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論商業秘密權的保護(2 / 3)

(二)國內對商業秘密立法保護狀況

1.合同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使當事人之間相互向對方承擔一定的法律義務和享有一定的權利,以保護商業秘密的價值。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範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2.勞動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我國《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民法通則》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遭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由此可見,我國民法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受損一方可以要求侵權者賠償損失。

4.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刑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情節較輕者一般按民事原則處理,但對於情節惡劣的,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的形式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盜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占有他人的商業秘密。利誘是以物質利益、精神利益為誘餌獲取商業秘密。脅迫是指給權利人實施精神強製、以損毀名譽、榮譽、生命健康或財產為要挾,迫使權利人交出商業秘密的行為。不正當手段應包括竊取、賄賂、不實表示、違反保密義務、勸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經由電子或其他方法的經濟間諜行為在內。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又將其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即構成雙重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3.與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實施這一行為的,必須是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或者違反了權利人的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如果行為人不顧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要求保守秘密的要求而去泄露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4.權利人的雇員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實施這一行為,是基於雙方法律行為(如雇傭合同、委托合同)或單方法律行為,非正當取得他人的商業秘密的情形。如果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商業秘密的,則構成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