爵”問題  如前文所說,20世紀60年代,西嶋定生在其代表作《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結構——二十等爵製研究》一書中,對賜民爵問題進行了係統而卓越的研究,對文獻史料中兩漢420年間共計90次的賜爵情況進行了搜集、梳理,並結合當時所能見到的西北地區出土的簡牘史料作進一步考訂分析,其研究極其細膩。西嶋先生的研究結論不僅包括如下的重要內容:“賜爵對象是編戶良民”,“並不一定限於家長”,而是全體編戶良民男子,而且尤其值得關注的是,他認為“民爵賜與是對小男亦即14歲以下男子既已實行”。這個認識非常重要,但長期並未被國內學術界所重視,少有正麵肯定或反麵否定的直接回應。關注秦漢爵製的中國學者基本還是固守古人留給我們的傳統看法,即或者是基於《後漢書·明帝紀》載:“其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李賢注引《前書音義》曰:“男子者,謂戶內之長也。”及《漢書·惠帝紀》載:“賜民爵,戶一級”,顏師古注曰:“家長受也。”故認為賜民爵是賜予每戶的家長;或者是把爵位與官職相等視,認為爵位與官職一樣是成年人才能擁有的,賜民爵是與沒有傅籍的未成年人不相幹的事情。近幾十年來一批批秦漢三國簡牘接踵出土,其中珍貴的“小爵”史料,證明了西嶋當初結論的正確,也證實了多數學者都被《前書音義》所誤。這些保存有“小爵”史料的簡牘主要包括:張家山漢簡、裏耶秦簡、走馬樓三國吳簡,在某種意義上說,也應該包括居延漢簡。  張家山漢簡中有一段涉及“小爵”的最主要的史料,見於《二年律令·傅律》,簡文為: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隱官子,皆為士五(伍)。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  這是西漢初年有關傅籍和世業的法律條文。其中“小爵”的含義,在筆者之前,學界有兩種解釋:一種是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在該段簡文之下所做的注:  小爵,從律文看,指有爵的青年。  再一種是朱紹侯先生在《西漢初年軍功爵製的等級劃分——與軍功爵製研究之一》一文中的解釋:  大夫級爵和小爵本是《二年律令》中所反映的漢初軍功爵製中兩大等級;自公士至不更四個爵位則總稱為小爵。  第一種解釋給筆者的感覺是過於籠統含糊,原因是使用了秦漢時期基本不用的語詞“青年”二字,不要說在秦漢時期,即便是在今天,什麼年齡段的人屬於青年,也很難說得具體明確。作為大致劃分年齡段的名詞,秦漢史料中最多見的是“少年”,此外也有“壯年”、“中年”,偶爾也見“老年”,其中與現代“青年”一詞含義相當的應該是“少年”,如商務印書館的《辭源》(修訂本)就將“少年”解釋為“青年男子”。但即使對換成“有爵的少年”來解釋小爵,也依然嫌含糊,因為“少年”一詞在當時同樣是泛指年齡較輕的人群中的男性,到底是幾歲至幾歲,身高幾尺幾寸至幾尺幾寸,並無明確標準。這一類名詞可做一般性使用,而用來解釋有嚴格年齡或身高規定的傅籍法律條文中的特殊名詞,顯然不合適。  第二種解釋給筆者的感覺,是采用先入為主而不是通過論證的辦法把小爵看成是二十等爵中的四大類別之一,即最高的是侯爵,其次是卿爵,再次是大夫爵,最低的就是小爵,並徑直宣布小爵與劉劭《爵製》中的“士”爵是“一致的”,是二十等爵中最低的四個等級,即一級公士、二級上造、三級簪嫋、四級不更的“總稱”。這種解釋沒有其它史料的佐證不說,最大的問題是與原始的簡文存在非常明顯的矛盾,即簡文中明確說“小爵大夫以上”,而大夫是第五等爵,不在二十等爵中最低的四個等級之中,就是說按照原始簡文,不僅四級以下,五級以上的爵位也與小爵有關。