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認定單位犯罪的幾點思考(3 / 3)

(二)有身份單位與無身份的單位犯罪,如何處理

對於某些特殊的單位犯罪,我國刑法規定隻能由某些具有特殊身份的單位才能單獨構成。可稱為特殊的單位犯罪或有身份的單位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遇到有身份的單位與無身份的單位共同實施一個犯罪的行為。對此應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對於這種有身份的單位與無身份的單位共同實施單位犯罪的,應當以有身份的單位觸犯的罪名定罪量刑。對自然人的身份與非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的定性,我國刑法學界曾經有不同觀點,有“主犯決定說”、“分別定罪說”、“實行犯決定說”、“區別對待說”和“特殊身份說”,筆者認同“特殊身份說”,即以有身份的犯罪定罪量刑。由於單位也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對於無身份的單位與有身份的單位相互勾結,實施共同犯罪的行為,也應以“特殊身份說”為理論依據,即以有身份的單位犯罪定罪量刑,如非廣告經營單位幫助廣告經營單位實施虛假廣告的犯罪行為,應以虛假廣告罪的共犯論處。

(三)單位共同犯罪的犯罪數額如何認定

司法實踐中,犯罪數額的大小往往是罪與非罪,以及罪刑輕重的依據。有的觀點認為,在單位共同犯罪中,自然人一般是單位犯罪的從犯,是幫助單位實施犯罪行為的,所以應當以單位犯罪的數額為標準,而不能以自然人犯罪的數額為標準,否則很容易造成單位和自然人共同實施某種違法活動,自然人構成犯罪,而單位不構成犯罪的情況。筆者認為對單位共同犯罪的犯罪數額的確定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認定:

其一,在單位與單位的共同犯罪中,應當以參與共同犯罪的數額為標準定罪量刑。

其二,在自然人和單位實施共同犯罪時,應根據刑法中所規定的各自實施本罪的數額起刑點為標準來定罪量刑。

從1997年新《刑法》頒布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五次修訂《刑法》,六次解釋刑法條款,而兩高更是頒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釋以解決法律適用過程中遇到了實際問題。相信經過這些部門的配合與努力,我國關於單位犯罪的一係列法律規定會逐步明晰和完善起來,形成較為係統的法律結構,從而更加有效地預防和懲治單位犯罪。

參考文獻:

[1]何秉鬆,《法人犯罪與刑事責任》,中國法製出版社,1991.

[2]何澤宏,《單位犯罪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

[3]張明楷,《刑法學(上)》,法律出版社,1997.

[4]李僚義、李思民,《中國法人犯罪與罰》,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