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從一起案件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審查(2 / 2)

另外,《若幹解釋》第13條第(二)項“與被訴的行政複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或者在複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第(四)項“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也是對第12條所指的“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列舉的情形,這種規定,具有一定的提示作用,便於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具體操作。

四、對案例的分析與認定

現在,我們回到前麵的案例。也就是說,起訴人張某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首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二款“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的規定,起訴人張某作為死者的子女,是享有訴權的,這種訴權其實是起訴人資格的轉移;其次,起訴人認為某交警隊行為侵犯了其父的生命健康權,這種權益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屬合法權益。法律應當予以保護。可見,起訴人是符合筆者前麵所論述的前三個標準。最後,我們重點分析起訴人與交警隊的頒證行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回答是否定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起訴人的合法權益所受到的影響、損害必須是由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即兩者之間存在著相當因果關係。本案中,起訴人的父親死亡的主要理由是王某駕車違章造成車禍。而交警隊給王某頒發駕照的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張某父親死亡,也就是說,即使有此頒照行為,張某父親一般也不會就因此而使其生命受到影響。故交警隊的頒照行為對張某之父的權利義務並不必然產生影響。張某之父死亡與交警隊的頒照行為之間未達到相當因果關係。起訴人張某與此行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所以張某不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參考文獻:

[1]沈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司法裁量的空間與限度》,《中外法學》,2004.

[2]張樹義,《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1.

[3]甘文,《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之評論》,中國法製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