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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附贈是商品經營者在營銷中慣常采用的一種促銷手段,可以活躍市場,給消費者帶來實惠。但是,由於一些附贈產品的質量問題而極大地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我國的產品質量法對此問題的適用及法律歸責存在不足之處。因此,擴大產品質量法的適用範圍、提高產品質量標準、明確產品歸責原則是建構良好的市場交易環境和市場秩序的重點。本文通過對附贈產品相關問題的分析,結合我國對其規製的現狀,對我國相關規製手段的完善提出建議。
關鍵詞:附贈產品質量歸責
所謂附贈是指經營者在銷售主要商品或提供主要服務時,附帶的向交易對象免費提供某種次要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即隻要購買某種商品或服務就可以獲取一定的附贈品。附贈式銷售是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的一種競爭現象,它的積極作用在於為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創造有利的產銷條件,促進商品銷售。而其消極作用也十分明顯,對於正當的競爭秩序而言,它不但會扭曲本應建立於商品的質量、性能和價格等因素之上的效率競爭,還會給正常的商業經營者造成不利和混亂的競爭環境。對消費者的利益來說,附帶贈品會誘使顧客偏離購物的本意,使之不去考慮商品的質量、性能和價值以及是否需要等本應考慮的因素,而是受到額外好處的影響去購買,最終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附贈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點:1.以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為該類行為的實施主體;2.以特定利益之給付為實施手段,並通過這種利益的給付來增加自己獲取交易機會的可能性;3.以爭取交易機會,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經營者實施此類行為無非是為了使自己在競爭中處於一種有利地位,相對於其他競爭者取得比較優勢。
一、附贈產品的質量存在問題
我國調整附贈式有獎銷售的法律規範,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和《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這些法律規範對於確認和規製附贈式有獎銷售活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這些規範主要是集中針對抽獎式有獎銷售,而對附贈式有獎銷售的規製存在嚴重不足。對附贈式有獎銷售的規製隻有第2款,這樣簡單的法律條文很難有效地規製在實踐中表現形式十分複雜的附贈式有獎銷售活動。經濟法製的不健全,導致目前我國附贈式有獎銷售活動非常混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又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由於市場經濟就是一種競爭經濟體製,但是市場競爭本身存在著“背反”理論。這種“背反”體現在:一方麵,市場離開競爭,市場的維護和發展必須靠競爭來延續強化其生命力,沒有競爭就沒有市場;另一方麵,市場的競爭又會在其內部必然地產生不正當競爭、限製競爭以及壟斷,這些現象的產生又從基礎上否定了競爭,當然也否定了市場。究其原因無非是“人”(自然人、擬製人等)本質上的“自利性”。以對自己是否更有利來決定是否遵守“遊戲規則”,單個的個人或企業不會考慮整體市場的有序競爭或運行,那麼這個任務就無選擇地落到了國家的身上,也就是通過製定相應的法律來對整體競爭秩序進行維護和調控,對不正當競爭、限製競爭等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進行規製。
二、完善我國對附贈產品質量問題的規製
附贈的商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麼商品的生產和銷售就應該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其生產商和銷售商就應該對其生產和銷售的商品負瑕疵擔保責任,對因商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財產和人身侵害負責。經營者在銷售中往往對主要商品承諾實行保修、保換、保退,但對贈品的質量卻沒有任何保證措施。
(一)對產品的界定
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作銷售的物品。顯然,以“用作銷售”作為產品衡量標準不可避免地將那些贈與物品、試用品等列於產品範圍之外,國內絕大多數學者對此標準都提出了修改意見。其中最主要的理由是,“用於銷售”是一個主觀標準,即生產者的目的所指,而此目的是有可能變化的,作為標準本應是客觀的,以一個可以變化的主觀意願為標準來確定某一物品是否為產品,顯然不合適,這也為經營者利用商業贈與之名而逃避產品責任大開了方便之門。
縱觀國外關於產品責任的立法,多數國家是以“交付”、“流通”的客觀事實作為產品的衡量標準。所謂“交付”、“流通”是指不論是否采用出售、出租、出借、寄托的方式,也不論是有償或無償,而隻要是基於營業目的而為的產品流轉活動,即構成“交付”、“流通”。日本、德國及一些國際公約都作了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