由於是先入為主地確認小爵是二十等爵中一至四等爵的總稱,故該文認為“簡文錯亂不可理解”,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於是對原始簡文進行了刪節和重新排列,使上麵的簡文變成:  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廿四歲,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隱官子、皆為士五,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  雖然該文自認刪節和重新排列後的簡文,盡管“與原簡文肯定不完全符合,但其大意肯定不錯”,但筆者感覺兩段簡文相差很大,不可避免地造成文義舛異,也難避“刪字解經”或“削足適履”之嫌。  首先,刪改後的簡文僅有65字,較之原始簡文的78字,少了13字之多,尤其是少了“不更以下”和“及小爵大夫以上”這樣關鍵性的詞句。其次,刪改後的律文與《二年律令》中涉及爵級爵名的其它律文在行文規則上不合。從《二年律令》看,漢初的二十等爵內部確實存在四個大的類別,估計就是劉劭《爵製》中所分劃的侯、卿、大夫和士。但在《二年律令》中,不論是爵的大類名稱還是大類中的具體爵級名稱,都是單獨出現的,沒有大類爵名帶著該類中的具體爵名同時出現的情況,當某一大類的爵在惠利或義務方麵律令的規定完全一致時,就隻用大類爵名,而當有差異不完全一致時則用具體爵名,不出現大類爵名帶著該類中的具體爵名同時出現的情況,如《置後律》曰: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  關內侯後子為關內侯,卿侯子為公乘,五大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  不出現“卿左庶長”、“卿大庶長”這樣的句式行文,如果說小爵真是一至四等爵的總稱,是一個大類爵名,那麼刪改後律文中的“小爵不更”就與此句式規則相忤不合。同樣如果按“小爵不更”的行文規則,由於原始簡文中同時存在“小爵不更”和“小爵大夫”,那就說明小爵並不是一至四等爵的總稱,不是一個大類爵名,而是有著其它的含義。  “小爵”二字在張家山漢簡出土之前的秦漢史料中極為罕見,《春秋繁露》卷第八《爵國》曰:  有大功德者受大爵土,功德小者受小爵土,大材者執大官位,小材者受小官位……  其中雖有“小爵”二字,但一是與“土”字相連,是“小”與“爵土”共同構成的一個詞組,二是該段文字主要說的是先秦史事,三也是最主要的是,這裏的“小爵土”是與大的封爵封土相對而言的小的封爵封土的意思,不是一個有特定含義的爵類或爵級名稱,所以這裏的“小爵”與張家山漢簡中的“小爵”完全不是一回事,沒有可佐可證性。  筆者以為,張家山漢簡中的“小爵”應是一個與傅籍與否,即年齡身高等有關的爵類。“小”字是使用頻率最高的漢字之一,而且具有多種類多層次的含義,其中“年幼”是主要多用含義之一,而與“小”字組合成的許多專門名詞也同樣具有或絕對或相對年齡小的含義特點。如“小子”、“小兒”,或指小男孩兒,或指小兒子;“小童”也是指幼兒;“小年”是指幼年;“小名”、“小字”是指兒時的乳名;“小學”是幼兒(《周禮》說八歲)入的學校;“小生”是稱年幼的晚輩;“小友”是成年人稱年幼的朋友;“小男”、“小女”是指未成年的少男、少女;“小奴”、“小隸臣”、“小(隸)妾”、“小隸臣妾”、“小城旦”等,則是指年幼的奴隸和罪犯,後者猶如今天的少年犯。如同今天在一般場合“少年”隻是代表年齡小,並不表明準確的年歲,而作為法律概念的“少年犯”則有準確的年齡標準一樣,秦漢時期一般場合下的“小子”、“小兒”、“小生”、“小童”等也不必要求準確年齡,但作為律令或戶口簿籍中的“小”,如“小奴”、“小隸臣”、“小(隸)妾”、“小隸臣妾”、“小城旦”等就有嚴格準確的年齡標準,“小爵”也當屬於後一種情況。  與“小”相對,在秦漢律令或戶口簿籍中也有“大”,如“大奴”、“大婢”、“大男”、“大女”、“大男子”、“大隸臣妾”等。那麼大小的界線是什麼,這有關小爵的準確含義。雲夢秦簡對此有明確記載,《秦律十八種·倉律》規定:  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  又規定:  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以十月益食。  