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掌珠
摘要:本文從民法調整對象的定義入手,按照法理的基本原理,對平等的主體進行了深入的剖析,認為法律主體在訴訟過程中,都應當是平等的,不存在不平等的法律主體或訴訟主體,否則,原被告雙方不能形成平等對抗,難以實現訴訟的任務和目的,得出公平合理的判決結果。
關鍵詞:調整對象訴訟主體平等主體
眾所周知,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有它調整的特定的社會關係,這種特定的社會關係,就是這個法律部門所調整的對象。社會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各個部門法不可能調整全部的社會關係,隻能是調整一定範圍內的社會關係,所以,特定的社會關係是決定某一法律部門存在的客觀基礎,同時也是這一法律部門同鄰近法律部門相互區別的基本標誌。因此,調整對象是任何一個法律部門必須明確的問題。
一、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
在我國,法學界對民法的調整對象經過了多年的研究,並由立法機關確認下來。《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這就確定了我國民法調整社會關係的範圍,也似乎成了不再爭議的定論,但我總覺得還是有探討的必要。
我國民法規定的調整對象,首先,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其次,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係。問題是,是否還存在不平等的法律主體?許多民法學家和學者主張,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由民法調整,不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由經濟法調整,不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係由行政法調整,並認為這是民法與其他法如經濟法、行政法和勞動法等部門法區別的主要標誌。其實,社會關係是人與人之間在社會活動中所形成的關係,其形式多種多樣,情況錯綜複雜,但從性質上劃分,基本上可分為隸屬性的社會關係,即所調整的縱向關係;平行的社會關係,即所謂的橫向關係。隸屬關係或者縱向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關係。而平行關係或者橫向關係是當事人雙方按照自願和意思自治原則,平等地參加社會活動和法律活動的關係。
關於平行的社會關係或者橫向的社會關係對應的法律主體屬於平等的主體,在認識上不存在分歧,本文想要分析的是,隸屬性的社會關係對應的法律主體,究竟是不平等的法律主體還是平等的法律主體的問題。
平等具有多種含義,法律追求的平等主要有如下含義:(1)平等作為權利義務的分配原則,是指每個社會成員承擔的基本義務的平等和享有的基本權利平等。(2)平等作為實際利益的分配原則,是指每個人的付出與自己的獲得平等。(3)平等作為一種懲罰原則,是指當社會有人無視既有的基本義務規則,無視他人的平等權利,而以某種侵害他人的方式來使自己的欲望得到滿足時,社會就應對他實施某種懲罰,讓他付出一定的利益代價,使他的不正當利益因懲罰而喪失。(4)當社會的有些資源既不能作平等分配,也不能按每個人的付出分配時,社會的分配原則應該是機會均等和對全體有利的原則。所謂“平等的主體”,是指主體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體的社會關係當中,在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中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平等性主要表現在:(1)當事人參與法律關係時,其地位是平等的。(2)適用規則平等。即“法律麵前人人平等”。(3)權利保護的平等。在任何一方的權利受到侵害之後,他們都應當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所謂平等的原則,指法律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其主要內容:(1)人格平等。人格平等就是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貴賤、財富多寡、種族差異、性別差異,而一律認為人與人的抽象人格是平等的。(2)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對各類民事主體的平等對待,包括強勢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和弱勢意義上的平等對待。(4)在補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貫徹平等性。
在隸屬性的社會關係中,首先,分析領導與被領導關係。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來源於人民,由人民選舉產生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這個意義上講,各級領導不管職位高低都是人民公仆,都是為人民服務,不能是高高在上,既享受他們應有的權利,又承擔他們應盡的義務。對於被領導者來講,有被領導和服從的義務,但也應享受他們應有的權利,因此,領導者與被領導者隻有職務的高低,而其地位、人格都是平等的,權利義務也是對等的。其次,分析管理與被管理關係。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在工作本質上是相同的,隻是社會分工不同,如公司經理並不是真正的“官”,而是一類職業。雇主與雇員也隻是在勞動關係中,各自的職責和所處的位置不同,其地位和人格也應是平等的,其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都是對等的。就從最典型的行政行為如稅收關係來看,雖然稅收具有無償性、強製性等特點,但收稅的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收稅過程中的地位和人格是平等的。國家稅務機關有收稅的權利,但也有保護納稅人權利的義務和為人民服務的義務,納稅人雖有繳稅的義務,但也有要求國家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權利等,兩者在權利和義務方麵也是均衡對等的,不存在什麼不平等主體的問題。況且,平行、橫向的社會關係與隸屬、縱向的社會關係也是相對的、相互交錯的、辯證的社會關係,現實生活中也不能截然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