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成信
摘要:懸賞廣告現象在我國秦代就已出現,當代社會越來越多。懸賞廣告在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商品流通、調動社會力量來完成組織和個人無法完成的特定任務,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其法律性質和效力如何,我國法律法規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學術界也有爭議,以至在法律實踐中無章可循,常常出現“同案異判”。筆者試從懸賞廣告的概念分類、構成要件、性質、法律效力及適用中存在的問題等方麵談些粗淺的看法。
關鍵詞:懸賞廣告契約說單獨行為說意思表示等價有償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和分類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按懸賞廣告的內容和形式,筆者認為可以將懸賞廣告分為普通懸賞廣告、公務懸賞廣告和優等懸賞廣告三種。
1.普通懸賞廣告。這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普通懸賞廣告可以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行發布。主要表現有:個人尋人、尋物啟事;企事業單位提供獎金,對完成某項特定任務而給予獎賞等。
2.公務懸賞廣告。這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為更好地行使公權,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和程序,向社會公眾發出求助信號,並對完成指定行為的人給予獎勵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又可分為行政懸賞廣告、刑事懸賞廣告和執行懸賞廣告三種。行政懸賞廣告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和程序進行發布。如:政府發出通告,對諸如掃黃打非活動提供重要線索的人員給予獎賞;刑事懸賞廣告由公安、檢察機關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和程序進行發布。如:公安、檢察機關通過張貼協查通告,承諾對於為緝拿在逃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其他偵查活動提供有效線索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執行懸賞廣告由人民法院依據一定的法律法規和程序進行發布。如人民法院發出通告,對提供被執行人的去向及其財產狀況線索的人員給予獎勵等等。
3.優等懸賞廣告。這是指懸賞人以廣告方式公開表示,對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數人中按照事先確定的標準評選為優等者給予報酬的廣告。如:企業提供獎金征集企業名、商號、廣告詞、商標名與商標圖案、技術難題解決方案,指出產品缺陷、服務不足之處,以及個人提供獎金,征集姓名、筆名、藝名、簽字字體,提供建築裝潢設計方案、貴重財物購買配置方案等。
二、懸賞廣告構成的要件
1.須有懸賞人。懸賞人是做出懸賞廣告意思表示的行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其他民事主體,懸賞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須以廣告方式對不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廣告的方法多種多樣。如:報紙刊登、廣告欄張貼、街頭叫喊、在廣播電視或互聯網上發布消息等等。
3.須有獎賞。懸賞廣告,必以“賞”為要件,否則即為普通廣告,而非懸賞廣告。懸賞人因廣告行為而使自己受債務拘束。當行為人完成一定行為時,債務發生效力,懸賞人向行為人給予報酬。報酬的內容可以是確定的,也可以是不確定的,如“必有重賞”、“定重謝”等,這同樣不影響懸賞廣告的構成。至於報酬的種類、數額,是由懸賞人自己決定的。通常表現為一定的財物,但也可以是其他的利益,如提供度假旅遊等。報酬不限於金錢,凡能為法律行為標的之任何利益均可。因此可以是稱號、獎章、匾額等等,但標的物不應具有人身性質,如古代的“比武招親”、“賣身葬父”等在現時代則不應歸屬於懸賞廣告的範疇。
4.須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行為。如:發現或返還遺失物、走失的動物;告知或送回走失的親人;舉報壞人壞事及抓捕逃犯;醫治疑難雜症;征集創作作品或動植物標本;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及求得發現或發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