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淺論表見代理製度(1 / 3)

劉強

摘要:鑒於現行法律對表見代理沒有明確的規定,學者爭議較多的情況,作者從表見代理的性質、構成要件、分類及製度完善等方麵進行分析,闡述了表見代理應當從有權代理、無權代理中分離出來,成為一種獨立類型的觀點。

關鍵詞:表見代理構成要件製度完善

代理製度是我國民商法的基本製度之一。它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製度。從代理製度的定義可以看出,真正的代理是有權代理,它以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權為前提。而表見代理是指在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而與其為民事行為,該民事行為的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製度。從表見代理的概念可以知道,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代理,而隻是從外表到結果都類似於有權代理的情況。我國絕大部分學者將表見代理列入廣義的無權代理,但由於表見代理在構成要件、法律後果等方麵同狹義的無權代理有較大區別,又加上現行法律對表見代理沒有明確的規定,故曆來學界的爭議就很大。本文僅從表見代理的性質、構成要件、分類及製度完善等方麵作闡述。

一、表見代理的性質

我國絕大部分法學界人士認為,表見代理是一種廣義上的無權代理。理由是,表見代理的行為人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代理權,隻是具有已獲授權的外形或者表征。因此,從實際上是否授權的角度,表見代理也就是一種無權代理。筆者認為,表見代理應從無權代理中分離出來,作為一種獨立的代理形態,與無權代理和有權代理(代理)並列。盡管表見代理的實質內涵與無權代理有相通之處,但其表麵特征及法律後果與有權代理有共同之點,可以說,表見代理兼具了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某些基本特征,是無權代理和有權代理的交叉部分,將其列入有權代理或無權代理都有不恰當的地方。

實際上,“廣義的無權代理”並不比“廣義的有權代理”涵蓋表見代理的更多特征,“廣義的有權代理”甚至更能體現表見代理的外部表現和行為後果。故筆者認為,把表見代理歸入任何一方都有以偏蓋全之嫌,不如將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代理(有權代理)並列來得明了、準確。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表見代理兼具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的特點。通常認為,表見代理一般由如下幾個要件構成:其中,一般代理行為的要件包括:1.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行為;2.此種民事行為合法有效;3.該民事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表見代理製度的特別要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兩個方麵。1.客觀要件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卻存在著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情形。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表象(表見事實或授權理由)。無權代理之所以成為表見代理,關鍵在於代理人具有被授權的表象。如特殊的身份關係、本人口頭表示、行為人借用的合同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業務介紹信等。雖然代理人沒有被實際授權,但任何一個善意第三人處於相同的環境下能根據表象自然“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這些表象在實踐中是複雜多樣的,一部分可能是因本人過錯導致,如本人授權不明或口頭表示,另一部分可能是代理人惡意捏造的,如偽造公章、偽造相關證明文件。2.主觀要件是第三人須善意且無過失。所謂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所謂無過失,是指第三人的這種不知道並不是因為其疏忽大意和懈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