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國憲法特征概論(2 / 2)

三、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

所謂不成文憲法是指既有書麵形式的憲法性法律文件、憲法判例,又有非書麵的憲法慣例等構成元素的憲法形態。

在實行不成文憲法模式的國家,不存在統一的憲法法典。不成文憲法的運用,需要優越的政治道德,依托於公眾對憲法習慣和慣例的信賴和遵從。相應的,這種憲法各項規定有時不甚明晰,這就對法律的實施者的素質,提出了較高要求。

英國由於存在長期世襲貴族傳統,特別是在議會上議院,議員是通過貴族世襲、國王冊封、貴族內部推選產生的。王室貴族在習慣上是法定的上議院議員,英格蘭貴族、大不列顛貴族、聯合王國貴族等世襲貴族,凡年滿21周歲即可成為上議院議員。同時,首相可以將在公共事業、文學藝術、科技方麵取得重大成就,並在民眾中享有崇高威望的人士,提請國王加封相當於男爵的爵位,而成為終身貴族,並成為上議院終身議員。英王還可以冊封少數法律專家為法律貴族,其等級相當於子爵,成為上議院終身議員。例如,有“政壇鐵娘子”之稱的瑪格利特?撒切爾夫人,在退休之後,就獲得英王封贈,成為上議院終身法律貴族。作為宗教貴族的高級僧侶也可以成為上議院議員。1981年英國議會上議院有議員1178名,大公3名,公爵25名,侯爵29名,伯爵157名,子爵103名,男爵474名,主教24名,新貴族18名,終身貴族345名。

而作為重要權力機關的上議院,具有對下議院的議案“延擱權”和司法審判權。這種世襲貴族血統和保守思維的傳承正為英國實行不成文憲法提供了現實土壤。

四、英國憲法是協定憲法

從英國憲法發展演進的進程考察,我們不難發現,英國憲法是曆代英王與議會鬥爭、妥協的產物。英國的憲政曆程是以“限製王權,擴大資產階級權力”這一中心發展演進的。後來,伴隨責任內閣製形成和政黨製度的發展,英國國王成為脫離政務的統而不治的虛位君主,最終形成“國王統而不治”的慣例。由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本身具有的不徹底性,導致英國憲法中較多地保留了封建製度。

但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之後,英國已經建立了饒有特色的西方憲政模式,在資產階級專政的同時,以英王為象征的封建因素,始終今日仍在英國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恩格斯曾經精辟地指出英王在英國憲政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英國憲法沒有君主政體是不可能存在的,在這一點上恐怕也達到了最高點。去掉王權(‘主觀的上層’),整個這一座人造的建築物便會倒塌。”名義上,英王是英國立法機構的組成部分;英王有權選任首相;英王是司法正義的源泉;同時,英王還統帥全國武裝力量,是英國國教的世俗領袖,是英聯邦國家的元首。但實際上英王的權力是十分有限的。在英國君主立憲政體之下,“王權實際上已經等於零。”英王的實際作用在於通過發布谘詢、鼓勵、忠告等影響內閣活動,在特殊時期解決政府危機。長期以來,英國王室十分注意樹立表率形象,在國民中贏得崇高的威望,使得英國固有的貴族傳統得以繼承,英國王室也成為國家統一和民族精神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