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實行分類管理的區域政策
財政政策,要增加對限製開發區域、禁止開發區域用於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補償的財政轉移支付,逐步使當地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務。投資政策,要重點支持限製開發區域、禁止開發區域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支持重點開發區域基礎設施建設。產業政策,要引導優化開發區域轉移占地多、消耗高的加工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提升產業結構層次;引導重點開發區域加強產業配套能力建設;引導限製開發區域發展特色產業,限製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產業擴張。土地政策,要對優化開發區域實行更嚴格的建設用地增量控製,在保證基本農田不減少的前提下適當擴大重點開發區域建設用地供給,對限製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製,嚴禁生態用地改變用途。人口管理政策,要鼓勵在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有穩定就業和住所的外來人口定居落戶,引導限製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的人口逐步自願平穩有序轉移。績效評價和政績考核,對優化開發區域,要強化經濟結構、資源消耗、自主創新等的評價,弱化經濟增長的評價;對重點開發區域,要綜合評價經濟增長、質量效益、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等;對限製開發區域,要突出生態環境保護等的評價,弱化經濟增長、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的評價;對禁止開發區域,主要評價生態環境保護。
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堅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結構。
第一節 分類引導人口城鎮化
對臨時進城務工人員,繼續實行亦工亦農、城鄉雙向流動的政策,在勞動報酬、勞動時間、法定假日和安全保護等方麵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對在城市已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進城務工人員,要創造條件使之逐步轉為城市居民,依法享有當地居民應有的權利,承擔應盡的義務;對因城市建設承包地被征用、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村人口,要轉為城市居民,城市政府要負責提供就業援助、技能培訓、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鼓勵農村人口進入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定居,特大城市要從調整產業結構的源頭入手,形成用經濟辦法等控製人口過快增長的機製。
第二節 形成合理的城鎮化空間格局
要把城市群作為推進城鎮化的主體形態,逐步形成以沿海及京廣京哈線為縱軸,長江及隴海線為橫軸,若幹城市群為主體,其他城市和小城鎮點狀分布,永久耕地和生態功能區相間隔,高效協調可持續的城鎮化空間格局。
已形成城市群發展格局的京津冀、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區域,要繼續發揮帶動和輻射作用,加強城市群內各城市的分工協作和優勢互補,增強城市群的整體競爭力。
具備城市群發展條件的區域,要加強統籌規劃,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為龍頭,發揮中心城市作用,形成若幹用地少、就業多、要素集聚能力強、人口分布合理的新城市群。
人口分散、資源條件較差、不具備城市群發展條件的區域,要重點發展現有城市、縣城及有條件的建製鎮,成為本地區集聚經濟、人口和提供公共服務的中心。
第三節 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
規劃城市規模與布局,要符合當地水土資源、環境容量、地質構造等自然承載力,並與當地經濟發展、就業空間、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相適應。
加強城市水源地保護和供水設施建設。缺水城市要適度控製城市規模,禁止發展高耗水產業和建設高耗水景觀。地下水超采城市要控製地下水開采,防止地麵沉降。城市道路以及供排水、能源、環保、電信、有線電視等的建設,要破除部門和地方分割,在統一規劃基礎上協同建設,減少盲目填挖和拆建。加強城市綜合防災減災和應急管理能力建設。穩步推進城市危舊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保障拆遷戶合法權益。城市規劃和建築設計要延續曆史,傳承文化,突出特色,保護民族、文化遺產和風景名勝資源。強化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管,推進城市綜合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四節 健全城鎮化發展的體製機製
加快破除城鄉分割的體製障礙,建立健全與城鎮化健康發展相適應的財稅、征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製度。完善行政區劃設置和管理模式。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製度,深化戶籍製度改革,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口登記製度。
發展循環經濟
堅持開發節約並重、節約優先,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在資源開采、生產消耗、廢物產生、消費等環節,逐步建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係。
第一節 節約能源
強化能源節約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導向,加大節能力度。通過優化產業結構特別是降低高耗能產業比重,實現結構節能;通過開發推廣節能技術,實現技術節能;通過加強能源生產、運輸、消費各環節的製度建設和監管,實現管理節能。突出抓好鋼鐵、有色、煤炭、電力、化工、建材等行業和耗能大戶的節能工作。加大汽車燃油經濟性標準實施力度,加快淘汰老舊運輸設備。製定替代液體燃料標準,積極發展石油替代產品。鼓勵生產使用高效節能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