這就是說男性身高在六尺五寸以下,女性身高在六尺二寸以下為“小”,小隸臣身高達到六尺五寸,小隸妾身高達到六尺二寸,在八月份傅籍為大隸臣和大隸妾,從十月份開始增加口糧。可見,小就是未成年不傅籍,大就是成年傅籍,二者的界限男性是六尺五寸,女性是六尺二寸。這是秦簡中的史料。在漢簡中,如居延漢簡、鳳凰山漢簡、懸泉置漢簡以及張家山漢簡中均有關於大男、大男子、大女、大奴、大婢的史料。其中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金布律》載:  諸內作縣官及徒隸,大男,冬稟布袍表裏七丈、絡絮四斤,絝(袴)二丈、絮二斤;大女及使小男,冬袍五丈六尺、絮三斤,絝(袴)丈八尺、絮二斤……  又《奏讞書》載: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醜,夷道涊、丞嘉敢況(讞)之。六月戊子發弩九詣男子毋憂,告為都尉屯,已受致書,行未到,去亡。毋憂曰:變(蠻)夷大男子歲出五十六錢以當(徭)賦,不當為屯……鞫之:毋憂變(蠻)夷大男子,歲出錢,以當(徭)賦,窯遣為屯,去亡,得,皆審。  十年七月辛卯朔甲寅,江陵餘、丞驁敢況(讞)之。乃五月庚戌,校長池曰:士五(伍)軍告池曰:大奴武亡,見池亭西,西行。池以告,與求盜視追捕武。武格鬥,以劍傷視……問,武:士五(伍),年卅七歲,診如辤(辭)。  八年十月己未,安陸丞忠刻(劾)獄史平舍匿無名數大男子種一月……  以上《奏讞書》第一條史料中,毋憂之人既稱男子,又稱大男子;第二條史料中,被稱為大奴的武者,其年齡為卅七歲;第三條史料中,種之人屬於大男子,由於無名數被獄史平藏匿,雙雙觸犯刑律,說明按照法律大男子是應傅籍在冊的。這三條史料說明,大奴就是成年男奴,大男、大男子就是男子,就是成年傅籍的男性,也證明與大相對的小是未成年、未傅籍。  除了按身高尺寸衡量分劃小大、成年傅籍與否之外,秦漢時期還按年齡確定小大、成年傅籍與否。不過不同時期,而且不同出身地位之人,傅籍年齡是有差異的,其中主要有十五歲、二十歲、二十二歲、二十三歲、二十四歲幾種。相關史料有:雲夢睡虎地秦墓主人喜的始傅年齡是十五歲。《漢書》卷一注引如淳曰:  《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後漢書》卷一注引《漢儀注》曰:  人年十五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又七歲至十四出口錢,人二十,以供天子……  《後漢書》卷六四曰:“吾自束修已來……”注曰:  束修謂束帶修飾。鄭玄注《論語》曰“謂年十五已上”也。  《後漢書》卷六三注曰:  成童,年十五也。《禮記》曰“十五成童,舞《象》”也。  以上為十五歲之說。《史記》卷七注引孟康曰:  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儲,故二十三年而後役之。  《漢書》卷五載:  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鹽鐵論》卷第三載禦史曰:  古者,十五入大學,與小役,二十冠而成人,與戎。  上文所引《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傅律》“不更以下子年二十歲”傅之,又“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二十二歲”傅之,以上為二十歲和二十二歲之說。《史記》卷七注引如淳曰:  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內學之。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為罷癃。《漢儀注》:“民年二十三年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陣。”