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撤銷權及相關問題的思考(1 / 3)

同小虎

摘要:債權人的撤銷權是為了恢複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立的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權利。它與代位權共同組成債的保全製度。關於撤銷權,有關法律有一定的解釋,但由於合同法及其解釋對撤銷權的性質、效力、範圍沒有具體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方麵是無法可依,一方麵是自由裁量權太大。本文將就有關撤銷權的性質、效力、範圍等問題談談筆者的一些看法並做粗淺的分析。

關鍵詞:債權人債務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源於羅馬法上的“廢罷訴權”,又稱“保羅訴權”。其行使條件是“債務人處分財產以使自己不能償債或擴大不能償債的範圍”,這一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未規定債權人的撤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0條規定:“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贈與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債權人的撤銷權。該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一、關於撤銷權的性質

關於撤銷權的性質,不同的學說有不同的看法。通說認為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來實現,其構成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限等均由民事實體法規定,是附屬於債權的專屬於債權人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在此請求法院撤銷的是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行為,因而屬於實體上的權利。

在民法理論上,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不同的觀點。其中形成權說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債權人依據其單方麵意思表示行使的,並可以導致債務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溯及地消滅,具有形成權的性質。請求權說認為,債權人針對債務人不正當處分財產的行為以及第三人受益的結果有權直接請求第三人返還,具有請求權的性質。折衷說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兼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後果,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歸於無效,故具有形成權的性質;債務人和第三人各自返還依據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使債務人的財產恢複到行為發生以前的狀態,故具有請求權的性質。

筆者傾向於折衷說,即認為撤銷權兼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撤銷權以撤銷債務人與他人的行為為內容,撤銷權行使的結果,使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行為歸於無效,債務人在該財產上的地位得以回複,故其具有形成權的性質,同時,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其請求權具有返還利益的性質,故撤銷權也具有請求權的性質。

二、關於撤銷權的行使效力

(一)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將債權讓與他人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移轉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移轉。

(二)對相對人(或受益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因其行為而已經占有財產的相對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行使撤銷權人或債務人都有權要求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財產給債務人,如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同時,在有償處分行為中,相對人或受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返還其對價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