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琦
摘要:本文從商業秘密談起,探討商業秘密權的保護。通過介紹有關國外商業秘密立法情況和我國目前對商業秘密權的保護現狀,探討存在問題及原因,並提出筆者對商業秘密權保護的建議,以促進我國商業秘密保護製度的完善。
關鍵詞:商業秘密權利商業秘密保護
隨著社會的發展,商品經濟的繁榮,商業秘密的保護已成為當今社會絕大多數國家民法保護的一項重要權利。雖然,我國已頒布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但是關於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的規定少之又少,且存在著立法方麵的衝突。在此,結合國內外立法、司法的相關製度,擬對我國商業秘密保護製度進行淺顯分析。
一、商業秘密的含義及性質
(一)商業秘密的含義
1.商業秘密的定義:直到目前為止,國際上對商業秘密尚未達成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商業秘密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商業秘密是指構成一個企業競爭優勢的任何機密的商業信息。即“未披露”的處於秘密狀態下的與企業競爭有關的所有信息。狹義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文所稱的“商業秘密”僅指狹義的商業秘密。
2.商業秘密的特征
(1)商業性:筆者認為商業性是商業秘密不同於自然人平常獨享的個人秘密,其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也正是基於此點商業秘密從其誕生之日起就具有濃厚的商業氣息,對權利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具有重要意義。
(2)秘密性:秘密性是指權利人處於秘密狀態下的信息。商業秘密是一種特征的信息,其價值隻有在保密狀態下能為權利人所利用,一旦泄密,無論是以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方式,其商業價值都將不複存在。也就是說: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對商業秘密所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法定的,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實際上是權利人自我保護的補充。
(3)新穎性:商業秘密的新穎性是指權利人所掌握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所從事的領域僅為一定範圍內的人知道。其新穎性,即是指有關信息不能是行業內現成的普通信息,凡滿意這一要求的,就有可能獲得法律的保護。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未規定新穎性的要求。
(二)商業秘密的權屬性質
作為權利的一種具體形式的商業秘密權,它是指禁止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或者違反要求、約定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權利、商業秘密權的主體是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比如,可口可樂配方的合法擁有者,享有對該配方獨占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客體是商業秘密。作為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一種非實物形的社會勞動產品,是創造者智力勞動的成果,凝結著創造的智慧,這些智慧成果能夠給占有人帶來經濟利益,確立競爭優勢,成為商品經營者重要的無形資產。
二、有關國外及國內對商業秘密立法保護狀況
(一)國外對商業秘密立法保護狀況
1.德國。德國1896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就將侵犯商業秘密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該法第9條和第10條規定企業內部職工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和營業秘密。否則應承擔刑事責任。1909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基本上沿用了這兩條規定。一直到1986年,德立法機關製定的第二部《反經濟犯罪法》才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侵犯商業秘密的規定作了徹底的修訂,形成了現行法上的第17條至第200條規定。此次修訂的重點在於:將第三人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幾種典型行為規定為犯罪,並規定行為未遂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美國。基於聯邦製國家的特點,早在100多年以前,美國有關商業秘密立法權最初都由各州行使,但隨著工業化的發展,競爭的激烈以及判例的逐漸增長,使得司法判例的不平衡越顯突出,而且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與救濟也存在著不確定性。基於此種情況,美國律師協會於1978年提出了《統一商業秘密法草案》。並於1979年8月獲得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正式批準。該法共12條,主要是從民法的角度,對商業秘密加以保護,沒有刑事製裁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