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勁進
摘要:交通肇事罪在現實生活中是一種常見的犯罪現象,該罪無論在刑法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都存在著許多爭議問題,本文對一些比較有代表性的爭議問題逐一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與看法。
關鍵詞: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共犯
所謂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具有以下的構成要件:
1.本罪客體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安全。
2.本罪客觀方麵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
4.本罪主觀方麵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對於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由於刑法條文規定的原則性、概括性和實際案件的複雜、多樣性的矛盾,對於上述條文內容與含義的理解,產生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如果不加以深入研究,對於直接關係到定罪處刑的主要問題取得統一認識,難免在司法實踐中產生混亂,損害司法的公正性。本文將對該罪最具有爭議的幾個問題進行分析:
(一)非機動性的交通工具從事交通運輸活動是否可以構成本罪
學術界對此問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即肯定說、否定說和折中說。肯定說認為,非機動性交通工具也是交通工具,並且從事了交通運輸活動,造成了嚴重後果的,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應該按交通肇事罪論處。否定說即認為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是重大的交通運輸安全,非機動性交通工具,不足以造成重大的交通運輸安全事故,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隻有機動性交通工具才足以危及重大的交通運輸安全。折中說綜合二者的觀點認為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隻要非機動性交通工具足以危及本罪所保護的法益,客觀方麵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即構成本罪。反之則不構成本罪,隻能按刑法其他相關規定處罰。
對於駕駛非機動車輛,例如馬車、自行車,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違章肇事,造成法定危害後果的,應否按照交通肇事罪論處,需要從交通肇事罪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質屬性這一點來把握。駕駛非機動車輛就一般情況而言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但就此推論,認為所有情況的非機動車輛都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則有些偏頗。非機動車輛由於其本身性能所限,一般來說導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的發生的可能性要比機動車輛的可能性小,但並不是絕對不可能。正基於此,我國有關交通管理法規對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在車輛裝置、車輛裝載、車輛行駛等方麵作了很多限製。這些限製的目的,就在於為了防止非機動車輛在特定情況下被用來從事交通運輸活動,或者非機動車輛的駕駛與正在進行的有關交通運輸活動有直接關聯的情況下,行為人駕駛非機動車輛,違章肇事,危害公共安全,具體說是交通運輸安全,導致法定的危害結果發生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反之,如果駕駛非機動車輛與交通運輸活動無關,因行為人的過失而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的,應當以過失之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可見,折中說不僅體現了馬克思主義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哲學原理,而且尊重了客觀事實,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精神,因此,該觀點是符合司法實際的,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