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群
摘要:本文根據刑法規定,結合有關司法解釋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主體――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後果特征進行了詳細分析,並對司法實踐中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注意的問題進行了探討,目的在於正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依法正確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要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必須依據刑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準確理解每個特征的內容及相互關係,將四個特征視為一個整體,隻有四個特征同時具備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關鍵詞:黑社會組織犯罪特征
近年來,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一些地區呈蔓延之勢,個別典型的案例說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發展已處於一個新的階段,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但是由於我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問題研究起步較晚,理論基礎相對比較薄弱,加之現有司法規定線條較粗,司法實踐資源不夠豐富等原因,造成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領域對如何正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正確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存在諸多分歧,影響到司法機關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打擊力度。因此有必要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做進一步探析,以期達到各方麵能統一認識,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及時有效打擊犯罪,維護法律的尊嚴。
新刑法頒布後,很多論著、教科書立足於犯罪集團角度進一步闡述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行為特征等。這些論述雖然為司法實踐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提供了一個參考的標準,但眾說紛紜,而且隻是停留在學術層麵,缺乏法律上的適用依據。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根據刑法有關規定,通過了《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概念作了界定,認為刑法第294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征:“1.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2.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3.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4.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四個特征分別被稱為組織結構特征、經濟實力特征、社會背景(俗稱“保護傘”)特征和行為方式特征。2002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作了如下規定:“刑法第294條第1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製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四個特征分別被稱為組織形式特征、經濟實力特征、犯罪行為特征、非法對抗社會特征。比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可以看出其基本內容是一致的,用詞也相近。但二者仍存在重要差別。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規定的特征更合理,它較好地克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存在的不足。根據刑法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參考有關學者觀點及司法實踐,筆者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組織特征、行為特征、經濟特征和危害後果四個特征。現分述如下:
一、組織特征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可以從三個方麵理解:一是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一定結構的組織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前提,是區別於一般共同犯罪、一般犯罪團夥的重要特征。黑社會性質組織首先是一個組織,是不同人組成的一個有機整體。黑社會是建立在合法社會中,由黑社會成員控製的一個非法社會。要成為“社會”,必須有一定數量的人以一定的方式組織起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力量是組織起來的有機整體的力量。二是人數較多。一定數量的成員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得以建立的人口基礎。立法解釋中隻是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較多,對於具體下限未做規定。因此有學者主張應為3人以上即可構成;有學者主張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犯罪集團中一種較為高級的形態,一般掌握在10人以上。筆者認為,雖然現實生活中黑社會組織的成員多在10人以上,有的甚至多達幾十人或上百人,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無論如何仍然是犯罪集團的一種形式,而我國《刑法》第26條第2款明確規定: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從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出發,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數掌握在3人以上是適宜的。但應注意的是,這裏的“人數較多”是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人數較多,而不是最終受到刑事製裁的成員“人數較多”。因為對於那些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否則,就會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方麵擴大打擊麵,從而背離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三是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組織結構方麵已經初具規模,具有犯罪集團的一般特征,是一種特殊的危害更加嚴重的犯罪集團。其內部層次分明,分工明確,有首領、骨幹分子和一般成員,組織結構呈現為一種“金字塔”形。由於發展程度的差異,黑社會性質組織內部的這種“金字塔”形的表現不盡一致,有的比較明顯,組織者、領導者隱身幕後,不直接參與或者很少參與具體的犯罪活動,其與一般成員的界限比較清楚,而有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直接指揮和參與犯罪活動,與一般成員共同實施。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組織者是指倡導、發起組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領導者是指率領、指揮、引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其中包括策劃、指揮其違法犯罪活動和協調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內部的重大問題的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後,組織者往往就是領導者。骨幹成員是指負責具體犯罪活動的直接指揮並參與具體犯罪活動的人。應該注意,是否具有組織章程、組織紀律等不應作為構成此特征的必備條件。組織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結構,可以說,沒有組織特征也就沒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但是具有組織特征的犯罪組織並不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除了根據以上組織特征外,還必須同時綜合考察其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