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認定單位犯罪的幾點思考(2 / 3)

二、單位能否成為共同犯罪主體

對於單位能否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在司法實踐和認識中,有肯定說和否定說之爭。否定說認為,對於單位參與共同犯罪的,不應以共同犯罪論處,而是應按照參與單位和個人所犯之罪分別處罰。而且在許多情況下,單位與個人、單位與單位共同故意犯罪時,所觸犯的罪名並不一致,在司法實踐中不便按共同犯罪認定。例如,某驗資機構與某單位串通,由該機構向該單位提供虛假驗資證明文件,該單位用其騙取了公司登記,其結果是該機構犯中介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該單位構成的卻是虛報注冊資本罪。肯定說認為,刑法中規定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其中二人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法人),如果單位也參與了犯罪,則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筆者讚成肯定說,即單位可以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理由如下:

其一,我國1997年刑法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那麼單位就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

其二,我國1997年刑法總則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共同犯罪的一般性條文,但刑法分則中卻有單位共同犯罪的特別規定,如刑法第350條第2、3款對製造毒品罪共犯及處罰的規定。

其三,在審判實踐中,我國也有單位構成共同犯罪的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震驚全國的廈門“4?20”係列案件中的廈門市華航石油有限公司綜合部經理解培功等人走私普通貨物案。此案即為單位共同犯罪的典型案例。

其四,否定說以司法實際操作困難為由而否定單位可以成為共同犯罪主體,令人難以信服。因為單位參與共同犯罪作為客觀存在的犯罪現象,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以刑罰手段對其加以懲治。像否定說所列舉的案例中,兩個單位各自實施犯罪行為,雖然各自行為在客觀上有聯係,但他們在主觀上沒有共同的意思聯係和共同的故意內容,因此二者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總之,承認單位可以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有其法律依據和實踐根據,有利於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在懲治單位犯罪中更好地貫徹實施。

三、單位共同犯罪認定和處罰應注意幾個問題

(一)單位與自然人相互勾結,實施同一性質的犯罪,但刑法對犯罪單位和自然人規定不同處罰的,如何處理

單位與自然人勾結實施既可以由單位單獨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單獨構成的犯罪活動,但根據刑法規定,在處罰時對單位中直接責任人的處罰比自然人單獨犯本罪更輕。如甲單位與乙自然人共同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於甲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最重也隻能判處15年有期徒刑,而對乙自然人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處死刑。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對於上述情況,應當按照單位與自然人的共同犯罪處理,適用法律時,應根據刑法規定單位共同犯罪的各個主體(單位或自然人)所觸犯的條文,結合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別定罪量刑,構成數罪的,應當按照數罪並罰規定處罰。理由如下:其一,盡管刑法規定了單位和自然人相同的罪處以不同的刑罰,但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和自然人主觀上都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觀上都有共同犯罪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其二,既然刑法對單位和自然人犯罪如何處罰有不同的規定,處罰時就應當根據刑法對參與共同犯罪的單位和自然人各自適用不同的規定定罪量刑。其三,單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時,應當按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進行處罰。其四,單位中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既參與決定單位犯罪,又利用職權自己實施本罪的,應當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