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論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所引起的幾個法律問題(3 / 3)

三、網絡安全問題

同傳統的商務活動不同的是,電子商務除了麵對欺詐、惡意訂立合同等傳統的交易風險外,還得麵對新技術所帶來的新風險――網絡安全。在傳統交易方式下,商業信息與秘密的泄露機會比較少,且易於發現,而電子商務中,即使有善意的“黑客”來訪問的你的計算機,而你可能並不知道。而且,在網絡中還存在一些破壞他人計算機係統、刪除與毀壞他人文件數據、盜竊他人信用卡賬號等行為的“黑客”,這是我們在交易時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這就要求我們在交易時,要備以相應的安全技術,如防火牆之類,但是對於黑客的攻擊卻不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由此而導致的損失由誰負擔?有的認為應該由受到攻擊的交易一方先向交易相對人賠償,因為他沒能履行合同,再由其向黑客索賠。這種理論在傳統交易中是可以實現的,問題是如何找到攻擊你的黑客。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也是一種辦法,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符合刑事立案條件。作者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1)對於CA中心、網上銀行、網絡服務商等機構,由於其特殊的身份與職責要求他們的安全責任比一般人高。在發生安全問題時,這些機構要證明采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才可以免責。至於安全標準應由國家有關部門製定。(2)對於一般人來說,由於不具備特定的技術力量和特殊的職能身份,所以隻要求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就可以了,比如妥善保存密碼、不隨意公開信用卡號等。對他們來說,黑客的攻擊可以視為不可抗力。這同樣需要國家立法加以規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消費者在網上交易時,遇到類似死機、網絡錯誤問題,相關責任如何分配?對於死機,一般來說是計算機終端的緣故,造成交易錯誤或財產損失的可按故障原因向相應的硬件或軟件商請求賠償。但是實際中的問題是,如何舉證?當再次開機時,機器已恢複正常。這種不可操作性對保護消費者與交易人權益構成了威脅,有待於進一步研究與實踐。在目前來說,視為不可抗力為好。這樣有利於維護交易穩定。網絡錯誤一般認為是不可抗力,我們來分析一下。這裏所指的網絡錯誤可分為兩類:(1)商家自身的網站問題,如在網上購物,錢已劃出去了,可是交易記錄是零(未曾購物)。這種情況下,應該向商家索賠。(2)由於網絡軟件設置或軟件不支持而造成錯誤。比如,某網站聲明采用IE5.0瀏覽,並啟用Flash、Java技術,如果交易相對人的計算機終端不支持這些技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交易相對人自己負責。通過對網絡錯誤的介紹,可以看到,這種貌似不可抗力的情況在遇到時,應作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參考文獻:

[1]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2]奚曉明,《中國民商審判》第6卷。

[3]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4]陳錦川,《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法律調整及其研究》,《人民司法》,2006(3)。

[5]韓德培,《國際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6]常怡、王健,《論電子證據的獨立地位》,《法學論壇》2004(6)。

[7]謝懷,《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