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婷
摘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民主政治製度的產物。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發生資產階級革命的國家。作為對資產階級革命成果的確認,英國也是最早產生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性法律的國家。英國憲法經過三百多年的發展,其基本原則主要有議會主權原則、責任內閣製度、分權原則、法治原則。
關鍵詞:憲法英國基本原則資產階級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發生資產階級革命的國家,也是近代憲政運動的發源地,有“近代憲法之母”之稱。
憲法學家戴西將英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以下三項:正式的法律規則和非正式的憲法慣例之間的密切關係;國會在立法方麵的最高權力;法治。事實上,伴隨英國憲法長達三百餘年的發展,目前英國憲法的主要原則有以下四個:
一、議會主權原則
議會主權原則,即國會在立法方麵擁有最高權力,並且這種最高權力是與生俱來的,無需任何人、任何機關的授權,甚至不需要憲法的授權;任何人、任何機關不得宣布國會通過的法律無效,亦無權限製國會立法權;法院無權以任何理由拒絕適用國會通過的法律;隻有國會自身能夠修改和廢止法律。美國學者阿瑟?庫恩從比較的角度考察英美憲法後曾指出:“對英國的憲法,我們可以勉強地稱它如同一種憲法。它的基本原則,就是國會的主權。”“議會主權”首先體現在立法方麵,國會擁有至高無上、不受約束的權力。其次,國會還擁有對政府行政與財政的監督權、彈劾權和理論上的最高司法權。
在“光榮革命”以後,英國議會權力得到空前加強,19世紀中葉,這種權力達到頂峰,議會的政治影響進入“黃金時代”。在這個國會權力光芒萬丈的時代“國會可以做的事情,凡非自然法則上不可能的,均包括在內,甚至有些人毫不猶豫地用近於誇張的詞句稱之為‘國會的萬能’。DeLolem甚至說除了將男變女及將女變男以外,無論什麼事情,國會都可以做”。
但是19世紀末期以後,英國政黨製度已經確立,議會多數黨按照慣例成為當然首相,議會作用開始逐步下降。在英國這種變化表現為:一方麵,以內閣為首的行政權力迅速膨脹,嚴重威脅到議會權力,加之議會中的黨爭因素,議會對行政權力監督的職能逐漸流於形式。另一方麵,隨著“委托立法”的盛行,行政機關對議會權力在立法方麵也進行衝擊。據統計,1922年至1931年政府通過的法律每年多達400件,而1920年至1937年國會通過的法律平均每年不足70件,同期行政部門發布的命令、法規多達1400件以上。委托立法侵犯下議院立法權的做法一度引發英國法律界的批評。
可以認為,伴隨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展,進一步加強行政權力,有利於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幹預和對公共事務的管理。這勢必侵奪議會的權力,這在現代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二、責任內閣製度
英國是責任內閣製的發源地,內閣原本是樞密院的一個委員會。英王威廉三世(1690-1702)在位時,經常召集樞密院大臣在內室秘密商定國事,因而得名。1714年,德國人喬治一世被加冕為英王,由於喬治一世不黯政務又不懂英語,即位後長期居住在自己德國的漢諾威領地,很少到倫敦出席內閣會議。鑒於上述情況,1717年議會做出決議,國王無須出席內閣會議。由於英王長期不理朝政,而由一位大臣主持政務,於是出現了首相一職。
“內閣”的稱謂最初見於1900年國會文告中,而內閣法律地位直至1937年《王室大臣法》方才確立。作為一項重要憲法原則,“責任內閣製”是經由一係列慣例逐步確立的。概括而言,該製度包括以下幾層意思:
內閣必須集體向國會下議院負責,這是議會主權的表現。凡是重要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內閣隻有在獲得下議院的支持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1742年,執政的輝格黨發生內訌,首相沃波爾因得不到下議院多數議員的支持,內閣全體辭職,從而開創了“內閣向下議院集體負責”和“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集體辭職”的先例。進入20世紀以來,由於政黨活動的日益重要,議會往往為多數黨控製,而作為黨派領袖的內閣首相的政策,多能得到議會支持,而議會針對某項法案往往會依據黨派觀點推導出必然結論。
內閣必須由下議院多數黨組成,首相和閣員必須是下議院議員。安妮女王在位期間(1702-1714),總是任命議會下議院信任者擔任內閣大臣,而議會下議院所信任的內閣大臣,又都屬於議會下議院多數黨,這樣就形成了內閣由下議院多數黨組成的慣例。1902年以後,又開創了首相隻能由下議院議員出任的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