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論電子商務合同糾紛所引起的幾個法律問題(2 / 3)

在目前尚未有相關立法的情況下,作者認為,充分利用第三方的記錄和交易雙方的交易記錄是非常必要的。利用交易雙方的記錄,就要求我們平常對於交易應該留有記錄。第三方的記錄也是常見的,網絡服務商一般就有數據記錄,而網上銀行與電子認證機構的記錄更是有說服力的。具體訴訟時可以將有關記錄打印到紙上並由提供方簽章。

二、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管轄權問題

由於電子商務中的跨地域性、虛擬空間性,使得一些如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等訴訟管轄問題需要重新予以思考。

(一)國內合同糾紛管轄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按照合同成立的地點與合同糾紛管轄的關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麵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該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被告住所地一般不會引起爭議,但要求的是對原告住所地的知悉。而網上交易人身份一般不明又為這一原則的適用增加了難度。作者建議設立網上交易身份認證與信用評估機構(可以整合在CA中心的功能中),交易人在交易前隻要查詢一下交易雙方的資料與信用程度即可。這樣既保證了交易安全,又為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的適用提供了方便。合同履行地在實踐中很難確認。對在線交易的合同,交易人使用筆記本電腦或帶有WAP功能的手機可以在飛機、汽車上完成交易。這種情況我們還是適用住所地原則比較好。當然,對於運用傳統履行方式的合同,還是按傳統的方法認定。

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管轄的普遍解決方式還是當事人約定或協議的方式,這樣對交易的穩定和提高交易效率大有好處,但前提是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涉外合同糾紛管轄

網絡涉外糾紛案件在管轄等程序問題上應當也隻能適用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它有關規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訴訟一般由被告在我國領域內的住所地法院管轄;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涉外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此外,民訴法還規定了涉外民事訴訟優先適用國際條約原則。對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提出訴訟,另一方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出訴訟,我國法院可予受理。我國判決後,外國法院或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的判決、裁定的,不予受理,但雙方共同參加或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法律規定來看,涉外管轄一般是我國法院享有管轄權。值得注意的是,在交易時,對於外國是否與我國有國際條約或雙方協約一定要了解,這種情況下,管轄權就不總是我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