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國憲法特征概論(1 / 2)

餘學軍

摘要:自1640年英國爆發革命至1688年的光榮革命政變,政治製度上開始實行君主立憲製以及不成文的憲法製。憲法政治起源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因此,英國的憲法是最早的憲法。其特點主要表現為:原始憲法、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協定憲法。

關鍵詞:英國憲法特點

英國憲法的實質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一樣是資產階級意誌集中的體現,是維護和鞏固資本主義私有製和社會秩序服務的,它同時又是資產階級和封建貴族妥協的產物。但是由於曆史傳統和資產階級革命的結果不同,英國憲法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也有許多不同之處,呈現出自己的特點。

一、英國憲法是原始憲法

英國憲法的發展,主要依托於成文性憲法文件及憲法習慣和慣例兩種實體法律形態。戴西曾經指出:“英國的注釋家,他們須從多方麵探究英國法的構成基礎,這種基礎一部分在法律裏麵,另一部分在生效已久的慣例和習慣裏麵。”成文性憲法文件從最早的《人身保護法》到後期的《王位繼承法》《人民代表法》,都圍繞了限製王權這個核心。這些文件的內容,又與當時的國內形勢、黨派利益、階級鬥爭狀況等因素相聯係,因而具有比較強的針對性。以《王位繼承法》為例,它的主要內容是規定英國皇位的繼承事宜,同時又規定:“非經國會批準而由國王頒布的法律一律無效;對下議院提出的彈劾案,國王無權赦免;國王應當依照英國法律的規定管理政務。”法律文件的內容顯得具體而瑣碎,立法主旨和動機單一而明確。而作為憲法習慣和慣例,主要是通過具體事件,確立法律原則,形成慣例,並得到後世的遵守。英國憲法諸多原則製度的創製並非出自一部鴻篇巨製的統一法典,而是依靠漫長曆史時期的逐步積澱。這種漸進式的立法形態也許正與英美法係判例傳統有一定關聯,即通過眾多個案的歸納得出一般性結論,最終形成具體的法律原則。值得指出的是這種依靠慣例、判例和憲法性文件逐漸勾畫出的英憲體係,基本上沒有受到外來現成法律製度的影響,具有比較明顯的開創性和原生性。這些原則製度主要是結合英國自身情況的原創性傑作,基本上沒有抄襲的痕跡。相反,英國憲法的許多實踐和製度,如君主立憲製度、責任內閣製度、議會主權原則等,卻成為後來許多國家立憲的重要參考模式。孟德斯鳩正是在考察了英國憲政實踐之後,才係統地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思想;英國實行的責任內閣製度,更是在世界範圍產生了重大影響,戰後日本、泰國、斯裏蘭卡、印度等許多國家都加以仿效,構建本國的政權組織形式,並在實踐中對該製度進行了完善和發展。因此,英國被稱為“憲政之母國”,英國憲法被稱為“原始憲法”。

二、英國憲法是柔性憲法

凡以憲法修改權,交給普通立法機關(議會),而修改程序,又與普通立法手續相同者,則其憲法為柔性憲法。英國憲法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在不同曆史時期,議會以一般立法程序製定的憲法性文件,其法律效力與其他法律完全相同,即憲法不具有最高性和派生其他法律的母法地位,憲法與其他法律在效力和修改程序上完全平等,它們的區別僅僅在於調整的法律關係不同。與柔性憲法相對應的是剛性憲法,即製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

相比較而言,柔性憲法具有消弭劇烈的政爭或革命風潮的機能。也就是說,柔性憲法具有及時適應社會實際變化的功能。例如,前述的1911年《議會法》的製定,就比較圓滿地解決了英國上下兩院的權力紛爭,避免了政局動蕩。因此,實行柔性憲法的國家,可以降低暴力革命的幾率,因為政治上的利益分配往往通過修改憲法而得以實現。英國憲法演進的主要渠道是針對既有製度的改良,而非全盤革新,這種做法正是造就英國數百年的法律習慣得以傳承,並不至產生法律傳統斷裂的重要動因。時至今日,英國仍有“任何人不得身穿盔甲手持長矛進入議會”的習慣存在。而剛性憲法,“既不易以實行修改為平服革命風潮的手段,而要求修改者,因預知其修改的不易,抑或不願努力以求合法的修改,而悍然訴諸法律的方法;因此,剛性憲法有時不免為釀成革命的原因”。英國數百年憲政實踐的結果表明,人民具有“極強的尊重法律與現存秩序的精神”,柔性憲法的優勢得到淋漓盡致的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