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篇幅有限,上述問題的有關詳細內容可參考有關文獻,本文不再贅述。
五、筆者的建議和立法、司法實踐的完善
現實生活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多種多樣,人民法院對此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因此各級人民法院享有較為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筆者對司法實踐提出兩點建議:一是針對某一特定類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典型意義的判例,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批複,以便對如何認定該類行為起到指導作用。二是針對一些較為常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人大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作出了如何處理的明確規定,以便使立法更加完善,司法實踐中更有可操作性。
對於筆者的第二種建議,立法、司法實踐中已經得到了部分落實。即針對某一特定類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在立法、司法解釋中已經作出了如何處理的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這種規定體現了我國立法、司法的進步和完善,人民法院不能簡單地認定此類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是要根據該立法、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來處理該類行為。筆者試舉例分析如下:
1.類型一:債務人惡意逃債侵害債權人利益。
處理原則:認定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類型二:企業假借企業改製轉移債務。
處理原則:相關當事人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一定範圍內的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製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第七條規定:“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3.類型三: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形式侵害債權人利益。處理原則: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新《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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