竇楊
摘要: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同一行為事實同時符合違約要件和侵權要件,同一受害人由此同時產生了以同一給付內容為目的的多個請求權,即會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筆者對受害人在實施權利救濟時享有何種權利、如何恰當的選擇才能使自身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競合選擇
一、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主要特征
1.必須是同一不法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的不法行為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發生的,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承擔不同的責任。
2.當事人之間存在法定和約定的雙重權利義務,即同一不法行為既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使兩個民事責任在同一不法行為上並存。
3.必須是同一民事主體。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發生的同一不法行為,是由一個民事主體實施的。這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擔雙重責任的主體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雙重請求權的主體也是同一人。
4.該法律事實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債權及其他財產權或人身權。
5.隻能發生同一給付內容。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並存,相互衝突,但當事人隻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如同時獲多次滿足,對行為人是不公平的。
二、解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方法
當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時,二者的關係如何,請求權人如何主張權利,曆來為各國學者所爭議。縱觀各國民法理論,出現了解決民事責任競合的多種學說,其中,最為典型且影響較大的主要有以下三種學說:
1.以法國民法為代表的禁止競合製度。即法條競合說,該觀點認為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都是侵害他人權利的不法行為,二者在本質上並無差異,侵權行為是違反權利不可侵害的一般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是違反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義務的行為,違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特別形態。違約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與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因此,當同一行為事實同時具備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隻能適用合同責任規範,隻產生合同上的請求權,無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權的餘地。法條競合說不能客觀公平地評價當事人的利益,僅適用合同責任可能導致不利於受害人的嚴重後果,與民法傳統的公平理念相去甚遠。
2.以德國民法為代表的允許競合製度,該觀點認為同一事實具備侵權行為和債務不履行的要件時,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兩個法律規範均能適用,並產生兩個獨立並存的請求權,受害人基於雙重違法行為而產生兩個請求權,但是兩個請求權因其中的一項請求權的實現而消滅,無論如何不能同時滿足兩項請求權。其基於維護受害人利益而擺脫了法條競合說的單一性,使民事責任規範在保護民事權利、遏製民事違法行為的功能上得到強化,客觀地平衡了民事實體法規定與當事人約定的利益,但不能妥善解決當事人的訴權。
3.以英國民法為代表的有限製地選擇訴訟模式,即解決責任競合隻是某種訴訟製度,它主要涉及訴訟形式的選擇權,而不涉及實體法請求權的競合問題,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判斷選擇行使請求權,但同時針對受害人選擇行使請求權加以限製以防止產生損害合同拘束力和合同法價值的不良後果。
三、我國學者的觀點
王利明教授認為,解釋責任競合現象應當考慮如下觀念:第一,從原則上講,一個法律構成要件隻能產生一項請求權。但是,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因行為人的某種行為違反了侵權行為法與合同法的規定,同時符合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產生兩項請求權。這是責任競合現象與一般違法行為的不同之處。第二,在兩項請求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依據民法的公平和平等原則,不能使債權人同時行使兩項請求權,也不能使債務人承擔雙重的責任,更不允許債權人在保留一項請求權的情況下將另一項請求權隨意轉讓,從而引起訴訟上的混亂。第三,為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應允許債權人就請求權的行使作出自己的選擇,但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特別約定時,應依特別規定或特別約定。這樣,既不與立法目的相違,又尊重了當事人雙方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