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審判委員會製度的改革與完善(3 / 3)

一是改革審判委員會的案件提請製度,逐步減少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數量。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範圍應限於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重大疑難問題,或者合議庭對案件的處理意見無法統一的案件,擬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必須經院長或主管副院長批準,並向審判委員會提交書麵申請報告,寫明案件爭議焦點,提交討論的難點,案件處理的幾種不同意見及相應理由和法律依據,提前一周交給負責審判委員會會務的機構或人員統一登記排序,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原則上按提交的先後順序討論,特殊情況下由院長決定討論的先後順序,負責審判委員會會務的機構或人員應及時將準備上會討論的案件的申請報告或審理報告於會前交審判委員會委員傳閱,以便於委員充分了解案情。

二是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旁聽案件庭審製度。合議庭在審理重大疑難案件時,應邀請審判委員會委員旁聽案件的庭審,以便委員們全麵、直接、客觀地了解案情,在討論案件時能夠充分發言,及時表態,這樣可以彌補現行的依靠聽取彙報來了解案情的案件討論方式的不足。對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審判委員會委員參加合議庭進行審理,這樣既保證了案件質量,又避免了審、判分離的做法。

三是建立合議庭全體成員參與彙報製度。現行的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是由案件承辦人代表合議庭向審判委員會彙報案情。由於承辦人在彙報案件時難免出現對有些問題側重、誇張、遺漏等情況,有時導致審判委員會決策失誤。審判委員會委員不可能都參與每一個案件的具體審理,審判委員會獲取案件信息的途徑還是聽取承辦人的彙報和合議庭的意見,因此應當實行合議庭集體彙報案件製度,避免彙報案件時的個人傾向性,防止承辦人對彙報內容的側重、誇張或弱化、隱瞞。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案件時,合議庭全體成員應到場彙報並接受委員的質詢,再審程序中須對本院原生效裁判做出重大改判的,原審合議庭可列席會議並接受委員質詢。

四是實行審判骨幹固定列席與機動列席製度。除經人大任命的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外,擇優選拔有一定理論功底和審判工作經驗的業務骨幹固定列席審判委員會,提出參考意見和建議,同時,根據案件實際需要,嚐試由有專業特長的審判人員機動列席審判委員會,從而打破審判委員會委員論資排輩,發揮中青年審判骨幹作用,提高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質量,也為優秀審判人才的發現、培養和使用提供了平台。

五是實行案件彙報評分製度。審判委員會委員在聽取案件彙報的同時,圍繞彙報是否全麵、客觀,條理是否清晰,爭議焦點是否明確,定案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等方麵,以無記名評分的方式對審判人員彙報案件進行評分,並於每季末將分數排名結果、問題分析和審判委員會意見、建議集中向案件彙報人所在部門進行反饋,同時將其納入個人崗位目標責任製考核範圍,有效地調動和增強審判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

六是建立健全審判委員會回避製度。申請回避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不僅適用於合議庭、書記員、公訴人及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更應該適用於審判委員會委員。遇到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自行回避。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委員,不得以委員的身份參加相應的審判委員會會議。當合議庭決定將案件交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時,合議庭應當告知當事人審判委員會的組成成員和委員的基本情況,以便由其決定是否申請有關審判委員會委員回避。隻有這樣才能使法律規定的回避製度充分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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