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國《產品質量法》應擯棄“用於銷售”這一標準,而宜將“產品”界定為“已經投入流通的物品”。如果商業贈品已交付給消費者並且在訴訟請求時限內造成使用者人身、財產損害,經營者應依法承擔產品責任。這樣,就可以為因贈品缺陷所致損害的救濟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二)對附贈產品的立法完善
1.在法律規定的內容上要注意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即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附贈行為隻作出原則性規定,而授權執法機關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由執法機關根據相關市場環境的變化作出適時的調整,如由執法機關依市場行情規定折扣的比例、附贈品的限額及質量標準等。這樣一方麵可以保證主體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另一方麵亦可增強整個法律係統的應變性。
2.要明確賦予相關社會團體以訴權。外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產品質量法》賦予特定的團體以訴權,調動社會力量監督和製止不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以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被認為是一種成功的做法。由此可見,發揮相關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團體的訴訟功能對有效監督和製止附贈產品的瑕疵及缺陷對消費者的損害也是十分關鍵的。因為一方麵這些社會團體相對於消費者而言處理訴訟的能力更強,收集證據的手段更多;另一方麵,這些社會團體特別是行業協會熟悉相關行業的商業慣例,因此具備判定一項利誘性銷售行為正當與否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從而更能準確地提起訴訟,及時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在法律責任方麵,要豐富民事責任,強化行政責任,明確刑事責任
豐富民事責任既不僅要賦予受損害者以損害賠償請求權,亦要賦予其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而強化行政責任則是出於我國當前公民和法人法律意識尚還不高的考慮。一些受損害的消費者、經營者不願意卷入訴訟中,在受損時往往忍氣吞聲,甚至私下和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達成和解協議,因此強化行政責任於現階段有效規製附贈產品質量問題極為關鍵。同時還應該加大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力度,並且還應增強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查取證能力,賦予其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權力。明確刑事責任則要求我們比照對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行為,如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產品的豐富多樣,新產品的層出不窮,會使公民永遠處於弱勢的地位。因此,擴大產品質量法的適用範圍,提高產品的質量標準,加大假冒偽劣之懲罰力度,也應是產品質量法製度安排的重點。
三、結束語
市場經濟條件下,有經濟的騰飛,就有利益的崇拜,進而導致唯利益者的產生。唯利益者經常寄生在經濟和法律漏洞之中,利用其某方麵的行業優勢,用花樣繁多的手段汲取利益。為了追逐最大的利益,他們往往置倫理、道德於不顧,越法律之雷池。相對於唯利益者而言,消費者往往成為社會中的弱者,他們迫切需要一屢光明去看透經濟中無盡的黑暗。法律為天下公平、正義之利器,不斷完善的法律可以彌補經濟的漏洞,並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豎立誠實信用之屏障,誰違背誠實信用,誰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良性的利益可以增加社會的財富,為人們謀福利,而惡性利益隻會中飽私囊,損人利己,最終仍會傷及自身。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時候,應當以商品本身的價值和質量作為購買的標準,不應把贈品作為主要的考慮因素,否則可能會遭受比贈品更大的損失。誠然工商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贈品的管理,發現借贈品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及時製止,但是法律的不完善也給唯利益者帶來可乘之機,因此,國家立法機關有必要製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對贈品與搭售的界定、贈品的價值、贈品的質量保障等進行規範,以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維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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