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裏。”  今老弱未嚐傅者皆發之。未二十三為弱,過五十六為老。  《鹽鐵論》卷第三載:  今陛下哀憐百姓,寬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輔耆壯而息老艾也。  以上為二十三歲之說。又前引《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傅律》曰:  “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二十四歲”傅之,此為二十四歲之說。  秦漢時期,傅籍成年與否,或者說小(男、女)大(男、女)之別,不僅與年齡、身高有關,此外還與發育及健康狀況有關。本來,對於秦漢時期“小”的年齡界限,學術界普遍比較認同的是十四歲,十四以下為小男小女,其中又以六七歲之間為界分為使(小)男使(小)女和未使(小)男未使(小)女,但是近年來學者們在走馬樓吳簡中又無奈地發現了十九歲,甚至是二十八歲的小女,發現了十四歲,甚至隻有十三歲的大女。  對以上出現的矛盾,有學者對二九二五簡解釋說“簡文缺字或許有說明原由的內容”,對二九四一簡解釋說“或許‘小女’身份保留至廿八歲與‘腫兩足’有關”。筆者認為這後一種解釋頗有道理,這也同時更加證明了“小”或“大”的身份,不僅僅由年齡決定,還與身體狀況有關,這種狀況應該包括身高、發育、健康及殘疾等情況。而該學者在解釋四四二四、三一一五兩簡時說“大約女兒一旦出嫁,即失去了‘小女’身份”,似可商榷。  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應該就是張家山漢簡中所說的小爵。另外,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還有一條關於“小簪嫋”的史料:  信行離鄉,使舍人小簪嫋沬守舍。  小簪嫋應該說就是小爵簪嫋的簡略說法。  類似的記載著擁有公乘爵的未成年人的簡牘還有很多。就身份而言,既有本人為“戶人”,即戶主者,也有是戶主的兒子、侄子、弟弟者,其中最多者是戶主的兒子;而就具體的年齡看,其中最大的為“戶人”者也隻有13歲,大多數人均不足10歲,甚至隻有5歲。  其實,早在20世紀30年代出土的第一批居延漢簡中,就已經存在未傅籍成年的小男占有爵位的蹤跡,西嶋定生正是據此而認定漢代賜民爵的範圍是包括14歲以下的小男的,但由於簡文中的一些不確定因素,致使國內學者對他的這一重要觀點沒能重視或認同。  如果按照“年十二”算,是居延漢簡中唯一的一條小男具有爵位的明確且直接的史料;但如果按照“年廿二”算,這枚簡就應該從這一組史料中排除,因為二十二歲為上造爵,與小男占爵沒有關係;如果按照“年十五”算,這條簡文就與其它七條簡文一樣,雖然夠不上小男具有爵位的明確直接的史料,但卻是屬於間接的不確定史料。所謂間接的不確定史料是說這些簿籍在登錄時,有爵者並非是年齡在十四歲以下的小男,而是把他們當時的年齡和所擁有的爵位等級綜合起來分析,進而推測出他們當初開始接受賜爵時年齡應該在十四歲以下。西嶋定生當初結論的得出還必須依賴兩個前提,即排除一種可能性和肯定一種假設性,可能性是指要排除他們是因為軍功而一次就可以獲得多級爵位,假設性是指他們所具有的爵位必須是通過一次一級地普遍賜爵逐年積累的。沒有這些先決條件,在張家山漢簡、裏耶秦簡、走馬樓吳簡麵世以前,小男與成年男子一樣是國家賜爵對象的結論是難以得出的。鑒於此,筆者認為,西嶋在當初做結論時具有一定的臆測性,國內學者對其結論缺乏認可同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當然後來張家山等地小男占有小爵簡牘的陸續出土,毫無懸念地證實了西嶋當初臆測的正確性。  除了簡牘中的史料之外,還有傳統文獻史料中的有些“小侯”,應該也是一種小爵。關於“小侯”,在先秦時期是指僻遠小國或附庸國君,如《禮記·曲禮下》曰:  庶方小侯,入天子之國曰某人,於外曰子,自稱曰孤。