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回避製度無法在審判委員會中得到根本落實
由於審判委員會內部運作的模式,審判委員會委員不公開,當事人無法知曉審判委員會委員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係,使得當事人無法對其成員提出回避的申請。這與回避製度的對象是所有參與案件審理、發表處理意見的審判人員形成矛盾,理論上當事人能對審判委員會委員申請回避,而實際上不可能。因此,在這個環節上,當事人或被告人的申請回避權被徹底剝奪。
(八)審判委員會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合議庭獨立審判原則,形成事實上的無人負責
審判委員會更容易受案件承辦人的誤導而導致審判委員會的決策失誤,而對這種失誤,審判委員會和案件承辦人均有推卸責任的借口,錯案追究製無法落到實處。案件承辦人為尋求免責庇護,也希望審判委員會定案,院長、庭長把關,請示彙報製度應運而生。審判委員會與合議庭職責不清,審判委員會幫助合議庭定案,也加重了合議庭的依賴性,削弱了合議庭的獨立性。
二、審判委員會製度的改革與完善
現階段審判委員會製度雖然存在一定的問題和弊端,但作為人民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特別是在審判長選任製下的合議庭獨立運作模式中,審判委員會的作用尤為重要,其功能隻有加強,而不能削弱。但對審判委員會製度中存在的問題應當進行改革,使之不斷健全和完善。
(一)對審判委員會成員的任免組成進行改革
審判委員會委員應與行政級別、福利待遇等脫鉤。審判委員會委員除院長和副院長外,必須通過嚴格公正的考試、考核、競爭上崗等方式吸收熟悉某一方麵的業務、精通相關專業法律知識、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優秀法官作為成員,並且規定任期,製定相應的跟蹤考核和監督製度,從整體上提高審判委員會的業務素質和法律水平。筆者認為,在新的形勢下,作為審判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專業型法官。由於現代社會分工細化,審判業務分工應相應細化,法官應專業化。所以,作為直接討論決定案件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也必須是專業法官。第二,必須是複合型法官。由於現代司法的觸角伸展到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審判委員會委員擔負著從全局指導監督審判工作的重任,不僅應具有較為豐富的法律知識,還應當具有哲學、政治、經濟和社會科學等多方麵知識,才能擔當起審判委員會委員的重任。第三,必須是實踐型法官。審判委員會的職責決定了審判委員會委員必須是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鍛煉,具有比較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
(二)對審判委員會的工作重點進行改革
在審判委員會職能方麵,必須強調審判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總結審判經驗,而不是過多地討論個案。審判委員會的工作重心應向總結審判經驗轉移,其首要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對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何準確適用法律,對實踐中的共性問題如何統一處理等需要審判委員會加強研究,製定相應措施,從而指導審判實踐,保證公正司法。審判委員會應從以下四個方麵總結推廣審判經驗:第一,通過歸類討論,決定重大、疑難案件,使帶有共性的同類案件的特點和審判經驗得到提煉和升華,使之上升為審判理論,用以指導審判實踐。第二,通過調查研究,收集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分析其原因,提出對策意見,用以指導審判實踐。第三,學習、借鑒外地法院的審判經驗並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的改進措施,用以指導審判實踐。第四,努力探索審判規律。不同的案件具有不同的特點和規律,審判委員會就是要探索和掌握這些特點和規律,指導審判人員按照客觀規律辦事,使審判工作更加科學、合理、規範。
(三)對審判委員會的工作製度進行改革
要逐步完善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各項工作製度,進一步規範工作程序,確保司法公正和審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