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2 / 3)

目的(本質)的非法性,是指行為主體在實施行為時所欲達到的根本目的,以及該行為的本質內容、最終達到的客觀效果,是行為主體獲取了非法利益,或者侵害了國家、集體、第三人或者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從本質上而言,該民事法律行為具備了非法的本質。

(四)本質的社會危害性

民事法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產生了行為主體獲取非法利益,或者國家、集體、第三人或者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後果,從而使得該行為有了非法獲利、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效力被法律所否認、被法律所禁止、被認定為無效的特點。

綜上所述,一個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方麵的構成要件,才能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才能依法認定為無效。

四、認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有關問題

筆者認為:在認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有關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了確認無效合同的依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法律和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此,筆者認為在認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時,應當參照該司法解釋“不輕易否認合同的效力”的精神,結合《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和《民法通則》關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不同規定來正確理解“非法目的”。“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和禁止性的規定。其中,規定既包括法律原則的規定,也包括法律規範的規定。但是,如果一個合同具備合法形式,但是其本質目的違反了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強製性和禁止性規定該如何處理呢?能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依據來認定其無效呢?

有的學者認為,在認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無效合同時,應當參考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關於合同效力的強製性規定。“如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全然不考慮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簡單地認定違反這些規定的合同並不構成無效,有可能會導致社會秩序的無序和害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我們主張要參考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關於合同效力的強製性規定,而不是一概排斥。”

筆者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此種觀點同樣適於如何認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即:如果一個合同具備了合法形式,但是其本質目的違反了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強製性和禁止性規定,不能簡單地一概認定其不構成無效,不能一概排斥。這時,應當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價值評判標準,賦予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權:如果這些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是關於嚴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的強製性和禁止性規定,人民法院有權結合實際情況,認定此類具備合法形式、但是違反了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規範性法律文件強製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是,如果人民法院上述合同無效時,能否單獨援引“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呢?筆者認為,單獨援引“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容易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的理解發生矛盾,因此,筆者建議:人民法院在作出事實認定時,可以參照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規範性法律文件來論述上述合同違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作出法律適用時,應當援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界定為上述合同的“非法目的”,然後援引“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來認定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