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1 / 3)

朱江

摘要: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筆者主要分析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性質、意義、種類、構成要件,並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完善立法和司法的建議。

關鍵詞: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司法完善

一、概念、性質

什麼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目前我國法學界對此沒有統一的認識。結合各位專家學者的觀點以及筆者的工作經驗,筆者認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主體為了逃避法律的禁止性和強製性規定,達到獲取非法利益,侵害國家、集體、第三人或者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等非法目的,采取表麵上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形式而實施的法律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因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意義和種類

筆者認為:上述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法律行為和合同的法律規定,是現象和本質辯證關係在法學中的體現,其蘊涵的法律價值在於:突破了形式正義對實體正義的約束,以法律行為的本質而不是其現象作為其價值評判標準,最終實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筆者認為:按照其內容所涉及法律關係的性質,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2.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涉及勞動、社會保障等法律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4.其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構成要件

“現象是事物的外部聯係,本質是事物的根本性質,是組成事物基本要素的內在聯係。”筆者認為,要從法律行為現象和本質的辯證關係來考察,才能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有正確認識。筆者將其構成要件總結如下:

(一)行為主體主觀上的故意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體現了行為主體的主觀意誌,該類行為“是完全出自行為者的自由意誌的行為,是主體受自覺思維的支配,有目的、有計劃進行的活動”。主觀上的故意,是指行為主體在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時,明知自己的行為在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或者禁止性規定,但是卻希望通過采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形式來實施該行為,從而達到獲取非法利益,侵害國家、集體、第三人或者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等非法目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這種故意是直接故意,是以侵害合法權益、達到非法目的為內容的。

(二)形式的合法性

“現象中分真象和假象,假象是從反麵歪曲表現本質的現象,是由本質決定的。”形式的合法性,是指行為主體在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法律行為時,其外在的表現形式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而使該民事法律行為具備了合法的假象。

(三)目的(本質)的非法性

黑格爾說過:“我的目的構成規定我的行為的內容。”“在法律行為的結構中,目的構成行為的靈魂,並給予行為以規定性。目的還規定了行為的方向和路線。在民法中,目的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是等值概念,構成民法行為的要素。民事行為的內容(目的)與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社會共同利益和社會公德一致與否,是否確定和可能,直接影響或者決定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及其範圍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