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亞洲犯罪被害補償法律製度研究(1 / 2)

劉帆

摘要:犯罪被害人的救助製度有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曆史過程,給予被害人不同形式和不同來源的精神安慰和物質幫助,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平複或減輕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後果,是當今世界各國刑事司法政策和社會政策保護被害人的一個非常普遍的潮流。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基於不同的理論基礎,進行了犯罪被害人救助方麵的立法。我國目前在犯罪被害人救助及保護方麵還存在缺陷,因此有必要根據本國的國情,借鑒各國的立法經驗,尤其是亞洲的救助製度,加強我國對犯罪被害人權利的立法保護,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犯罪被害人救助製度。

關鍵詞:犯罪被害人補償 補償法救助法

一、關於補償的對象

日本繼歐美之後,於1980年5月1日製定了《犯罪被害人等給付金支給法》,並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個在亞洲建立了犯罪被害補償製度。其補償對象主要內容有:在日本申請補償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具有日本國籍或者在日本有住所;第二,是遭受故意犯罪的被害者本人或者在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是被害人的法定遺囑繼承人。

韓國於1987年11月28日製定了《犯罪被害人救助法》,次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它是亞洲第二個建立犯罪被害補償製度的國家。其救助對象主要內容有:按照該法規定,有權申請犯罪被害補償的有兩種人:一是遭受故意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死亡後,他的遺囑繼承人;二是遭受故意犯罪侵害的重傷被害人。

按照台灣補償法規定,申請補償的申請人,必須是:一是符合法定身份的人,即遭受法定侵害行為侵害後,被害人死亡的,這主要包括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和兄弟姊妹。二是法定侵害行為造成重傷的被害人。

與此相對,菲律賓基於1992年製定的不當拘禁以及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請求委員會設置法而建立的補償製度,是包括刑事補償和被嫌疑人補償的補償製度。該製度的立法動機是,從被害人支援的思路出發,以對不當的法執行,即濫用權力被害人的補償為主。但對性犯罪被害人和精神被害的補償是從正麵予以認可的,它與其他亞洲國家的被害人補償製度相比,對被害人的補償更為優待。另外,在印度的馬德拉斯,1995年設立了對暴力犯罪被害人的被害人支援基金,作為邦政府對被害人的財政支援。但該製度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隻是作為以警察為中心的行政上的製度。

二、關於補償的機構和程序

被害人補償的裁定機關因國而異,這是由各國刑事司法製度以及法執行機關的地位和權限的不同而決定的,所以難論優劣。但裁定機關的不同,對申請處理的效率會給予影響,所以考察各國的補償裁定機關也是必要的。

日本沒有專門設立補償決定機關,而由地方公安委員會負責。申請補償金,應按照國家公安委員會所定的規則,向住所地的公安委員會申請。申請時間限在2年或者7年之內,從知道犯罪被害發生之日起經過2年,或者從犯罪發生之日起經過7年。地方公安委員會如因加害人或被害人之傷害程度等有關犯罪被害事實不明,以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決定的,申請人應在行政命令所確定的範圍內(即給付金額的三分之一)申請先行給付。關於不服決定的救濟程序,采用“行政救濟前置主義”,申請人不服地方公安委員會的決定,不得先向法院提起撤消訴訟,須先向國家公安委員會申請複審並經該會決定而仍不服時,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韓國救助法規定,申請人向救助審議會申請。該審議會設於地方檢察廳。審議會采委員製,設委員長一人,由檢察廳副檢察長兼任,委員4人,由法務部部長在檢察廳官員、有法官資格者及醫師中予以選任。審議會對於申請救助金的案件,因被害人受傷程度不明或因其他事由不能迅速決定時,應先作出假救助金的決定,以滿足被害人的急需。

台灣補償法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處理補償的有關事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補償複審委員會,就有關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委員會,受理不服審議委員會的決定而提出的申請,並進行複審後作出決定。申請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應當用書麵的方式向有管轄權的審議委員會申請,審議委員會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麵的方式作出決定。如果申請人因為犯罪被害有緊急補償需要的,複審委員會或者審議委員會在作出補償決定之前,應該作出暫時補償的決定,對該暫時補償的決定,不得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申請人的補償申請被駁回或者暫時補償金高於補償決定所確定的金額,申請人應該將其不應獲得的部分返還給政府。另外,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的決定,應該在收到審議委員會的決定之日起30內,以書麵的方式向複審委員會申請複議。審議委員會沒有在前述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申請人應該在期間屆滿後的30日內,以書麵方式向複審委員會申請直接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