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愛軍
摘要:本文從西方與當代中國國家政治司法體製的簡單對比出發,引出了中國檢察機關及檢察官在國家體製中的特殊地位、性質和職能,進而就檢察官與法官之間的司法權力分享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檢察官司法權權力分享
當前,正值中國司法體製改革和三大訴訟法修改完善之關鍵時刻,法學界及司法實務界對於檢察官在改革後的司法體製、訴訟過程乃至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將處於何種地位、發揮何種作用極為關注,許多人都發表了自己的觀點。由於各人所從事的職業、對國內外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的了解程度、研究方向和關注點、知識背景和所獲取的研究資料等諸多不同,這些觀點有很大差異,甚至有些是截然對立的,可以稱得上是“百家爭鳴”。筆者作為西部一名從業八年的檢察教師,從中國的司法體製、法官與檢察官在訴訟中的關係的角度,就當代中國檢察官的角色及與法官的關係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中國檢察官在國家政治司法體製中的地位和角色
(一)西方國家司法體製的理論與實踐
洛克、孟德斯鳩等偉大的思想家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設想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種,三種權力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構來行使,相互製約、相互平衡。這種理論先後在美國和歐洲得以實踐。曆史和現實證明,這種理論是有其進步性和生命力的,它使得個人專製、多數人的“暴政”、司法專橫很難實現,它能夠盡可能地避免某一個階級、階層或利益集團壟斷國家權力進而實施極端政策,它能夠通過較為強大的司法權來製衡國家的其他權力並基本保障公民個人的平等、自由、民主和人權。但這種理論和製度不是自古就有和不可更改的,也並非完美,更不是絕對的、最後的真理。20世紀以來,由於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思想意識形態的變更、各個國家曆史傳統的差異等因素的影響,歐洲和亞洲一些國家並未在建立現代國家的過程中采用三權分立的理論來構建國家政治和司法體製。中國就是其中之一。不同的是美國人以其建立的製度為榮,而中國許多人還並不了解自己國家製度及其優點。
(二)當代中國的國家司法體製
中國建立的是這樣一種國家體製:首先,成立一個理論上、法律上和事實上都代表全體人民的、經過普選產生的、具有統一的、最廣泛的、最高權力的機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由其行使國家立法權。當然,立法權隻是其所擁有權力的一部分。其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並由其行使最高國家行政權,執行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及命令;同時產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其分別行使最高審判權和最高檢察權即法律監督權。地方各級的國家機構設置和權力分配也是如此。“人大之下的一府兩院”就是中國體製特點的簡單概括。換句話說,中國的體製是“一權之下的三權分立”。這裏的“一權”指擁有立法權的權力機構即人大的權力;這裏的“三權”分別指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這裏的“分立”指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依法相互獨立;“三權”對於“一權”具有從屬性,由其產生並受其監督。因此,正如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不僅僅是國家的立法機關一樣,中國的檢察機關也不僅僅是國家的公訴機關,而且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三)中國檢察官權力的性質與內容
在中國的體製之下,檢察權即法律監督權同審判權一樣是整個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並且它同審判權一起構成了中國司法權的完整內容。正如人民法官行使國家權力的一部分一樣,人民檢察官也行使國家權力的一部分。不僅立法者如此認為,而且“無論在理論上,在執政黨及國家機關的文件中,還是在社會日常生活中,都將檢察機關看作司法機關,將檢察權作為司法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因而,在中國把司法權等同於審判權、把司法機關等同於法院、把司法官等同於法官無論在理論上、法律上或事實上都是站不住腳的。中國的檢察官是也應當是司法官,與法官主要行使審判權所不同的是中國的檢察官主要行使對刑事訴訟案件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的監督權,民事、行政訴訟的監督權,部分限製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強製措施的審查批準權,刑事案件的公訴權及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權。這些權力在中國被理解為法律監督權的組成部分,由檢察官來行使。而在大多數國家,由於並無既獨立於法院也獨立於行政機構而自成體係的檢察機關,上述權力往往由其他機構分享。因此,當一些學者和法律實務的人將中外司法體製進行對比時,發現中國檢察官的一些權力在國外並非由檢察官行使也就不奇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