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試論法律援助的審查標準(2 / 2)

需要說明的是,筆者在這裏采用的是不致明顯敗訴的標準,也就是說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時,不必以確信勝訴作為條件。因為:

(1)使用不敗訴這一概念,窮盡了敗訴之外的各種可能,在邏輯上更為科學。勝訴和敗訴在邏輯上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關係,而是反對關係,也就是除了勝訴和敗訴兩種情形外之外,案件的結果還有調解結案和當事人自行和解的不敗訴情形存在,如果僅限於勝訴,則將這兩種不敗訴的情形排除在外了。

(2)用勝訴作為審查條件,有違法律援助的宗旨。法律援助的宗旨就是保障公民的訴權,而不是保障公民的勝訴權,它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進入訴訟程序以保障訴權,進而實現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因此僅以勝訴作為審查條件,縮小了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範圍,有違法律援助的宗旨,不利於對申請人的保護。

(3)勝訴概念過於狹窄,把可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排除在外,也有悖法律援助的實際。勝訴之外的調解與和解都不失為解決糾紛的好方法。讓當事人有機會參與到訴訟中去,也就有機會選擇以調解方法解決糾紛,而如果僅對有勝訴可能的申請事項提供法律援助,由於對案件的結果要求過高過於苛刻,使得部分不敗訴的包括可能通過法院調解結案的申請事項無法進入到訴訟程序,因而抹殺了申請人調解解決糾紛的可能,這對保護申請人的利益不利。在法律援助的實踐中,調解結案已經成為法律援助辦理結果的一種重要方式,大量的案件是以調解這種不敗訴的方式結案的,因此單單強求勝訴也有違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

(4)以勝訴為條件還是以不敗訴為條件反映了不同的價值取向。以勝訴為條件是隻有勝訴可能的事項才予以援助,這更多地出於減少法律援助資源浪費的考慮,是以保護法律援助資源為價值本位的,這一價值取向在實踐中就表現為隻要不能確信勝訴就不予援助;而以不敗訴為條件則更多地考慮申請人權益的保護,是以維護公民的權益為價值本位,以不敗訴為審查條件時,隻要申請事項不致明顯的敗訴,就可以提供法律援助,這樣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訴權,更符合法律援助的目標和宗旨?保障公民的訴權,因而我們不必苛求以可能勝訴為條件。

法律援助事項必須具有法律援助的效益,這是為了保證法律援助資源運用的效益最大化,以下兩種情況,應不予以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獲得的利益甚微或者沒有。包括以下幾種類型:根據費用狀況起訴沒有意義或者權利無關重要或者申請人假定沒有法律援助就不會行使他的權利,因為所涉及的費用與他可能得到的利益不成正比,預計不會為申請人帶來利益,這種情況下,從法律援助的效益考慮,即使申請人和事項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條件,也沒有必要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2.提供法律援助達不到真正的或者實質上的益處。主要指對方當事人沒有財產收人,以後也不會有財產收人,裁決後案件無法執行的情況。因為法律援助的目的不僅僅是獲得一個公正的裁決,還要為申請人實現其實際的權利,無法通過執行實現申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是毫無意義。

3.其他通過法律途徑沒有解決或沒有法律效果的案件。如申請人多次申訴不予受理的案件等。申請人已完成必要的訴訟,提出申訴後又被駁回等無理纏訴的,法律援助機構也不能無止境地給予援助。

4.當事人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並已履行或經民間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事後反悔的案件。如果申請人沒有充足理由說明是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違法簽訂的協議,法律援助機構也應不予援助。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的審查標準在擁有法律援助的範圍這一形式審查標準的同時,輔之以實質審查的標準,才能建立起科學統一全麵的審查標準體係,以規範我國的法律援助審查工作。

參考文獻:

[1]宮曉冰,《法律援助人員工作手冊》,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

[2]李建,《法律援助條例通釋》,中國法製出版社,2003.