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燕
摘要:知識產權常常涉及十分複雜的法律問題和專業、技術問題,與其他有形財產權相比還具有突出的不同特性。我國在現有司法審判體製下難於對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進行高效、統一的司法審判。因此筆者認為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以確保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的特殊需要,已是目前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製度的必要措施。
關鍵詞:知識產權訴訟法院
知識產權製度是促進人類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科技創新、文化繁榮的基本法律製度。隨著世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知識產權已成為各國國家競爭力的核心要素;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國家之間進行科技、經濟、貿易和文化交流的前提和基礎。
經過20多年的努力,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雖然建立健全了符合國際通行規則、門類比較齊全的法律法規體係和協調、高效的工作體係和執法機製,但考慮到知識產權案件的特殊性,在現有司法審判體製下難於對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進行高效、統一的司法審判。美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也都選擇了建立知識產權法院,對其國內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行使管轄權。統一受理所有的知識產權案件,既可確保案件審判的特殊需要,又可破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同時又促進了自主創新成果的保護。因此在我國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很有必要。
2005年國家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第三次修改和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製定工作當中也將涉及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問題。而我國很早就有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以協調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關係的呼聲。筆者試圖通過本文對此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以體現本人對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問題的關注。
一、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現狀
多年來,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途徑一直是兩條腿走路,即在知識產權執法機製方麵,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執法機關分別實行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的機製。任何人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均可訴請法院司法保護。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海關、國家科學技術部等知識產權執法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重要特色。由於行政程序在打擊侵權方麵速度快,費用較低,受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歡迎。目前,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機製相互補充並通暢、有效運作,積極、有效地保護了知識產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公眾的普遍讚譽。但是知識產權保護以司法審判為基礎,以行政管理為補充。司法救濟是最終救濟方式,在整個知識產權保護體係中占有重要地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以其質量和效率等優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為了確保和提高案件質量,總結和積累審判經驗,並考慮到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和上級法院的對口指導,各地法院相繼將知識產權民事審判集中由知識產權庭負責。知識產權審判庭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我國知識產權民事審判內設機構分立,執法不統一的問題。目前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48個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商標權和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由全國400多個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案件如果涉及刑事還將作為刑事公訴案件移送處理。
根據TRIPS協議,由知識產權庭或相應的知識產權法院,越出“民事審判”的範圍,一並受理涉知識產權的行政與刑事訴訟案,也已經是實實在在的國際慣例。近幾年,北京高院知識產權庭已嚐試受理涉知識產權的行政訴訟案(主要是當事人訴專利複審委員會),效果明顯好於將這類案子轉給並不熟悉專利的行政審判庭。上海浦東法院甚至更大膽地嚐試將涉知識產權的民、刑、行政案均由知識產權庭受理,這實際已經與國際接軌了。但是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內設機構分立,執法不統一的矛盾依然存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製存在的問題
以專利權的保護為例。
(一)程序冗長,不利於對權利人權利的保護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專利管理部門處理侵權糾紛、複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人民法院審理侵權訴訟都要涉及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程序,形成了行政訴訟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相互交織的狀態,整個過程不僅程序冗長,而且拖延了處理糾紛的時間,嚴重影響了專利保護的實際效果。眾多的程序導致專利權長時間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案件長期不能結案,將導致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權利人不能及時實現自己的權利,而侵權人又得不到應有的製裁,這有違我國立法精神和司法目標。我國專利立法也逐漸意識到這一問題,並在專利行政領域裏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這些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上述矛盾,但是審判周期過長的問題仍然無法得到徹底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