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再論死刑保留之必要(1 / 2)

戚那

摘要: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又稱生命刑,由於死刑是刑法體係中刑罰中最重的一種因此又稱為“極刑”,死刑是憑借從肉體上消滅犯罪分子的手段來懲罰犯罪並防衛社會的刑法手段。死刑存廢一直是刑法界爭論的熱點,我國死刑製度有其曆史淵源和社會製度的必然性,本文將對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和如何規範和限製死刑作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死刑的合理性死刑限製和規範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又稱生命刑,由於死刑是刑法體係中刑罰中最重的一種因此又稱為“極刑”,死刑是憑借從肉體上消滅犯罪分子的手段來懲罰犯罪並防衛社會的刑法手段。正因為死刑的嚴厲性和巨大的威懾作用,曆史上各國統治者無不重視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為對付危害其統治最嚴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自1764年意大利法學專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首次提出廢除死刑和嚴格限製死刑適用的主張以後死刑變得複雜了。在200多年來眾多法學家對死刑的廢與存作了大量的論述,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死刑慎用和廢除的主張已占了主導地位,1966年聯合國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公約第6條規定不得隨意剝奪人的生命並強調未廢除死刑的國家隻能對犯有“最嚴重罪行”的人判處死刑,1989年又通過了《聯合國廢除死刑公約》,要求每一個締約國應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轄的範圍內廢除實行,至今已有一百多個國家廢除了死刑。我國對死刑的存廢爭論也愈演愈烈,主張廢除死刑一方認為我國應與世界接軌應廢除死刑,主張保留死刑一方認為廢除不適應我國的國情,由於死刑是公認的具有巨大威懾力的刑罰和死刑的悠久曆史,至今對死刑存廢始終沒有統一的結論。

死刑在我國曆史悠久,最早可上溯到原始社會,《呂刑》記載:“苗民費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奴隸社會五刑最早來源於原始社會的苗族。從古至今死刑之名和死刑之法有誅、族、戮、夷、焚、炮烙、腰斬、生埋、定殺、沉淵、梟首、淩遲、具五刑、槍殺等三十餘種,可見死刑在我國的刑罰中的地位。近年來,世界範圍內的死刑廢除運動風起雲湧,加之許多國家已廢除死刑或在司法實踐中已不執行死刑,這就促使我們對我國死刑的“存”與“廢”作進一步的研究,筆者認為在現階段我國不應廢除死刑但應限製和規範死刑的適用,然後逐步廢除死刑。

一、現階段不應廢除死刑的理由

(一)從我國經濟條件看,廢除死刑尚不可行

首先,我國尚未達到廢除死刑的物質文明程度。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物質條件相對比較落後,犯罪對社會危害較大。同時防範犯罪要優於懲罰犯罪,但懲罰犯罪的成本遠比防範犯罪低。因此,在物質文明程度較低的社會,人們往往將懲罰犯罪放在第一位,而死刑則又被視為一種成本最低的懲罰手段。當一個社會的物質文明程度尚未達到一定程度時,統治秩序的維護者是不可能舍棄死刑的。如廢除死刑改為終身監禁那就需要修建眾多的監獄和眾多的司法資源,需巨大的財力和龐大物力的支持,故存在浪費資財和犯罪分子重新危害社會的弊端。其次,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狀況比較複雜,經濟基礎薄弱,各種刑事犯罪層出不窮,暴力型犯罪尤為突出而死刑又是應對特定惡性犯罪和暴力型犯罪的必要手段,在這種狀況下,廢除死刑恐怕會對遏製犯罪帶來負麵影響,同時會使犯罪分子無所顧忌,不利於我國的經濟發展。社會整體形勢穩定、社會矛盾緩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為重要的。要廢除死刑,必須具備這個條件否則人民會無法忍受大量犯罪的發生而政府卻顯得很無能。人對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對犯罪也是一樣。倘若犯罪發生率低,犯罪又距離自己較遠,人們是不會非要要求政府對罪犯適用死刑的。但現時期我國的社會矛盾突出,當前群眾對行業壟斷、城鄉差別、幹部特權、收入差距拉大等現象十分不滿。故在社會整體形勢穩定和社會矛盾緩和這兩個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是無法廢除死刑的。

(二)傳統的法律觀念現時期暫時無法改變

首先“殺人償命”的觀念從古到今是我國傳統的刑罰觀念,此觀念已根深蒂固地存在於人們的腦海中,同時它又是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和中華民族社會心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自死刑從氏族社會出現至今已有兩萬年的曆史,如沒有死刑就會出現私人之間了結本應由國家實施刑罰的可能,其次死刑的威懾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死刑對於人來說是極其可怕的,一個人在作某種選擇時如想到犯罪的後果是死亡,一個罪犯的犯罪行為總會有所顧忌。故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