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質疑(2 / 2)

二、民事主體地位的平等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動的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平等保護。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是我國民法將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作為其調整對象的必然體現。民法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本質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製度的基礎。在民法上,確立平等原則的意義在於:(1)確立平等原則集中體現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特點,表現了民法的基本價值理念。(2)確立平等原則充分反映了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也是構建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3)確立平等原則體現了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有助於建設社會主義的政治文明。(4)確立平等原則有利於強化對財產的平等保護,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平等原則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且也是民法的首要原則,這是因為其他的各項民法基本原則和基本民法製度都建立在民事主體平等的假定之上,沒有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民法也就喪失了存在的前提。

三、將平等原則確立為憲法的基本原則

通過前麵的分析可以看出,平等是一個內涵非常豐富、外延非常廣泛的範疇,人類社會自始至終,無時無處不涉及平等問題,它是人類社會追求的一個基本的價值理念,它和人權、自由、公平、合理、效率一樣,是法律乃至整個社會追求的基本價值理念。平等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應是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一切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筆者以為,平等的主體不是民法調整對象與其他部門法調整對象的本質區別,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主要區別應該是,民法具有主體的自願和意思自治原則的特性,而不是主體是否平等。所以,平等和其他人權、自由、公平等原則同等重要,應當提升為憲法的基本原則,應在憲法中確立其地位,並作為一項基本的社會和法律原則,以指導整個法律的製定和實施。

我國既然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而市場經濟的外在表現形式是一種利益的均衡狀態,這種均衡體現為市場主體之間以及市場主體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和諧穩定。在市場經濟社會,參與市場的各個主體,為了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上的衝突與矛盾,而在單個主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也存在著衝突與矛盾,為了處理好市場主體之間的衝突與矛盾,使之處於市場活動的規範競爭狀態,就必須明確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否則,就不可能產生公平的競爭,也就不可能形成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而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本質上和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也就是法治經濟。市場主體在經濟或其他活動中,必然要產生這樣或那樣的衝突和矛盾,這些衝突和矛盾達到一定的激烈程度以後,就要訴諸法律,通過法律程序解決,進入法律程序以後,這些市場主體的角色就會轉換為法律主體或者訴訟主體。為了完成訴訟過程中所賦予的訴訟任務,最終得出公正合理的法律判決,在訴訟活動中,不管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法律在訴訟程序的設計上必須賦予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訴訟地位,依各當事人的身份享受相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對等的訴訟義務。即使是強勢主體(如國家、法人)與弱勢主體(如公民個人、消費者),公訴人與被告人、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存在著事實上的不平等,在訴訟程序的設計上,也應人為地賦予弱勢主體一些特殊的權利,限製強勢主體,以使訴訟的各類主體在法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能夠有平等的訴訟地位和同等的機會,以及相應均衡的訴訟權利和對等的訴訟義務,以使對抗雙方能夠平等公平地參與訴訟。隻有這樣才能體現法律正義,達到解決爭訟的目的,從而維護整個市場經濟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製衡與運行。所以,平等的原則不僅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也是刑事、行政等一切法律部門的一項基本原則,因而,應將平等原則確立為一項憲法的基本原則。

參考文獻:

[1]李步雲,《法理學》,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

[2]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