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
摘要:不作為犯是刑法理論研究的一個重要對象。我國台灣刑法對不作為犯有不少不同於大陸的規定,學界也提出很多有價值的學術觀點。本文擬通過對台灣刑法有關不作為犯規定及學術論點的考察,提出自己粗淺的看法。
關鍵詞:作為不作為犯
一、關於作為和不作為
行為是刑法理論的基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形態,這在我國台灣刑法學界和實務界也是通論。但什麼是作為,什麼是不作為,這兩者之間存在何種區別,學者間觀點並不趨同。據筆者觀察,關於作為和不作為的定義方法及區別有如下三種觀點:
1.存在論的身體動靜說
這種觀點立基於自然的、物理的立場,從存在的實際現象形態上觀察,認為行為乃人類社會生活中之意思活動,有積極和消極兩種形式。前者係出於意思決定而表現之身體舉動,刑法上稱之為“作為”;後者乃出於意思決定而表現之身體靜止,刑法稱之為“不作為”。蔡墩銘先生亦認為,作為與不作為是依身體之動靜而為之行為分類。且依通說之見解,行為乃基於意思決定之身體動靜,而所謂作為則指身體之運動,而所謂不作為則指身體之動靜。作為又稱積極行為,而不作為又稱消極行為,此因積極之反麵為消極,作為與不作為既相對立則以一定積極身體運動為標準,稱為消極行為,要非不可。
以上觀點,是基於因果行為論而對行為所作的區分。19世紀刑法學界受科學實證主義之影響,認為行為也是一個機械的因果過程,意思是發起外在身體動作的原因,而結果又是由外在身體運動導致的。因此,德國學者拉德布魯赫認為,身體之靜止(不作為)如與身體之舉動(作為)相比較,恰居於反對地位,前者乃後者之否定,如何統居於“行為”概念中而不違反邏輯,頗滋疑義。基於此種認識,提出一個著名的論斷:不作為不是行為。當然,拉德布魯赫的行為論從自然科學的、自然主義的觀察中得出這樣的結論。然而,正如我們反複講過的那樣,行為並不是一種單純的心理、物理過程。即使在心理上、物理上是個無,而在倫理上、法律上,卻可以是個有。就是說,倫理上、法律上所要求的“無行為”是一種“行為概念”。現在刑法理論通說認為,“行為雲者,倘偏於自然物理的觀念,認為行為必發生物質的、有形的影響力,而引起外界物理的變動。果如是,則不作為殆與作為同義,而不得與‘作為’並立於‘行為’概念之中。實則此所謂‘不作為’並非為物質的,抑且係評價的觀念。申言之,‘不作為’並非‘無所作為’,而係‘有所不為’,其義係相對而非絕對。亦即‘有所不為’者,多另有所為,且其‘不為’在價值判斷上往往等於有為‘有為’……由是觀之,凡與事態之進行,力能有所作為而阻止其發生影響者,竟反於社會經驗而不作為,此‘不作為’亦複可為評價之對象。其社會意義,亦與積極的作為居於同等重要地位。”這就是價值論的法期待說。
2.價值論的法期待說
如上所述,存在論的身體動靜說,隻是基於自然的、物理的觀點考察行為,認為作為是“有”,而不作為則是“無有”,是“無為”。自然很難解釋不作為的行為性,也難以區分作為和不作為。對於這種難以消解的疑問,拉德布魯赫提出“不作為不是行為”的論斷也是在所難免。然而,刑法規範為了達到保護法益與維護法律秩序的功能,不但命令受規範者不得為特定行為,而且同時期待受規範者在特定情狀下為特定行為。行為人惟有在這種特定情狀之下,不為刑法規範所期待的特定行為,始有刑法上的不作為。因此,每一個不作為的背後,均有一個被期待的行為,法律規範若無這種被期待的行為,則無不作為而言。要言之,這種觀點認為,所謂作為與不作為的概念,是一種對於行為的期待情緒,也是一種價值判斷。作為和不作為的概念,並不是人的身體現象在經驗觀察上所存在的區分,更不是在肉體上的動靜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