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試論法律援助的審查標準(1 / 2)

李玨

摘要:法律援助的審查是對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它是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首要環節,事關法律援助製度的落實和目標的實現。法律援助的審查應當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即法律援助的範圍,在《法律援助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實質審查應當是有初步的證據、不致明顯敗訴、有法律援助的效益。

關鍵詞:法律援助審查標準形式審查實質審查

法律援助審查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步,它是對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供律援助。審查是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首要環節,事關法律援助製度的落實和目標的實現。當前法律援助審查工作中麵臨諸多問題,法律援助審查標準不全麵,審查標準就是其中之一。為了更好地規範法律援助的審查工作,筆者認為應當建立統一的法律援助的審查標準。

一、確立法律援助審查標準的概念

《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沒有明確提出法律援助審查標準的概念。《條例》第三章雖然是專門規定“法律援助的審查”,但它在第十八條中隻作了這樣的表述:“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麵告知申請人理由。”並沒有明確提出法律援助審查標準的概念,理論界對法律援助的審查標準也少有提及。筆者認為法律援助的審查標準是法律援助機構用來對法律援助申請人及其申請的事項進行審查判斷,用以判斷是否給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據,簡言之是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時的依據,它包括形式審查標準和實質審查標準。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當前,理論界對法律援助的審查的類型不加區分,通行的做法是將所有法律援助的審查項目籠統地稱之為“法律援助審查的內容”。筆者認為法律援助的審查應當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它們分別有著各自不同的審查標準和審查方法。

(一)法律援助的形式審查

法律援助的形式審查是對法律援助的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事項的類型所作的審查,包括審查申請人是否屬於經濟困難的公民、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的事項,這種審查都不涉及案件的具體內容,隻是作形式上的審查,隻要以確定的統一標準衡量比照申請人和申請事項即可以得出審查結論,因此可以稱之為形式審查。縱觀《條例》的規定及內在的邏輯,其第二章中規定的法律援助的範圍就是法律援助的形式審查標準。因為法律援助的範圍包括對象範圍和事項範圍,解決的就是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事項的類型的問題。法律援助機構通過審查申請人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及其所申請的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的事項範圍,來確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法律援助的形式審查標準就是法律援助的範圍。

(二)法律援助的實質審查

法律援助的實質審查是在法律援助形式審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對申請事項的內容所作的審查,它是從法律角度對申請事項的訴訟請求、證據和理由,根據現行法律進行審查,在搞清事實是否清楚、是否有法律上的理由、是否有證據以及證據是否有證明力的基礎上,進而確定申請事項是否有初步的證據表明值得采取法律行動、是否不致明顯敗訴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效益,最終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結論。

在法律援助審查中僅有形式審查是不夠的,如果不對法律援助事項作實質審查有可能使得某一援助行為不具有實際意義,出現無價值的援助或申請人法律援助權的濫用,造成法律援助資源的浪費,因此法律援助的實質審查對法律援助製度的健康有序運作具有特殊作用,是十分必要的。在確認法律援助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符合要求、申請事項屬於法律援助範圍之後,對法律援助事項的案情和證據進行實質審查,最終確定是否給予法律援助,這樣的法律援助審查才是全麵的。

三、建立法律援助的審查標準

如前所述,法律援助的形式審查標準就是法律援助的範圍,而且在《條例》的第二章中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因此,法律援助的形式審查標準比較統一,各地在具體實施中隻是根據本地實際做了更加具體的規定,並沒有原則性的變化,這裏就不再細述。

法律援助實質審查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和限製無價值的援助或法律援助權的濫用,從法律的角度審查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查看對這一事項的援助是否有實際的意義,即法律審查。在審查申請事項時予以考慮:申請事項是否有初步的證據證明值得采取法律行動、是否不致明顯的敗訴、是否具有法律援助的效益,對上述內容經審查後得到肯定結論的,則予以法律援助,否則將不予法律援助。因此法律援助的實質審查標準就是:有初步的證據;不致明顯敗訴;有法律援助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