鄭玄注:“謂戎狄子男君也。”孔穎達疏:“小侯,謂四夷之君。”  又如《史記》卷三三載:  悼公之時,三桓勝,魯如小侯,卑於三桓之家。  漢代的“小侯”,內涵也不相同,一種是指封戶少的列侯,如《史記》卷一八曰:  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戶口可得而數者十二三,是以大侯不過萬家,小者五六百戶。後數世,民鹹歸鄉裏,戶益息,蕭、曹、絳、灌之屬或至四萬,小侯自倍,富厚如之。  這種就封戶多寡相對而言的大小侯,不是漢代小侯的主要含義,而作為主要含義的小侯也與年齡有關,所以略加陳述有助於對小爵的認識。《後漢書》卷二載:  (明帝九年,)為四姓小侯開立學校,置《五經》師。李賢注引袁宏《漢紀》曰:“永平中崇尚儒學,自皇太子、諸王侯及功臣子弟,莫不受經。又為外戚樊氏、郭氏、陰氏、馬氏諸子弟立學,號四姓小侯,置《五經》師。以非列侯,故曰小侯。”  又《後漢書》卷七九載:  乃令(劉昆)入授皇太子及諸王小侯五十餘人。  可見小侯是漢代貴族,主要是外戚家族中未成年而獲封的子弟。商務印書館編撰的《辭源》(修訂本)以“漢代承襲侯爵的子弟”來解釋“小侯”,不一定準確,因為從漢代史料看,承襲侯爵的子弟不一定是小侯,如《後漢書》卷一六載:  帝分(鄧)禹封為三國:長子震為高密侯,襲為昌安侯,珍為夷安侯。禹少子鴻,好籌策。永平中,以為小侯。引入與議邊事,帝以為能,拜將兵長史,率五營士屯雁門。  其中震、襲、珍三子分別承襲父親鄧禹封國的一部分而為侯,但不是小侯,隻有少子鴻是小侯。對於小侯的含義,《顏氏家訓》卷六《書證》曰:  謂之小侯者,或以年小獲封,故須立學耳。或以侍祠猥朝,侯非列侯,故曰小侯。  此兩種猜測均有參考價值。所謂“年小獲封”,是說尚未成人傅籍就獲封。  如《後漢書》卷二四載:  (馬防)子钜,為常從小侯。六年正月,以钜當冠,特拜為黃門侍郎。肅宗親禦章台下殿,陳鼎俎,自臨冠之。  馬钜為小侯時尚未冠。所謂“侍祠猥朝”,是說沒有朝位,或侍祠郊廟,或奉先侯墳墓。杜佑《通典》卷三一《職官一三》曰:  漢興,設爵二等,曰王,曰侯。皇子而封為王者,其實古諸侯也,故謂之諸侯王。王子封為侯者,謂之諸侯。群臣異姓以功封者,謂之徹侯。大者不過萬家,小者五六百戶,以為差降。古分土而無分民,自漢始分民,而諸王國皆連城數十,踰於古製。其諸侯功德優盛,朝廷所敬異,有賜特進者,其位在三公下。其次,列侯有功德,天子命為諸侯者,謂之朝侯,其位次九卿下。皆平冕文衣,侍祠郊廟。其稱侍祠侯者,但侍祠而無朝位。其非朝侯、侍祠,而以下土小國,或以肺腑宿親若公主子孫或奉先侯墳墓在京師者,亦隨時見會,謂之猥諸侯。  又曰:  後漢爵亦二等。皇子封王,其郡為國。其列侯,雖鄧、寇元勳,所食不過四縣,為侯國。舊製,列侯奉朝請在長安者,皆位次三公。中興以來,唯以功德賜位特進者,次車騎將軍;賜位朝侯,次五校尉;賜位侍祠侯,次大夫。其餘以肺腑及公主子孫或奉墳墓,亦為猥諸侯。明帝為四姓小侯開立學校,置《五經》師。  從以上看,小侯與一般侯的主要不同點估計有二:一是受封者的年齡沒有傅籍成人,二是侍祠奉墳墓而無朝位。以此為參佐認識小爵,小爵也應該一是受爵者未傅籍成人,二是與同等級爵稱而非小爵者有權義之別,即主要是惠利上的差異。  西嶋定生在研究賜民爵問題時,對文獻史料和居延漢簡搜集的全麵和梳理的細膩是無與倫比的,因此他才能在史料不充分和不太確定的條件下,在研究結論表麵具有推測性的情況下,卻觸摸到了客觀的曆史真實,令人敬佩。但是,他畢竟是在隻擁有上麵第一條小男具有爵位的明確直接史料,且這條史料年齡的釋文尚有分歧,在沒有見到今天我們所見到的小男占有小爵的簡牘新史料的情況下,進行的研究和得出的結論,其研究的全麵性和準確性也受到相對的限製,甚至他本人後來對其研究結論也產生了動搖和變更,但我們依據新出土的簡牘新史料,不但可以證明他開始的結論,而且可以對其作兩個方麵的補充。  第一個方麵是,西嶋定生隻是認為十四歲以下的小男也是國家賜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